中国需要正常的外交官,而不是翻译官、新闻官兼职外交官。外交官应该是中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维护者,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宣扬者。当中国外交不再考虑敌我只考虑得失与是非,中国外交也就告别了弱智走向了正常。

外交官应该是中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维护者,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宣扬者。当中国外交不再考虑敌我只考虑得失与是非,中国外交也就告别了弱智走向了正常。

中国长期不是一个正常国家,也就缺乏正常外交思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长期为意识形态所累,不是为苏联“老大哥”火中取栗,就是为“第三世界朋友”两肋插刀,其结果当然是国家实际利益被严重蔑视,干下了不少“外施仁义而内多欲”的蠢事。

1972年以后中国开始与美国为首的主流国家“缓和”,但依旧不惜血本对外“输出革命”制造麻烦,直到现实主义政治家希贤先生摄政。希贤先生虽然表示“对外援助要量力而行”,但他继续沿袭润之先生的“政治挂帅”,导致中国外交难以摆脱旧的窠巢。

新一代留苏派、知青派上台后,亲莫斯科的错误外交思维日益严重,这就导致1999年以来尤其是2012年以来中国外交的冲突加剧。中国需要正常外交思维,这也即意味着中国需要寻求实际国家利益的最大效用。中国的外交正常思维,需要全面调整目前错误的外交政策。

1、放弃“不干涉内政”政策

“不干涉内政”其实是弱国外交思维,正常国家外交思维应该是“国家利益至上”。任何国家的内政例如政权更迭、政治冲突、迫害侨民、研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要危及中国国家利益,中国就应该有权进行干预。中国不是担心外国干涉的弱小国家,而是对世界安全承担国际义务的“五大警察”之一,理所当然应该抛弃“不干涉内政”的错误政策,这才能成为一个“负责任”尤其是对本国国民“负责人”的“大国”。

2、放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为寻求周边国家信任的权宜之计,它把中国束缚在“和平共处”的外交环境中,从而使得中国强大的军事实力不能为中国的带来实际外交红利。中国既然是一个大国,那么任何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在外交努力失去效用时,军事威慑就应该成为中国的政治后手。国际关系是建立在现实的国力基础上,军事威慑应该成为大国外交的坚强后盾,如同美国的“大棒在手,温言在口”。

3、放弃“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援助政策

“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对外援助,看起来“大公无私”,实际上让人鄙夷,焉不知“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中国的对外援助应该附加必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例如保护华侨、开放市场、购买中国商品,从而中国的对外援助是培养政治盟友与经济伙伴,而不是对外炫耀“天朝无所不有”。一些国家左手拿中国的援助,右手购买美国军舰侵占中国海岛,这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对外援助惹的祸。

4、放弃“只有一个中国”的外交乞求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与“中华民国”争夺外交代表权中国不得不做出巨大让步乞求各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那么1971年以后“新中国”已经获得主流国际社会承认,中国完全没有必要如此自跌身价。

中国外交可以把“只有一个中国”的外交乞求变成外交原则,即任何敢于承认“中华民国”甚至“中华台北”政治主体地位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中国必然断绝与其外交关系并终止一切政府间协议,从而迫使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必须接受“只有一个中国”的原则。另外,让台湾保留几十个邦交国也无伤大雅,中国完全没有必要为此付出外交贿赂代价。

5、放弃“不得接见达赖喇嘛”的外交自残

达赖喇嘛仅仅是西藏宗教领袖而不是政治领袖,何况中国军队已经对西藏地区有效控制。即使外国政要接见达赖喇嘛,也改变不了西藏已经成为中国一个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西藏军政实权是掌握在“驻藏大臣”手中而不是达赖或班禅手中。因此,中国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外国政要接见达赖喇嘛的问题不惜外交自残,从而给了一些国家迫使中国做出政治让步的筹码。一旦中国不再关心达赖喇嘛去了哪里、受到谁的接见,那么达赖喇嘛也就不再成为境外势力牵制中国的力量,从而逐渐被淡化。

6、放弃“反美亲俄”外交偏见

一个国家不应该存在任何外交偏见,只能是围绕本国利益谋求外交实利。

这方面美国是中国的老师——美国独立战争是在法国拉法夷特志愿军支持下赢得胜利,但是面对英法争霸,美国很明智宣布“中立”并与双方大做生意。两次世界大战,美国也是利用“中立”地位两边下注,直到局势明朗后才参加胜利一边攫取最大利益。面对美俄争霸,中国完全没有必要为俄国摇旗呐喊,而是“两边下注”或者“参加到胜利者一边”,显然中国身边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对中国是个威胁,而美国则远隔重洋。

7、放弃“仇日反日”外交败笔

普法战争后法国人“仇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人“仇法”,那是因为法国、德国先后是战败国,而中国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一个战胜国有什么理由“仇恨”战败国?中国“仇日反日”战略是巨大的败笔,一方面把自己渲染成“失败者”从而“战胜国”颜面无存,另一方面把日本逼向美国的怀抱为渊驱鱼,另外还使得中国过早失去借助日本资金和技术发展壮大的机会。日本短短二三十年就可以从战败国原子弹废墟上建立起高度现代文明,当然有其成功经验,这些恰恰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中国与日本综合国力竞争,时间在中国一边,何必急于求成?无论是司马懿还是德川家康,隐忍不发才是笑到最后的“外挂”。

8、放弃“大规模战争”外交设想

近几年中国持续增加军费,似乎是当年苏美争霸军备竞赛的再版。中国是“雅尔塔体系”的“四大警察”之一,显然是该体系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显然中国没有必要成为该体系的挑战者而只能是支持者、改造者。而且,“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以来形成了大国垄断同盟,挑战这种大国垄断同盟的国家无一成功,这也说明中国没有与大国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可能,只有针对中小国家军事威胁的需要。中国放弃“大规模战争”设想,意味着中国无需保留庞大的征兵部队,只需要一只精锐的职业军队,这支军队既能通过“战略威慑”阻止任何国家对中国本土的大规模袭击,又能通过“军事干预”惩罚任何有损中国国家利益的地区冲突。中国的战争目标不应该是美英法那样的“大国”或者印度、日本那样的“准大国”,而应该是东亚、东南亚那些存在领土争端的中小国家,所发生的战争也应该是有限时间、有限地域、有限目标的“有限战争”。

9、放弃“政治领袖”外交路线

“政治领袖”外交路线即偏好与邦交国政治领袖“私人感情”,这就使得中国过于在意“领袖”意见而不是“民间”意见,一旦该邦交国发生政权更迭尤其是反对派上台,中国的外交努力就变成外交负债。越是民主国家,政治领袖就越受制于民间意见,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外交越需要争取民间力量支持尤其是代议机关支持,这也是各国都注重“院外集团”之所在。放弃“政治领袖”外交路线,奉行”民间意见“外交路线,尤其关注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媒体集团的有效交流,这才可以让中国外交发挥实效。

10、放弃”文化渗透“外交宣传

中国在全球创办了诸多”孔子学院“,不仅饱受诟病而且收效甚微。中国需要提升自身的”软实力“,不应该通过“文化渗透”来完成,而应该通过“文化交流”来完成。孔子学院劳民伤财,所在国家并不重视,还不如通过正常学术交流、商业合作、旅游观光来增进国家间的了解,这样才可以建立起互信互利。“打铁需要本身硬”,只有把中国自身建设好,才对其他国家具有吸引力,也才可以受到尊重从而有效交流。

11、放弃“泛政治化”民间活动

中国的一切民间活动尤其是体育竞技被严重“泛政治化”从而被扭曲,其结果是中国自身形象严重受损。民间活动就是民间活动,他们更多是国际间民间交流的一种途径,其目的在于增进了解,而不是变成政治斗争的新战场。过于看重民间活动的输赢,甚至把失败看成“丢人”甚至视为“国耻”,只能说这样的国家极其幼稚可笑。巴西足球霸主地位,并不能为其征得更多的外交发言权;中国创办奥运会甚至金牌众多,也不能改变中国被政治歧视的现实,倒是姚明让美国人看到不一样的中国风格。中国应该放弃在政治上为民间活动推波助澜,节省政治资源从而为本国政治事务做贡献。

中国需要正常外交思维,中国需要正常的外交官,而不是翻译官、新闻官兼职外交官。外交官应该是中国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维护者,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宣扬者。当中国外交不再考虑敌我只考虑得失与是非,中国外交也就告别了弱智走向了正常。

74岁的特朗普这个全程脱稿演讲,热情洋溢,与瞌睡乔拜登比起来,其充沛的精力让人叹服。这个演讲无论是对支持者还是对特朗普自己,意义都极为重大。特朗普曾说,美国人信仰上帝,不信仰政府,这个演讲洋溢着他一以贯之对美国传统信仰的坚定维护。

7月4日是美国独立日,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国庆日,不过美国的国庆日与他国不同,这一天既不是开国总统华盛顿担任总统大位之日(离华盛顿担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还有13年),也不是殖民地人民在这一天宣布打倒英国国王然后踩上一万只脚的虽远必诛,而是为纪念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在费城正式通过的《独立宣言》。

该宣言由后来的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主持起草,当时的杰斐逊只有33岁,真正是风华正茂。在华文世界,对《独立宣言》的诠释基本喜欢停留在什么一切人生而平等,具有追求幸福与自由的天赋权利,历数英国殖民主义者在美洲大陆犯下的滔天罪行。

老实说,如果仅仅有这两点,那么美国的独立与法国大革命的的狂暴黑暗并无不同,而历次吊民伐罪的所谓农民起义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暴戾恣睢都能比肩这份宣言,甚至比它更有气势文采。事实上,《独立宣言》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分水岭,由《独立宣言》催生的国度是植根于两希文明和大宪章以及启蒙运动最精华部分的新生命,所以不要动辄在美帝面前自豪自己的历史多么悠久。

大清开明官吏徐继畬隔着太平洋所称的美利坚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虽然在大清及一百多年后的这片土地上都属于见解不凡,不过这只是希望将美利坚比附于尧舜之治,从而能够获得道统支持,与后来的康有为附会孔子改制类似。

当然,这种希望被证明只是缘木求鱼,至于为什么,可能一百多年来的左翼思潮大盛,使得谈及《独立宣言》时,都会故意忽略一个构成该宣言价值的关键词:上帝。于是对美帝的所有拙劣模仿都变成了虎头蛇尾,笑料百出,灾难频仍。而受众也只能看到美帝的政治体制如何如何和科技发达,看不到这些背后的基础,事实上每一次美国总统就任时手按《圣经》,并不仅仅只是个仪式。

特朗普这个演讲适逢美国开国两百余年未曾遇到的大变局,除了百年一遇的疫情对于经济和美国数十年下来主导的全球化的致命打击,还有美国传统价值观面临被极端左翼颠覆的威胁,后者的威胁远比一百次疫情的危害。这种威胁,远比纳粹和苏联对美国的威胁更大。因为以美帝的实力来说,它根本不怕所谓的外患,而内部对美国价值观的侵蚀摧毁,才是真正要命的。

74岁的特朗普这个全程脱稿演讲,热情洋溢,与瞌睡乔拜登比起来,其充沛的精力让人叹服。这个演讲无论是对支持者还是对特朗普自己,意义都极为重大。特朗普曾说,美国人信仰上帝,不信仰政府,这个演讲洋溢着他一以贯之对美国传统信仰的坚定维护。特朗普在总统山当着四位塑造美国精神的伟大总统雕像之前发表这次演讲,尤其在极端左翼开始疯狂酝酿要炸毁拆除总统山雕像之际,宣誓的意义不言而喻。

以下为演讲全文:

非常感谢(南达科他州)诺奥姆州长!(内政部)伯恩哈特部长,非常感谢!

国会议员们,各位嘉宾:
我向南达科他州致以特别问候!在7月4日这个周末,我和第一夫人祝今天每一个人都有一个非常非常快乐的独立日。谢谢!(掌声)
感谢南达科他州陆军、空军国民警卫队和美国空军,你们以壮丽的空中表演来激励我们。我们还要一如既往地感谢富有传奇、才华横溢的蓝天使们。非常感谢!(掌声)
借此机会,我们要向出色的退伍军人、执法人员、急救人员,以及奋战在抗疫一线忘我工作的医生、护士和科学家们,致以最真诚的感谢!此刻他们正在努力工作,非常非常感谢他们!(热烈掌声)
我们也十分感谢本州国会代表团。参议员约翰·图恩,约翰,非常感谢你!参议员迈克,谢谢你,迈克!还有国会议员达斯蒂·约翰逊,嗨,达斯蒂,谢谢!还有今晚与我们欢聚在一起的其他国会议员,非常感谢你们光临,非常感谢!(掌声)
今天,我们在拉什莫尔山国家纪念公园雄伟山下的纪念碑前,来纪念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先驱,庆祝美国的独立,没有比这更好的地方了。让我们向先总统乔治·华盛顿、托马斯·杰斐逊、亚伯拉罕·林肯和泰迪·罗斯福的卓越人生和非凡遗产致敬!
我作为你们的总统,在此向全国和全世界宣布,这座纪念碑永远不会被亵渎,英雄们永远不会被诽谤,他们的遗产永远不会被破坏,他们的成就永远不会被忘记;拉什莫尔山的雕像将永远矗立着,作为我们对先哲们和美国自由的永恒敬意!

我们今晚聚焦在这里,庆祝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日子——1776年7月4日。提到这个日子,每个美国人内心都应该充满了自豪,每个家庭都应该为此欢呼,每个爱国者都应该充满喜乐,因为你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人类有史以来最壮丽的国家,而且很快还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伟大。
开国元勋们不仅发起了一场权力革命,而且发起了一场追求正义、平等、自由和繁荣的历史变革。没有哪个国家比美利坚合众国在改善人权方面做得更多,也没有任何人比我们伟大的美国公民在促进人类进步方面做得更多。
所有这一切,都得益于244年前聚集在费城并签署了“独立宣言”的56名爱国者的远见卓识。
当他们倡导“人人生而平等”时,奉上了一个永远改变了世界的神圣真理。这些不朽的宣言开启了不可阻挡的自由运动。我们国家的缔造者们大胆地宣称,所有人都被赋予了同样的神圣权利。这是天堂里的先烈们为我们争取到的,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永远不会允许任何人剥夺!(热烈掌声,欢呼声)
1776年代表着西方几千年文明的巅峰,不仅是精神的胜利,也是智慧、哲学和理性的胜利。可是,就在我们今晚在此相聚的时刻,越来越多的危险正威胁着先哲们为之不懈奋斗、流血牺牲取得的全部成果。
国家正经历一场无情的运动,旨在抹杀我们的历史,诋毁我们的英雄,摧毁我们的价值观,并向我们的孩子灌输仇恨思想。
失去理智的暴徒们试图拆毁我们开国元勋的雕像,污损我们最神圣的纪念碑,并在我们的城市掀起一场暴力犯罪狂潮。
他们之中许多人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但也有一些人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他们认为美国人民懦弱、顺从。不!美国人民是强大而自信,不会允许我们国家以及我们的价值观、历史和文化从人民手中被夺走。(热烈掌声,欢呼声)
他们的政治武器之一是消灭文化,迫使人们失去工作,羞辱持不同政见者,让不同意见者完全屈服。他们的所作所为其实是极权主义,它完全与我们的文化和价值观格格不入,在美利坚合众国绝没有立足之地!(掌声)
这种对我们自由的攻击必须被制止,而且很快就会被制止。我们将揭露这场危险的极端运动,保护孩子们免受这场激进运动的冲击,维护我们美国人热爱的生活方式。
如今在我们的学校,新闻编辑室,甚至公司董事会,都弥漫着一种新的极左法西斯主义,要求绝对效忠于他们主张的政治正确。如果你不说它的语言,不执行它的仪式,不背诵它的咒语,不遵守它的戒律,那么你就会被审查,流放,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迫害和惩罚。
这绝对不应该发生在我们身上!(热烈掌声,欢呼声)
这场左翼文化大革命旨在颠覆美国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他们这样做,将毁掉将数十亿人从贫困、疾病、暴力和饥饿中拯救出来的文明成果,摧毁人类文明发展的成就、进步和新高度。为达目的,他们企图拆除我们民族遗产的每一尊雕像、象征和记忆。我们绝不允许这场左翼文化大革命破坏我们的生活方式,剥夺我们的自由。(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很高兴地向大家报告,昨天,联邦特工逮捕了华盛顿特区破坏伟大的安德鲁·杰克逊雕像的首恶分子,此外,还有数百人被捕。
根据我上周签署的关于退伍军人纪念碑、纪念馆和雕像保护法案以及其他总统令,损坏或污损联邦雕像或纪念碑的人可能被判处高达10年监禁。这些法令,显然包括保护我们壮丽的拉什莫尔山。(掌声)
我们的人民怀着感恩之心,永远不会忘记乔治·华盛顿、亚伯拉罕·林肯、尤利西斯·S·格兰特、废奴主义者和其他许多人的雕像和纪念碑遭到的破坏。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由自由民主党人掌管的街道和城市中的暴力、混乱。这是教育、新闻和其他文化机构多年来灌输极端和偏见思想,必然产生的恶果。
我们的孩子在学校里被教导憎恨自己的国家,相信建设这个国家的男男女女不是英雄而是恶棍。这违反了所有社会和自然规律。
激进的美国历史观是一张谎言编织的网,所有真相被清除,所有美德被遮蔽,每一个动机都被扭曲,每一个事实都被歪曲,每一个瑕疵都被放大,直到历史被清洗,真实记录被毁得面目全非。
这场运动公开攻击拉什莫尔山上每位先哲们的遗产。他们玷污了人们对华盛顿、杰斐逊、林肯和罗斯福的记忆。今天,我们将为美国的历史和历史英雄们正名。(掌声)
在这些人物被刻在石头上永垂不朽之前,他们是有血有肉的美国伟人,英勇无畏的英雄,他们的英勇事迹带来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进步。(热烈掌声,欢呼声)
今晚,我将郑重地告诉在坐各位,特别上我们国家的年轻人,这些伟大人物的真实故事。(掌声)
乔治·华盛顿自始至终代表着美国人的力量、优雅和尊严。他从一小群农民志愿军着手,白手起家创建了大陆军队,并召集他们对抗当时地球上最强大的殖民者军队。在漫长的8年岁月里,在福吉谷的严冬中,经历了战场上一次又一次的挫折,却百折不挠地带领着这群爱国者去争取最后的胜利。
1776年圣诞节,当军队减员到仅剩数千人,似乎败局已定时,他带着残余部队勇敢地在夜间横渡特拉华河。他们寒冷黑夜中行进9英里,许多人脚上没有穿靴子,在雪地上留下了一条条血印。早上,他们在特伦顿终于夺取了胜利,在约克镇迫使这个星球上最强大的殖民帝国投降。大功告成后,华盛顿将军没有要求权力,只以普通公民身份回到了弗农山。
当再次被召唤时,他在费城主持了制宪大会,并全票当选为我们的第一任总统。在他两届任期届满时,曾经的对手乔治国王称他为那个时代最伟大的人。
直到今天,他仍然是我们心目中的首位英雄,因为只要是热爱这片土地的美国人,都会尊敬和珍视我们的国父乔治·华盛顿。他的雕像永远不会被击倒,他的精神永远不会被废除;最重要的是,他永远不会被忘记!(热烈掌声,欢呼声)
伟大的托马斯·杰斐逊,获选弗吉尼亚州议会代表时仅33岁。他出色地撰写了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宝藏之一——“独立宣言”。
他还起草了弗吉尼亚州的宪法,构思并起草了“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令”,这是我们珍视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范本。
在担任了第一任国务卿和副总统之后,他当选为第三任总统。在任期间,他命令美国战士粉碎巴巴里海盗;通过购买路易斯安那州,将我们国家的面积扩大了一倍;派遣著名的探险家刘易斯和克拉克考察队,对西部进行了大胆的勘察。
他是一位建筑师、发明家、外交家、学者,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大学之一的创始人,也是自由的热心捍卫者。美国人将永远铭记“美国自由”的缔造者托马斯·杰斐逊,他同样永远不会被我们抛弃!(热烈掌声,欢呼声)
亚伯拉罕·林肯,我们联邦的救世主,是一位自学成才的乡村律师。他在美国边境的一间小木屋里长大。
作为第一位共和党总统,他从默默无闻上升到高级职位,这是基于他始终坚持反奴隶制的坚定信念,头脑清醒,锲而不舍。
他签署了修建横贯大陆铁路的法律。他签署了给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学者的“宅基地法案”,明确授予普通公民在美国西部任何地方定居的自由土地。他领导这个国家度过了美国历史上的至暗时刻,付出了他所拥有的每一丝力量,以确保新生的民主政府不会从这个地球上消亡。
他在最血腥的南北战争中担任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最终拯救了我们的联邦,消灭了邪恶的奴隶制。超过60万人在那场战争中丧生,在安提塔姆一天内就有超过2万人死伤。157年前,在葛底斯堡,联邦战士勇敢地抵挡住了近1.5万人的攻势,击退了皮克特的进攻。
林肯最终赢得了南北战争。他发布了解放宣言。他领导了第13修正案的通过,永久废除了奴隶制,最终他为保护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联邦统一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林肯在总统任上被南方同情者刺杀身亡)。在我们有生之年,美国人将维护和崇敬亚伯拉罕·林肯总统,这是不朽的记忆。(热烈掌声,欢呼声)
西奥多·罗斯福,体现了对我们国家文化和身份认同的无拘无束的自信。他看到了美国在世界上的宏伟使命,他以压倒性的精力和热情追求这一使命。
在美西战争期间,作为一名中校,他率领著名的野蛮骑手在圣胡安山击败了敌人。他在担任纽约市警察局长期间,大力清除腐败。随后他担任纽约州长、副总统,42岁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总统。
他派遣了我们伟大的新海军舰队环游全球,宣布美国成为世界强国。他给了我们建立了许多国家公园,包括大峡谷。他监督了令人敬畏的巴拿马运河的建设,他是唯一同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和国会荣誉勋章的人。
他是美国自由的全面化身。美国人民永远不会放弃西奥多·罗斯福大胆、壮丽和顽强拼搏的精神。(热烈掌声,欢呼声)
任何试图废除这些宝贵美国遗产的极端行为者,不可能在其内心深处拥有对美国的热爱,没有一丝一毫!任何人如果对这一辉煌遗产的破坏保持沉默,就不可能带领我们走向更美好的未来。(掌声)
攻击我们国家的激进思想打着社会正义的旗号进行,但实际上,它是对正义和社会的破坏。它把正义转变为分裂和复仇的工具,把我们自由包容的社会变成一个压迫、奴役和对抗的地方。他们想让我们沉默,但我们绝不会被屈服!(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将理直气壮地完整呈现事实真相。我们宣布,美利坚合众国是地球上有史以来最公正和最特别的国家。我们感到自豪的是,我们的国家是根据犹太-基督教原则建立的,我们明白正是这样的价值观,极大地推动了全世界的和平与正义事业。(掌声)
我们知道,美国家庭是美国人生活的基石。我们认识到每个国家保卫边境安全的庄严权利和道义责任,我们正在修建隔离墙。(掌声)
我们牢记,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和幸福。一个国家必须首先关心自己的公民。我们必须奉行美国优先。这是时代的要求。(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相信每个种族、背景、宗教和信仰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公正和待遇。每一个肤色各异的孩子,无论是出生的还是未出生的,都是按照上帝的神圣形象造出来的。
我们想要自由和开放的辩论,而不是私下交易和相互诋毁的文化。我们拥抱宽容,拒绝偏见。(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支持勇敢的执法人员。我们永远不会废除警察,也不会废除我们伟大的第二修正案,它赋予我们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掌声)
我们应该教育我们的孩子热爱自己的国家,尊重国家的历史,尊敬我们伟大的美国国旗。我们挺直腰杆站立着,自豪地站立着,我们只向全能的上帝下跪!(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就是这样一群有坚定信念的人,这也是指导我们努力打造更美好未来的价值观。
那些试图抹杀我们遗产的人,希望美国人忘记我们的骄傲和伟大的尊严,这样我们就不再了解我们自己或国家的命运。通过打倒1776年的英雄们,他们试图剪断我们对国家、对彼此的热爱和忠诚的纽带。他们的目标不是建立一个更好的美国,而是要终结美国。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想要攫取自己的权力。
但是,就像爱国者们在过去几个世纪所做的那样,美国人民将阻挡他们的野心,我们将以极大的荣耀迅速获胜。我们永远不会让他们把美国英雄从我们的纪念碑上或者我们心中撕裂!(热烈掌声,欢呼声)
通过摧毁华盛顿和杰斐逊,这些激进分子将摧毁人们为赢得南北战争而献出生命的遗产,他们将抹去那些激励士兵勇敢面对死亡的战歌,歌中唱道:“当我们为神圣使命赴死,为争取自由而亡,上帝会指引我们继续前进。”他们将摧毁推动废除奴隶制的宗旨,正是它们终结了世界各地困扰人类数千年的邪恶制度。
我们的反对者们,会撕毁马丁·路德·金用来表达他的梦想和思想的文件,它是正义的民权运动的基础。他们将摧毁那些使美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有活力和最宽容的社会信仰、文化和身份认同。
美国同胞们,是时候大声、有力说出来,要捍卫我们国家完整的时候了!(热烈掌声,欢呼声)
现在是我们的政治家们彰显捍卫我们美国祖先的勇气和决心的时候了!(掌声)
现在是时候插上我们的旗帜,为这片光辉土地上每一个城市的每一个种族的公民保护这个国家最伟大的东西了!(热烈掌声,欢呼声)
为了我们的荣誉,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我们的团结,我们必须保护和保存我们的历史、我们的遗产和我们的伟大英雄。
今晚,在我们的先哲们面前,美国人再次宣誓,就像244年前一样,我们不会被奴役,我们不会被贬低,我们不会被坏人吓倒。这永远不会发生!(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将宣扬“独立宣言”的理想,永远不会放弃1776年7月4日的精神、勇气和事业。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坚定不移地站稳脚跟。面对旨在分裂我们、打击我们士气、贬低我们的谎言,我们将表明:美国故事会把我们团结在一起。(掌声)
我们将表明,美国的故事团结了我们,激励了我们,包括了我们所有人,让每个人都获得了自由。我们必须要求我们的孩子重新接受教育,让他们看到的美国就像马丁·路德·金牧师说的那样,开国元勋们给每一代子孙后代都描绘了美好的未来。(掌声)
金博士认识到正义的使命,要求我们完全接受美国的立国理想。这些理想对我们来说是如此重要,他呼吁同胞们不要毁弃这些遗产,不要辜负这些遗产!(掌声)
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教育来自每个社区的孩子,身为美国人就要继承有史以来最具冒险精神和最自信的人留在地球上的精神财富!
美国人跨越海洋,进入未知的荒野,越过最高的山脉,然后进入浩瀚天空,甚至深入宇宙星空,追求我们的“命运宣言”。
我们是产生安德鲁·杰克逊、尤利西斯·S·格兰特和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国家;我们是拥有狂野比尔·希科克和野牛比尔·科迪的土地;我们国家孕育了莱特兄弟、塔斯基吉空军、哈里特·塔布曼、克拉拉·巴顿、杰西·欧文斯、乔治·巴顿将军,伟大的路易斯·阿姆斯特朗、艾伦·谢泼德、埃尔维斯·普雷斯利和穆罕默德·阿里。只有美国才能把他们都培养出来。只有美国!(热烈掌声,欢呼声)
我们有着建造胡佛大坝、铺设高速公路、雕刻曼哈顿天际线的文化。我们是拥有壮观梦想的人,是我们在内华达州沙漠中建立了拉斯维加斯,是我们从佛罗里达沼泽中建造了迈阿密,是我们把我们的英雄刻在了拉什莫尔山的脸上。(掌声)
美国人利用了电,分裂了原子,给世界带来了电话和互联网。我们定居在荒野的西部,赢得了两次世界大战,让美国宇航员登上了月球!不久的一天,我们将在火星上插上我们的旗帜。(掌声)
我们献给世界沃尔特·惠特曼的诗歌,马克·吐温的故事,欧文·柏林的歌曲,埃拉·菲茨杰拉德的声音,弗兰克·西纳特拉的艺术,鲍勃·霍普的喜剧,土星V火箭的力量,福特F150的坚韧,以及美国航空母舰的可怕力量。(掌声)
美国人决不能忽视这些神奇故事,我们决不能忽视它,从来没有人像我们这样成就了这些伟大的事业!(热烈掌声,欢呼声)
今天,根据宪法赋予美国总统的职权,我宣布为我们过去的伟人建造一座新的纪念碑。这是一个巨大的户外公园,将以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美国人的雕像为特色。(掌声)
从今晚开始,从这个壮丽的地方开始,让我们团结一致,为实现我们的目标努力奋进,为实现我们的决心再次奉献。我们将培养下一代美国爱国者。我们将谱写美国冒险的下一个激动人心的篇章。(掌声)
我们将教育我们的孩子,让他们知道他们生活在一个传奇的国度,没有什么事能阻挡他们,没有什么人能阻挡他们。他们会知道,在美国,你可以做任何事,你可以成为任何人。只要我们团结在一起,普可以实现任何事。(热烈掌声,欢呼声)
在拉什莫尔山巨人的鼓舞下,我们将团结一致,我们将大踏步前进,这是任何人都想象不到的。这个国家将是我们的公民多年来所希望的,也是我们的敌人所害怕的,因为我们永远不会忘记,美国的自由是为了实现美国的伟大而存在的。(热烈掌声,欢呼声)
这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美国的伟大。几个世纪后,我们的遗产将是我们建造的城市,我们锻造的冠军,我们成就的每一件好事,以及我们为激励所有人而建造的纪念碑。(掌声)
同胞们,美国的命运就在我们眼前。美国的英雄们深深植根于我们的心中。美国的未来掌握在我们手中。(热烈掌声,欢呼声)
女士们先生们,最好的事还在后头!(长时间热烈掌声,欢呼声)
第一夫人和我本人为与你们在一起感到莫大的荣幸!(掌声)
我爱你们的州!我爱这个国家!祝大家国庆节快乐,万事如意!(掌声)
愿上帝保佑你!愿上帝保佑你们的家人!上帝保佑我们伟大的军队!上帝保佑美国!(长时间热烈掌声,欢呼声)
谢谢!非常感谢!!

毛泽东:美国颂(献给美国独立纪念日1943年7月4日,正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战争最艰苦的时候,毛泽东亲笔为在重庆的中共中央机关报《新华日报》起草了社论:《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表达了对美国式的民主的景仰之心。

华讯社2020年6月——-

民主颂:献给美国独立纪念日
(毛泽东,1943年7月4日,新华日报社论)

1776年7月4日,北美大陆会议在费城正式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大英帝国而独立成为民主共和国。

民主颂
——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

每年这一天,世界上每个善良而诚实的人都会感到喜悦和光荣;自从世界上诞生了这个新的国家之后,民主和科学才在自由的新世界里种下了根基。一百六十七年,每天每夜,从地球最黑暗的角落也可以望到自由神手里的火炬的光芒,——它使一切受难的人感到温暖,觉得这世界还有希望。

从年幼的时候起,我们就觉得美国是个特别可亲的国家。我们相信,这该不单因为她没有强占过中国的土地,她也没对中国发动过侵略性的战争;更基本地说,中国人对美国的好感,是发源于从美国国民性中发散出来的民主的风度,博大的心怀。

在中国,每个小学生都知道华盛顿的诚实,每个中学生都知道林肯的公正与怛恻,杰弗逊的博大与真诚。这些光辉的名字,在我们国土上已经是一切美德的象征。他们所代表的,也早已经不止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荣誉了。马克吐温、惠特曼、爱默生教育了我们这一代。是他们使年青的东方人知道了人的尊严,自由的宝贵;也是他们,在我们没有民主传统的精神领域里,筑起了在今天使我们可以有效地抗拒了法西斯思想的长城。这一切以心传心的精神道德上的寄与,是不能用数字和价值来计算的。

中国人感谢着“美麦”,感谢着“庚款”,感谢抗战以来的一切一切的寄赠与援助;但是,在这一切之前,之上,美国在民主政治上对落后的中国做了一个示范的先驱,教育了中国人学习华盛顿、学习林肯,学习杰弗逊,使我们懂得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需要大胆、公正、诚实。我们相信,这才是使中美两大民族不论在战时,在战后,一定能够永远地亲密合作的最基本的成因。

我们离得很远。百十年来,我们之间接触着的也还不过是我们两大民族间的极少数极特殊的一部。但,我们坚信,太平洋是不会阻隔我们人民与人民间的交谊的。在患难中,我们的心向往着西方。而在不远的将来,当我们同心协力,消灭了法西斯蒂的暴力之后,为着要在战争上建立了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在科学的领域里更有待于盟邦的援助。在过去,民主润泽了我们的心;在今后,科学将会增长我们的力。让民主与科学成为结合中美两大民族的纽带,光荣将永远属于公正、诚实的民族与人民。

美国人民是中国人民的好朋友,我党的奋斗目标,就是推翻独裁的国民党反动派,建立美国式的民主制度,使全国人民能享受民主带来的幸福。我相信,当中国人民为民主而奋斗时,美国人民会支持我们。

宋才发教授发表:《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论文。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群众耳濡目染的传统习俗,把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地转变为少数民族群众的认知,以此规范和推动民族地区以特色村寨为载体的乡村旅游观光产业发展。要继续加强法治理念同民族传统理念的通融互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观与以习惯法为标志的传统文化的对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传统法制理念的同流抑或良性竞合。

北京7月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国家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习惯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习惯法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和评价,习惯法仍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法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反映在:习惯法的文本结构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民商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主要体现在: 在法律文本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补充,在民商、经济交易规则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通融, 在民族物权习惯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 在刑事处罚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借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社会科学家》杂志,2020年第1期开辟“法学与法制建设”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论文,《社会科学家》杂志主编周玉林任责任编辑。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

宋才发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南宁 530006)

我国民族地区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具有历史的惯性,即使在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历史条件下,也仍然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在传统习俗基础上形成并脱颖而出的民族习惯法,既是少数民族人民对长期以来生产生活实践的经验总结,又是国家认可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规范,更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行为规范和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尽管习惯法与国家法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但是两者在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方面,出发点和目的性是殊途同归的,彼此存在的冲突是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予以调适的。本文拟就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本内涵

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习惯法在国际上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在古老文明国家早期出现的成文法,是以人们共同生产生活的习惯为基础形成的。至今仍然活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其创制和定型同样是以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基础的。为了语言表述的利索和方便起见,人们一般都把“民族习惯法”通俗地简称为“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规定的“习惯”,所指的就是习惯法,权威地确立了习惯法“法”的地位和使用价值。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规范,它是依靠社会权威抑或某个社会组织确立的,且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习惯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分类来说,习惯法分为成文法和非成文法两类。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当中,只有很小一部分属于成文法,大部分都属于口口相传的非成文法。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司法判例法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类型。从法的本质来说,习惯法有别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习惯”。习惯既是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一种能够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又是一种可以反复发生的、特定的实践行动结构。而且这种行动结构是仍在进行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会继续持续下去的,否则就不能再成其为习惯。譬如,我国过去亲朋好友之间往来,彼此见面就有相互作揖的习惯。相互作揖随着社会进步和移风易俗逐渐消失了,所以就不能再说我国有“作揖习惯”。就习惯法实践分类来说,凡能够通行全国的称为一般习惯,能够通行一个地方的称为地方习惯,属于一般人所信所行的称为普通习惯,仅适合于特种身份抑或职业者的称为特别习惯。尽管习惯与习惯法具有唇齿相依关系,习惯构成了习惯法的基础和依据,但是无论如何习惯就是“习惯”,习惯从来就不是“法”。只有在习惯具备了法的内在规范性,同时还具备了某种义务性的特点之后,这个习惯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如果习惯仅停留在纯粹的习惯性状态,始终没有进入实践的规范性状态,那么这种实践行为只能称其为“习俗”,而不能称其为“成规”,只有成规的行为才能成为习惯法。从法的规范来说,习惯法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尽管在少数民族地区多数习惯法属于非成文法,但不能因之而否定其确定性和效力性。这就使得非成文的习惯法不仅称之为“法”,并且实实在在的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特点。再从法的起源来说,习惯法在奴隶社会初期,是法的唯一渊源;其他的成文法,大多只不过是习惯的文字记载而已。进入封建社会及至后来国家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时候,习惯法仍然占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多数国家的习惯法仍然是法的主要渊源。资本主义制度占据世界统治地位之后,习惯法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减弱,采取国家立法的成文法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习惯法只能退到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同时还由于习惯法所具有的“非明示性”特征,更由于它主要是“非成文”的缘故,所以习惯法一般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然而习惯法以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等为基础的法律载体,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民众的法治素养、凝聚着民众对法律程序的支持力量,而且习惯法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之处。因而习惯法以其超然的稳定性,经过岁月的洗礼和历史的沉淀,绵延数千年、历久弥新影响之久远。

国家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公元前425年魏国启用李悝为相,在他的手里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法经》。自秦汉以降,历朝历代都制定了成文法典,中国是一个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法典大国。法是以规范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法习惯上又称之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运用立法权创制出来的法律文本,在国外多数是宪法的指称。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从来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抑或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制定法包罗万象的内容体系内面,既有社会已经存在的某些规范,也可以创制出全新的内容。譬如,国务院在做出全国性放假规定的条例中,就把中国传统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统统纳入到“法定节假日”的范畴,一改过去只有春节是法定节假日的固定状态。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外,法官也可以在审判实践中“造法”。当法官在创设判例法的时候,他必须在制定法之外找到裁判上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通常所说的“习惯”。当法官在援引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时候,事实上就意味着法官在适用习惯法。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援引特定习惯做出判决并生成这条新法律,只能是也必然是生成一条“判例法”,绝对不是也不能是“习惯法”,因为法官在法庭上援引“习惯”本身,就已经在证明其习惯属于“习惯法”。法官也可以透过法律特定的授权性条款,把习惯法拖进实体法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这里习惯法就很好地发挥了独特作用,即“满足了区别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定义性条件”。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是成文法,依照一定程序把制定出来的法律予以颁布,就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来说,“成文法”是与“非成文法”相互对应的,这里的“国家法”则是与“习惯法”相互对应的。从比较视角看,国家法就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譬如,我国成文法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是如此。从价值取向视角看,成文法重在维护国家地位和国家的阶级性,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源于普通民众的约定俗成,因而习惯法是社会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符合绝大多数民众心理为原则,对社会稳定发展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习惯法之所以能够被国家认可为“法”,是因为习惯法具备同制定法、判例法一道,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类型的资格。法律能够被人们接受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敬仰法律并遵从法律,是由于人们已经抑或正在接受法律。远古时代存在的一切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抑或应当将其归之于习惯法。世界上早期的任何一部知名的成文法,都只不过是习惯法的汇编罢了。即使著名的罗马“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以及“汉穆拉比法典”,也都概莫例外。在还没有现代国家出现、更没有国家法的久远年代,习惯法就已经被人们接受、崇敬和遵从,它是法律最早的渊源形式。哪怕就是在国家成文法日新月异发展,习惯法日渐衰落的情势下,1907年12月10日瑞士联邦议会一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第1条就规定:“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习惯法对于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瑞士民法典是一特色法典,对国的民事立法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法治昌明的今天,没有理由不承认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仍然有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在社会还没有完全承认和接受习惯法,尤其是不能接受乡规民约之类的传统文化遗产具有法的约束力的时候,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最主要的任务,是必须寻找可靠有力的证据证明习惯法是“法”、乡规民约之类传统文化遗产属于“法”的范畴,而不是急于回答我国已经有哪些种类的习惯法,也不是急于论证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到底有多大作用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并不是说研究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作用不重要,而只是说抓问题要有主有次、抓住根本。

习惯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少数民族群体的集体意志,具有强烈的民族性特点和特征,符合民族成员的价值认同与族群的利益观。习惯法与国家法共同的目标是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关系,有效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经济社会纠纷,推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和又好又快发展。习惯法除了与国家制定法相一致的方面外,也同国家制定法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习惯法的制定通常都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文本更多的体现为地方性文件,既不能体现国家意志,也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然而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比较,也有其国家制定法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和特征。譬如,习惯法在禁止村民偷盗行为上,其防范措施和处罚措施十分严厉,除了要求偷盗者及时全部退赃外,还要求偷盗者向所有村民当众悔过、加倍赔偿,有的地方甚至把偷盗者驱逐出所居住的村寨。在调解乡间民事纠纷、维护亲友相邻和睦上,习惯法通常规劝人们要“息事宁人”,强调和倡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协商处理,习惯法多由本村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规劝和化解。这对于当地群众来说,习惯法不仅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和规范性,而且更接地气、更具有普遍接受的权威性。国家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功能和作用与习惯法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安全,在村寨范围内严禁村民小偷小摸和偷盗违法行为,违者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习惯法在处置乡村矛盾纠纷事务上,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接地气的突出优势,与国家法殊途同归、相辅相成,成为国家法介入乡村事务治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习惯法参与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功能作用,是通过不断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成员行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对特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规制实现的。在当下和未来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法的制定应当正确看待习惯法的功能作用,对“接地气”、深受民众欢迎的习惯法,宜将其直接纳入国家法的范畴;对有利于法治体系完善的习惯法,宜作为国家法拾遗补缺的内容;对有利于乡村治理和支撑村民自治的习惯法,宜作为国家法的有效补充。国家制定法需要帮助习惯法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支持民族地区干部和群众运用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开展乡村内部事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有效实施和实现村民自治权,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真实地感受到法治的正能量。

习惯法功能的重新定位及其价值评价。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习惯法有国家制定法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优势。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优势:一是有利于弘扬、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可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成为国家法律和政策贯彻实施的有效工具;三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独特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四是能够有效地解决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习惯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的过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各种治理资源和法律资源,在法治体系内进行重新组合与合理分配的过程,是促使习惯法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大问题。即是说“要科学地评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建立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执法适用的有效机制,以全面、系统的防止民族习惯法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假如要对习惯法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就一定要坚持“三个不冲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习惯法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都不得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二是必须维护现代法治基本原则,无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抑或民族自治,都不得与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相冲突;三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正当的利益诉求,但是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任何能够称之为法律的行为规范,必定有其超越特定社会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习惯法与国家法各自追求的具体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习惯法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法的实质合理性,必须科学地使用这个判断标准,用以维护习惯法价值的范围和顺序。这里以贵州苗族习惯法为例来展开论证,习惯法实质合理性价值判断标准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由社会结构形态决定的,另一个是由习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决定的。在乡村治理和和谐社会构建的问题上,苗族群众追求的不再是过去那种“争强好胜”,而是追求矛盾纠纷公平公正地“合理解决”,他们觉得当事人能够当面认错和赔礼道歉,要比法律惩罚的效果好。因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多选择体现“实质合理性”的和解抑或调解方式,少有选择以“形式合理性”的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一般都认为,习惯法的道德规范对“实质合理性”追求高于法律,既有降低成本价值又有实效价值;对违法行为依据习惯法规定予以处置和惩处,不只是习惯法中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

习惯法仍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法源。习惯法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与制定法在彼此相互碰撞中维持社会秩序,打通了国家法与社会之间的无形阻隔,开辟了一条能使两者相互沟通的法治渠道,推进了法治资源的本土化、现代化进程。当代法律意义上的习惯,是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认可,并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抑或惯例。从法的来源视角看,无论是采取法的“国家制定”方式,还是采取法的“国家认可”方式,两者都可以形成一定时期的法律规范。这里的“国家制定”,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需要,依据立法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这里的“国家认可”,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抑或司法机关,针对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习俗、规矩、礼仪等,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从法的比较视角看,多数国家奉行“遵循先例”原则,也就是说遵从习惯性的“惯例”。尤其是在民法领域,绝大多数国家视习惯法为主要法源,通常都会在国家制定的民法典中,把习惯法作为法源的地位予以确认。一些国家甚至在涉及民商法的范围内,规定只有当没有习惯法可以遵循的时候,方可适用国家制定法的法律。在各国通行的国际贸易领域范围内,不成文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常被视为“国际习惯法”对待。我国在“国内商业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承认并使用习惯法为国家法的法源。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内法和国际法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国内法和国际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惯例。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法》第85条、第11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我国司法机构目前只涉及习惯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尚未确立习惯法的适用规则,因而法院适用习惯法一般应当遵守如下规则:(1)法律法规对习惯法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对习惯法无明文规定的优先适用习惯法;(3)习惯法中有成文法规定的优先适用成文法;(4)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决定习惯法的适用方式;(5)习惯法查明是习惯法适用的前提,习惯法查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不得与国家强制法相冲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坚持新习惯法优于旧习惯法等基本原则。在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是很正常的事情,有关执行部门需要依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尽管普通群众适用习惯法维权的成本低,但习惯法与国家法相比较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随着国家法在各个领域的普遍实施和大力推行,习惯法作为法源的空间会越来越有限。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习惯法的文本结构与国家法的冲突。在国家制定法的话语体系中,法律文本结构和语言表述规范,从来就是立法技术要求极为重要的内容。习惯法多是少数民族群众日常行为习惯的高度凝结和提炼,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和发展,它的涵盖面已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文本结构上习惯法沿袭下来的诸多习惯,确有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甚至相悖的地方,有的则直接与国家法产生冲突。譬如,贵州苗族村民对他们遵从的习惯法称之为“苗例”,瑶族居民对自己制定的习惯法称之为“石牌律”。在这些习惯法的文本规定中,一般都规定有较为严苛的惩罚性条款。对违规者的惩罚性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对违规者的吊打、服毒、投水等等。由于习惯法存在的基础与国家法有着重大的差别,因而习惯法的严苛惩罚与国家法的冲突,不仅反映在文本规定的民事规范和处理方式上,而且大量的存在于刑事、诉讼诸多方面的重大差异上。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立法文本观念层面,国家法致力于维护社会法治化运转,立法和执法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习惯法则不一样,如传统的羌族习惯法强调神灵庇佑,更多的表现为非正规化和突出地方性。其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就是为“血亲复仇原则,认为“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天经地义的事情,因而对国家法持反对和禁止的观点始终抵触。(2)在立法文本表述层面,有的习惯法使用“人不死、债不烂”和“父债子还”,这样一些刺激性的语言进行文本表述。“人不死、债不烂”和“父债子还”原本是一句民间俗语,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上妇孺皆知的法律用语。国家法在这个问题上则明确规定,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债务,由当事人个人负责处置;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排除“遗腹子”和未成年子女“父债子还”的请求。(3)在立法文本实质层面,习惯法与国家法各自规定内容,存在实质上的明显冲突。这里以贵州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为例展开论证,两者存在着如下冲突:一是在结婚年龄上的冲突;二是《婚姻法》禁止亲属之间结婚与苗族“姑舅表婚”之间的冲突;三是习惯法认同的同姓不婚、抢亲等习惯与婚姻自由规定的冲突;四是结婚形式要件上的直接冲突;五是有关离婚程序、离婚后共同子女抚养等习惯法规定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等。(4)在文本规定的司法层面,习惯法在对违法者的惩罚上,其表述多带有“原生刑的烙印以及“非人性”的条款规定。处罚措施往往超越国家刑法的严厉制裁,如使用冷酷的罚没、囚禁、肉刑和抄家等语言表述。藏族群众多相信人的“生死是可以轮回的,人死了还可以再生。”在他们看来处以死刑不算是非常严重的处罚,因而在其习惯法中使用“即使是被处以死刑了,其命价银还是不能少”这样藐视人生命的表述。应当说这些条款的文字规定,是与国家法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相违背的。(5)在文本的执行层面,习惯法对于“无诉讼支持”较为普遍,通常忽视对诉讼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争端,往往是在国家依法做出判决以后,再根据习惯法重新处理一次”,且其惩处手段异常残酷。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损害了国家刑罚的权威性,更是对当事人人身的摧残和对人格权的羞辱,这种粗暴残忍的处置方式是国家法所不能容许的。

习惯法的民商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建设,推动了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乡村社会部落、村寨的一体化建设。传统习惯法对民商纠纷采取的“神判”方式,事实上已经被国家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所取代。传统经济习惯法的理念和规范,一般都散见于民族地区的宗教教义和乡规民约之中,覆盖面十分广泛。民商、经济领域的习惯法规范,主要是约束和规范三个方面的商品交易行为:一是有关商品买卖公平交易行为,如维吾尔族民众非常敬重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公平原则,禁止任何商品买卖哄抬物价,自觉做到童叟无欺;二是维护少数民族特许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行为,如回族居民禁止相关企业生产非清真食品、禁止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销售死牛羊肉类有害食品;三是在市场竞争中倡导朴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佤族民众对结伴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的商业行为称之为“不义之举”,因之获取的商业利润称之为“不义之财”,所有这些都是民商、经济领域习惯法不能容忍的。但是民商、经济领域习惯法规范与国家法存在着彼此冲突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存在民商、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的“合理性误解”。国家制定法多是原则性强调的宏观指导性意见,行政调解与仲裁程序比较复杂繁琐长期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基层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他们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多讲究高效及时,便于稳定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生活,维护族群之间的血肉关系”。如侗族和拉祜族民众依据习惯法,对一些无凭据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多借助“神灵审判”方式解决问题,也有采取“兽判”的荒谬判罚,其浓厚的迷信色彩与文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对于国家法的“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们感到恐惧,对于法院审判和劳动仲裁的“耗时费力”,他们误解为法院和行政是“懒作为”“不作为”。(2)国家制定法在民商、经济领域基本排斥习惯法。如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在自治条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订立经济合同可以采纳习惯法规范予以调整。但是在经济合同具体实施和执行中,与民族习惯法、民族习俗相关的规范及调整荡然无存,出现民商、经济实体规定与实施程序错位。(3)民商、经济领域的习惯法在执行中被随意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改动比较、改动次数较为频繁,致使不少民族传统习俗缺乏稳定性和继承性。尤其是有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功利主义的引诱下,所采取的“自然审判机制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充满更多人为的操控因素。

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都有本民族的“物权习惯”,物权习惯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物权的取得与变动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殊性。有的物权习惯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有的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有关,有的则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空间和地理环境有关,因而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物权习惯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各不相同。譬如,赫哲族、达翰尔族、鄂温克族、高山族的物权习惯,与其渔猎采集型经济类型密切相关,于是便形成了狩猎权、渔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等。国家制定法对这些类型的物权习惯,一直是持肯定和支持的立场与态度。如《物权法》第85条和第11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即是说国家的民事立法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关少数民族群体的婚姻、经济贸易、财产继承诸多方面,明确规定要结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结合当地民族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对于某些涉外方面的事项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位和价值,在民事立法上获得了高度尊重和重视。但是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族物权习惯法中,规定土地、林地、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只要是改革开放前已经划定的区域范围,一律视为彝族村寨公有的资源;被当地群众认定的公山、公共坟场等闲散土地资源,一律视“家族”“家支共同所有的财产;甚至连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也没有被划分为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范围。所有这些彝族习惯法有关财产权规定方式和内容,与改革开放后国家物权法保障公民个人主体地位、个人权益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从另一个方面看,少数民族群众每当遇到物权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希望通过习惯法的路径予以化解,而不是设法寻求国家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加之物权法的少数民族语言版本较为欠缺,法院审判能够适用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仍然不能满足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物权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习惯法的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截至目前尚无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构,对国家法刑法进行过变通抑或做出补充规定。其实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相互冲突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婚姻家庭习惯法方面,不仅至今在藏族、傣族等民族地区,仍然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而且在贵州的苗族、布依族,还存在抢婚、“公房制”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的情况。这些与腐朽封建习俗联系在一起的荒唐行为,其后果就是导致触犯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发生。(2)在人的身心自由习惯法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素有“除魔驱鬼”的民族习惯法。村寨的人一旦感染上了传染病,村民不是设法尽快寻找医生堵住病源扩散、治病救人,而是在巫师的唆使下到“放鬼人”的家里闹事,毫无根据地捆绑所谓“放鬼人”,烧毁其房屋、索要其性命。这种目无法纪、极端残忍的习惯做法,在部分苗族、傣族群众的眼里,似乎都是必须的和很正常的事情。(3)在民族禁忌习惯法方面,在有些民族地区只要发生有损民族禁忌习惯法的情况,族人抑或本村寨人就要给破坏禁忌习俗的人采取“家法处置”,公然“私设刑堂”“动用私刑”。(4)在矛盾纠纷化解习惯法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对个别村民的危害社会行为,不是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刑事制裁,而是惯用“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措施。如个别村寨发生男女通奸、拐卖妇女、人命案之类刑事案件,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做出判决之后,被害方还要无理地提出诸多“权利”主张,一旦得不到满足便进行肆意骚扰和恶意威胁,“私力救济”在这些民族地区属于长盛不衰的习惯法。对于上述各类案件的处置,当地执法机关一般从当地民风民俗和习惯法考虑,做出不属于犯罪的所谓“变通处理”,这是一种严重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亵渎国家刑法权威的行为,长久下去必然引起缺乏刑法公信力和司法不公的严重恶果。(5)在定罪量刑依据方面,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刑法有相当大的分歧,主要源自于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依据。如基诺族群众长期沿袭“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刀耕火种”可能导致水土流失、森林资源破坏,甚至触犯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放火罪”。即便如此,基诺族群众仍然认为这是不可丢失的传统习惯。他们甚至觉得土地和森林原本就是基诺人自己的(意识不到土地、河流、森林都是国家公有财产),放火烧荒和砍伐林木是为了播种和收获,完全不同于故意纵火烧山与偷伐林木,千百年来就是这么干的,不存在犯罪不犯罪的问题。

三、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在法律文本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补充。国家制定法律的宗旨是要构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的一切权利,建立和谐、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秩序。习惯法则凭借其特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维系少数民族地区正当合法的权益、保护当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宁,习惯法已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可信任和依赖的法则,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加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和融合,需要着力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凸显政府对制定习惯法的指导与规范。地方政府要指导和引导乡村习惯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条款上要有利于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当发现习惯法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建议通过国家法律予以约束,因为国家法毕竟是最后的、最高的权威约束,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才能保障相应的法律条款得到较好的落实。建议在逐渐丰富完善的国家民法典当中,专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章节,促使民法典更加适合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情况。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构,把已经具备条件和经过实践检验为成功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习惯法条款并增补到地方法规体系当中去,以增强对习惯法体系的支撑和硬约束力依据法律授权可以变通执行的地方,一方面要通过单行条例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补充立法体系完善审批程序予以解决,如在法律条文、法规授权范围上,制定和完善习惯法的相关补充条文。(2)在国家制定法中参照习惯法规定。国家立法应当更多地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利于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派上用场,弥补国家法介入农村乡间和基层的不足。这里以羌族习惯法为例展开论证,国家法可以对羌族习惯法予以吸收和改造。只有当国家法与习惯法能够在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的时候,国家法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得到更好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和习惯法在某个方面发生矛盾和冲突,如果采取习惯法去处置就会大大地降低纠纷处理成本,达到国家法处置意料不到的法治效果。(3)习惯法体系要吸纳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国家法通常从全国一盘棋考虑问题,很难具体考虑到各个民族地区具体的特殊情况。民族习惯法正好能填补这方面的欠缺,如羌族习惯法应当在立法上摒弃陋习,自觉定位于“国家法律的补充”,借鉴和接受国家法的指引,不断充实和完善习惯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调适、共同促进的关系。乡规民约的制定是完善习惯法体系的基础,习惯法刚好介于乡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有利于协调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这个乡村治理三位一体法治体系的建构,有利于避免发生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尤其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家训族规的积极作用,把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自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现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在民商、经济交易规则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通融。在民族地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治理的进程中,实体性经济立法与程序性习惯法相结合,是国家法民商、经济交易规则在民族地区结合与通融的重大举措,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在民族地区贯彻落实的必然结果。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民族地区需要着力抓好如下几项法治建设工作:(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注意吸纳习惯法的优势和长处,及时调整涉及民族地区经济贸易和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经济自治权的前提下,要及时制定出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细化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促使民族自治地方完整实现经济管理自主权。(2)依据习惯法诸法合体、刑民通融的特征,着力推进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程序性构建。如针对佤族群众获取劳动报酬方式,多“以物代酬”的习俗机制,应当不断规避“以物代酬”传统习俗的随意性,借助国家法的权威力量实现“诸法合体、刑民通融”,以传统惩戒仪式充当国家法执行的外在机制,构建经济法治的民族性、区域性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问题上,由宗教协会予以行业处罚的做法。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为了避免惩戒错位,必须在民族地区加强和推行法治社会建设。(3)民商、经济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习惯法之间要加强结合和融通,在实体性立法方面,必须始终准确定位和界定,国家制定法的定性和程序性习惯法的执行。一定要扭转民族地区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随意性,如拉祜族“伪劣产品推定”办法就缺乏最基本的原则性。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在民族自治地方义无反顾地推行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验收方面始终坚持国家标准不动摇。但在民族自治地方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为了使绝大多数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可,可采取宗教仪式和乡规民约的方式进行。(4)要加强民商、经济实体性法治理念同习惯法民族性法治理念的结合和融通,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村寨建设一同推进。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群众耳濡目染的传统习俗,把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地转变为少数民族群众的认知,以此规范和推动民族地区以特色村寨为载体的乡村旅游观光产业发展。要继续加强法治理念同民族传统理念的通融互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观与以习惯法为标志的传统文化的对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传统法制理念的同流抑或良性竞合。

在民族物权习惯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需要在民族地区群众中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物权保护意识。必须着力抓好如下几项物权法治建设工作:(1)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的优势互补性,进一步协调好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在实施和执行上用好物权习惯法的灵活性优势。也要看到物权习惯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某些不适应性,必须对其进行扬长避短、融通与调适。对物权习惯法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合理部分,国家法和执法机构一定要注意弘扬和提倡,促使物权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各级法院实施的过程中,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得力帮手和必要补充,做到国家法与习惯法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相得益彰。(2)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物权习惯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注意总结和提炼少数民族物权习惯法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在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的时候,适时编撰出版少数民族习惯法通则,作为少数民族群众熟悉和了解物权法知识的范本,同时还可以为法官和检察官执法提供借鉴参考。(3)在国家制定法中要注意吸收物权习惯法有参考价值内容,尤其要借鉴习惯法使用性的合理部分补充制定法的执行部分。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假如就这样把第5条解释为国家制定法,那就意味着实质上没有制定法所依据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自然也就失去了物权的“法律效力”。再如《担保法》规定,当事人除了以抵押、质押方式设定担保外,还可以通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设定担保。在权利内容方面当事人甚至可以围绕不动产”,设定一些脱离所有权的“收益权”。假如严格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处置,那就妨碍和阻止了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收益的获得,其实际后果是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实法律对于“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置,从来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物权习惯法是辅助性的法律渊源,它只能在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习惯法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润滑剂出现,对民族地区物权保护大有用武之地。(4)物权习惯法也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入,自主自觉地进行物权习惯法的转型升级,扬弃那些实践证明是不合理、不适用的部分,促使物权习惯法获得充足的、适应社会变革的动力,不仅有利于物权习惯法成为推动民族地区物权发展的法律规范,而且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物权的单行条例

在刑事处罚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借鉴。习惯法多在乡村和“熟人社会”的圈子里适用,抑或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里发挥作用。民族地区立法机关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习惯法的执行特点,对国家刑事处罚规定进行科学变通;地方政府要依据国家刑法规定和全国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指导习惯法借鉴国家刑法规定修改完善刑事处罚条款。民族地区刑法变通具有诸多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习惯法所具有的强大活力,足以抵御和排斥司法程序介入刑事纠纷,司法机关和执法人有时也故意回避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尽量与习惯法接近一致。刑法规定变通必须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需要符合宪法、刑法规定以及法律之间的统一与协调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如无绝对的必要性,千万不能随便做出变通规定。既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把习惯法当中的合理成分纳入到刑法的变通规定之中。三是灵活性原则,既要注重灵活运用刑法的形式与实质平等,又要关照到习惯法在实施和执行中的灵活特点。习惯法不仅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把情、理、法三者有机地融为一体,有益于矛盾纠纷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而且较好地通过审判活动促使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刑法规定变通的地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刑法变通内容和刑法变通效力三个方面:(1)变通制定主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级地方权力机关是依法行使立法变通权的“制定主体”。依据《刑法》第90条的明文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大省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对刑法做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权力,自治区抑或省以下的地方权力机关,根本无权对国家制定法刑法做出变通。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具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且对解决刑法的相关问题更有直接的发言权,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未来修订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法的时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做出刑法变通规定草案的权力,以便与习惯法的制定和修订相衔接。(2)变通刑法内容。习惯法历来把“维护集体利益,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视为己任,通过习惯法的施行确保社会利益优先,维护和巩固民族地区整体稳定。国家法刑法内容规定的变通,实质上就是调整和协调自治区内部事务的治理,需要统筹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诸多方面的治理问题,要通过对刑法内容规定的变通处理,促使刑法规定与习惯法刑事处罚规范相互借鉴、相互协调,处置结果相近一致。(3)变通刑法执行效力。由于在同一个自治范围内既有主体少数民族成员,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同一个民族的成员也可能分布在全国不同的地方,这就要考虑以民族族籍为基本单位,在本民族内部进行刑法变通规定,应当明确该刑法变通规定仅适用于本民族“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对习惯法作了排除,并没有将习惯法视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习惯法并非始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对立,对于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定罪量刑的尺度,应当把法律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条款放到一起进行综合评判,尤其要把社会危害性放到特定的民族群体以及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去权衡定夺。这种刑法变通规定的地方性特点表明,刑法规定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无一例外都是依据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促使刑法制度的基本价值与习惯法治理功能都得到充分体现。

(完)

《香港国安法》几个重点、要素将分裂囯家的港独份子牢牢锁咽喉七寸;给台独份子一个致命的警告!

一、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中国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二、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三、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

五、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六、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七、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

八、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九、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

十、大陆、香港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谋局者”万千企业中最赚钱的种人! 首先,你要清楚自己是一个“做事”的人,还是一个“谋局”的人。 “做局”和“做事”有根本区别!

 

对于一个做局的人来说,万物皆为我所用,万物皆不为我所有。

每一件物品、每一项服务、比如:房子、车子、股票、工资、企业、股权等等都只是它的工具,他们的目的不是彻底拥有他们,而是利用他们。通过更新、倒手、与赎回实现增值,然后推高自己的高度,从而可以运作更多资源。

比如对电影来说,当你在看电影,别人却在赌票房。

对于一个谋局面的人来说,要善于看天

什么是”天”?它是由三个东西构成的:

第一是趋势

趋势就像江水,浩浩荡荡,顺势者昌逆势者亡。投资就是对趋势的判断。

第二是工具

对传统制造业、传统服务业造成最大冲击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工具,未来的几年,VR,各种黑科技,认知技术,基因革命,所有这些都是即将改变我们的工具。

第三是政策

在中国做企业的人,都要了解政策,政策在引导一些行业,我们能不能在政策的红利中,能够获利。

所以在中国,做企业,要看天,天就是趋势、工具和政策。

未来的钱不是“挣”来的,而是“谋”来的

“活是人干出来的,钱是人想出来的。越干活的人越穷,越思想的人就越富有。”

很多人都喜欢做老板,但都是小老板,老板总是做不大。为什么做不大,我认为到一定程度以后,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老板的意识必须上一个新的台阶。

现代企业必须要突破思维的锁定,企业发展到每一个阶段就要用一个阶段的理念和思想,如百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百万元的思想境界;千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千万元的思想境界;亿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亿万元的思想境界,不然就很难实现突破,而且这种突破不需要很长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是挣大钱容易还是挣小钱容易呢?我认为挣大钱容易,挣小钱难。现在企业目前比较困难,但等到做大后就容易了。活是人干出来的,钱是人想出来的。越干活的人越穷,越思想的人就越富有,这就是当今时代财富创造的环境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是越玩越有钱,而我们作为世界工厂包括珠三角地区干了很多活挣了一点小钱就自认为了不得,那真正挣的是辛苦钱和血汗钱。而人家是在做思想,做标准。

我这个没钱的人在教有钱的人怎么赚钱,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财富机制发生了变化,财富来自思想,做学问的人有思想。一种新思想就是一种新货币,一种新思想就是一种新财富,在当今社会没有思想、没有新的理念、没有新的创新就很难赚钱。

有的企业老板赚了很多钱之后就说他们不会“玩”了,就是利润的来源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的精神世界前进一小步,对企业来说就可以前进一大步。在实践中,我们对物质的突破、对利润的突破来自于大脑的突破,来自于思想的突破。如果思想不能实现突破,那么钱就拿不回来。

有一句话说得好,解放思想,黄金万两;思想解放,万两黄金,所以钱是思想解放出来的。过去对广东来说或许是班门弄斧,但现在不是,广东这几年的发展与浙江相比,我觉得还是有点差距,比如说理念上。思想创造财富,但思想是空的还不行,就要把它物化,变成一种制度,一种体系,让体系去运作。

谋局者的最高境界

无论炒股、投资、还是买房,做局都是一个跟人性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分为四种境界:技术——艺术——法术——道术。

纵横捭阖、抽丝剥茧、设点控局;洞察人性冷暖,解析大众行为,这一路走来,如果做到游刃有余、可收可发,便抵达了“道术”的境界。此时万事万物、相生相克,生来病死,一切在你心里来去自如。

最强的对手就是你自己。一旦你战胜了自己,如同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

此时的你: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大我无我,众生之所求,正是你所舍。

我们现在将面对的是一个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

没有一种商业模式是长存的;没有一种竞争力是永恒的;没有一种资产是稳固的;企业家的格局、眼界,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境界;企业家的学习能力,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速度与生死存亡。

 如果企业家不懂资本的知识、没有融资的技巧、没有金融的圈子,没有众筹能力、没有股权划分的思维,企业要想长久发展,赢得现代的竞争分外艰难!

中国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官员知多少?退休待遇差别在哪里?

我们常说的副国级干部,即《公务员法》里所说的国家级副职,同国家级正职一起,构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一个大权在握的省委书记如果没进政治局,那就只是省部级正职,比政协副主席还要低一级,不算是国家领导人行列。
中国有多少现任副国级干部?
国务院副总理   一般是3位  目前一共4位副总理,其中韩正为常委、正国级,不在副国级之列
国务委员   5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4位
全国政协副主席   24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位
中央政法委书记   1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11位  共25位政治局委员,其中7位常委不在副国级干部之列。副总理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军委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人大副委员长王晨,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等已在各自职位计算,此处不重复。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1位  书记处共7位书记,其中王沪宁为常委,不在副国级干部之列。政治局委员丁薛祥、杨晓渡、陈希、郭声琨、黄坤明等已在各自职位计算,此处不重复。
*注:现任的国家副主席不是政治局常委,也不是中央委员,此前这个位置被认为是正国级或副国级,这个统计将他作为前政治局常委计入正国级。
现任在职副国级干部共63位
中国有多少“部级”单位?
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
在行政级别不同意味着政治、经济、医疗等诸多待遇差别的中国,部级机构存在于各个系统,不仅在党政系统,人大、政协,还存在于一些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里。
谁是“正部”?
部级机构集中在中央部门,国务院所属机构最多。目前,国务院所属机构中,正部级机构不少于55个。
其中监察部与中纪委合署也都是正部级,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和国资委也是正部级。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过去的8个“总局”、“总署”是正部级机构。4个办事机构——法制办、侨办、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都是正部级。国务院还下设14个事业单位,他们都有行政级别,其中中科院、新华社、社科院等科研机构以及证监会、国研中心等11个部门是正部级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中,那些马上要调整的三峡办、南水北调办、国务院扶贫办也都是正部级机构。
2010年,国务院为应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成立食品安全办,目前尚没看到此机构的级别,但该办主任已经明确为“正部长级”干部。
部级机构另一集中系统是在党的中央部门,除中纪委与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合署外,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等15个中央部门都是正部级机构,人民日报、中央党校、文献研究室、党史研究室等4个单位也是正部机构。
上述这些部门的领导都是正部级干部,但有些部门如公安部、宣传部、中央党校的主要领导由国家领导人兼任,通常由正部级干部担任常务副职。
照此算来,中央党政系统的部级单位至少有75个,但正部级干部肯定不止75个,因为有的副职也是正部级干部担任。
中央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主任都是正部级干部。有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正部级干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也是正部级干部。供销合作总社是正部级单位。
中国还有19个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其领导都有行政级别,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全国侨联等10个左右的机构主要领导都是正部级干部。
中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民主党派的干部也属于“参公管理”,8大民主党派中央主席一般都是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职务,但副职和常务副职也有正部级干部。
保守估计,“中央部门”的部级干部(不含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应该超过了100人。
此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还集中了一批从党政机构卸任的正部级干部,具体集中在各专门委员和工作委员,全国人大有专门委员会,有工作和办事机构,全国政协也有专门委员会,1个办事机构。
地方上31个省份,基本每个省份有3名部级干部,分别是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政协主席,其中5个由政治局委员兼任书记的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单设,实际上每个地方也是3名省级干部。不过西藏的书记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出1名,新疆的副书记兼新疆兵团政委是正部级干部。
照此算来,地方上大约有95名以上正省部级干部。
“部”与“副部”的升降逻辑
什么样的机构是正部级机构?
什么样的机构是副部?
二者的差别大至单位的名称,小至公章的大小。
以国务院下属的机构为例,正部级单位的公章直径是5厘米,副部级的是4.5厘米,这个国务院规定,是正部级单位和副部级的一个精准的量化差别,也是一般人难以觉察的。
要分清哪个单位是正部级,哪个是副部级,另一个相对容易的办法是看单位的名称。在国务院所属机构中,叫部、委、总局、总署都是正部级,叫“局”的一般都是副部级,如国家文物局、国家信访局等。
部级和副部机构还有一相对明显的区别,一般正部级机构内设的处理日常综合事务的部门大多数叫“办公厅”,而副部级单位大多叫“办公室”。
级别不同,会在一定程度决定一个单位的协调能力。在不同的时期,政府往往也会为加大某一方面的工作力度而将某部门升格,因此一个单位是部级还是副部级,并不是一劳永逸,而会根据工作需要而加以调整。
如2001年,国务院为了“加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加大市场执法力度”,新闻出版署升格为总署,国家工商局升格为总局,技监局、出入境检疫合并升格成质检总局,都由副部级单位成了正部级单位。
2003年后,我国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为加强安全监管,2005年1月,国家安监局被升格为安监总局,由副部升为正部。
也有从正部降为副部的,1998年机构改革时,出于精简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需要,正部级的林业部就从组成部门调整为直属机构,并降格为副部级的国家林业局。
退休之后有差别
近14亿人口的大国,官至部级,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层领导,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享有专车。虽然副部级干部也有事实上的专车,但严格的政策规定是副部级干部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按规定,正省部长级干部配备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副部长级的标准在35万以内,排气量都在3.0升及以下。
正部级干部与副部级干部的办公室大小也不一样。2009年,国家发改委公开重申了2001年的规定,部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副部级的不超过42平方米。
在住房方面,房改之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01年公开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正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220平米,副部级190平米。
一位老干系统的干部说,部长和副部长的待遇,在任时差别并不大,不过退休后会有明显差别。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制设置的通知规定,老干部局(处)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司机等,在人员配备上,老干部局的工作人员与退休干部的比例是1∶30,但对离退休的正副部级干部则是按1∶1配备人员。
但正副部长之间的退休待遇是有差别的,退休后部级干部可以有专车,副部级就没有了,但也会保证用车。部长退休了还有专职秘书,副部长不会再配秘书,但如果退休后还在一些学会、协会兼职,这些单位一般都会配备秘书。
此外,一些在原单位威信高的副部级干部,原单位也会安排相对固定人员为其服务。“差别大的在于医疗。”这位老干部退休时是副部级,目前已经提高为正部级医疗待遇。
他说,副部级的医疗证封皮是蓝色的,正部级是绿色的。凭医疗证去看病,不用排队挂号,住院也可以享受单间病房。二者的报销程序也不一样,正部级的费用直接由卫生部门与医院结算,副部级的费用则要到原单位报销。
谁能“享受”部级待遇?
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 “部长级待遇”、“副部长级待遇”等字眼。这意味着,有些人可能级别达不到部级,但可以享受部级的待遇。
提高享受待遇是离退休干部政策之一,可以是综合待遇,也可以是单项待遇如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中的一项。
1984年,中央就在全国范围内将一些稍低级别的干部提高为享受(副)部级待遇,或(副)部级医疗待遇。
2011年,建党90周年之际,中央又提高了一些老干部的医疗待遇。
据中央有关部门的通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在云南,省内全部37名老红军现在也都享受副部级以上医疗待遇。
不仅是老干部,在职人员中,“享受待遇”也很常见。众所周知,两院院士就可以享受副部级干部的乘车和医疗待遇。
事业单位中,教育部已有31所直属高校校长明确为副部级干部,但学校的级别没有提升,国家图书馆馆长、故宫博物院院长都是副部级干部。一些团体的领导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都是副部级干部。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也是副部级干部。

他本来是一个演员,美国现任总统川普视他为偶像;但是他没有成为明星,失落的演员经过努力成为了美国总统,这应该就是美国的奇迹吧?他的演讲充满笑声,但仍旧引人深思。

他本来是一个演员,但是他没有成为明星,失落的演员经过努力成为了美国总统,这应该就是美国的奇迹吧?他的演讲充满笑声,但仍旧引人深思。

“南希和我今晚应邀出席这次大会,与大家共度这一特殊时刻,感到很荣幸,我以总统身份在共和党大会上发表讲话,这是最后一次了。因此,我十分感谢在座的诸位。每当听到有人说我是在1981年1月20日成为总统的,我就觉得我必须予以纠正,因为我并不是自己成为美国总统的,我只是受权暂时管理一个叫做总统制的机构,而这个机构是属于人民的。

我曾经多次祷告,感谢所有给予我这一信托的美国人,今晚,请再次接受我们——南希和我的由衷的感谢,感谢你们赋予我们一生中这一特殊的时刻。刚才,你们又用一篇感人肺腑的颂词给这种荣誉锦上添花,我只不过是个普通人,因此听到别人称赞我们取得的成就,也不免有点沾沾自喜。但是今晚,我们首先要记住,真正值得称颂的应是2亿4千5百万美国公民,是他们构成了我国宪法开宗明义的头四个字,也就是最伟大的四个字:美国人民。

美国人民承受过巨大的挑战,把我们从民族灾难的深渊中拯救出来,建立了我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重振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他们是出类拔萃的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美国人。所以,如果今晚要向谁表示敬意的话,就应该向遍布这块土地的英雄豪杰们致敬,他们是实干家、梦想家和新生活的建设者。没有他们,我们在民主制度下的光辉实践就将一事无成。

最近,我们常听到有人说现在是改革的时代了。女士们、先生们,我再善意地提醒一下,我们就代表着改革。我们从1981年1月起就卷起袖子大干起来,我们满怀希望,从不灰心丧气,我们向过去失败的政策挑战,因为我们相信,一个社会之所以伟大,并不在于其政府做出多少许诺,而仅仅在于其人民取得了进步,这就是我们进行的改革。我们相信,要实现持久和平,只能靠实力而不能靠我们对手的善意。

我们对政府持正当的怀疑态度,以制止它采取过分的行动,但在它帮助改善我国公民生活时,我们也乐于利用它的力量。增加税收不是联邦政府固有的权力,我们认为通货膨胀对穷人、年轻人和老年人是冷酷无情的。

我们尊重把我们结合成一个家庭或一个国家的价值观点。这就是我们的理想。你们在座的诸位、以及今晚像你们一样也在注视和聆听这次大会的人,都在为实现这个理想而献身。你们不是半途而废的懦夫,你们的行动也不仅仅是为了竞选,而是为了一个事业,你们代表着一种人,一种我所熟悉的为自由政府而奋斗的最杰出的斗士。

我知道以前我也这样说过,但是我相信,是上帝把这块土地放在了两个大洋之间,使世界各地的特殊人物发现了它,致使这些人因酷爱自由而远离故土云集到这片土地上,使之成为一束夺目的自由之光照亮了整个世界。富有想象力是我们的天赋,我要告诉你们一个小男孩的想法,他在我就职后不久给我寄了一封信,信中写道“我爱美国,因为在美国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参加童子军。我爱美国,在美国随便信仰什么都行,而且只要有能力,就可以成为你想要成为的那种人。我爱美国,因为在美国大约有二百种不同味道的冰激凌可以选择。”这就是小孩子眼里的真理。结社自由、信仰自由、满怀希望,并且可以获得各种机会,对这个孩子而言,就是在二百种味道不同的冰激凌中进行挑选。

这就是美国,每个人不分男女都幻想着能给人以希望的美国。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全世界来说就像一块磁铁,吸引人们冒着被子弹击中的危险以生命为代价越过柏林墙来到这里,吸引人们冒着九死一生的危险乘一叶扁舟渡过波涛汹涌的大洋来到这里。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以及使之结为一体的自由——就是这些使美国能够高高地飞翔,一直飞到可以看见自由和希望的万里云天。

当我们的子孙后代追寻我们一生的踪迹时,我希望他们会明白,我们是想把国家尽可能完美地传给他们。在这个国家里崇尚正直、宽容、慷慨、忠实、勇敢、知识、公正和虔诚。这就是我的想法,我感谢上帝保佑我活得很好,而且活得很长,得是当我在华盛顿收拾离任前的行装时,不要以为我喜欢人们谈论我已时事届暮,年近黄昏。

黄昏?美国没有黄昏。我们这里,每天都是旭日东升,到处都是崭新的机会,可以编织各种梦想。黄昏?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坦白承认有时我觉得我还是个小伙子,在和弟弟比赛,看谁先从山上跑到罗克河铁路桥下可以游泳的小水湾。要知道,哪一天也比不上新的一天更美好,在我们这个国家里,它就意味着在你身上会发生某种奇迹。

在我身上就确实发生了某种奇迹。几年前,我们点燃了一场燎原烈火,我们将激昂的思想和执著的信念作为燃料,决心让它烧遍全美国,那是多么美好时光啊!我们曾经在一起为我们热爱的事业而战斗,但是我们绝不能让火焰熄灭,或者退出战斗,我们必须一次又一次地捍卫我们的自由,一次又一次!但是我要对你们说,如果火光暗淡了,我愿意留下我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一旦你们需要一名小卒,只须说一声,我召之即来——只要一息尚存,只要我们这个可爱的国家在这个最辉煌的时刻还在不断地进取求新。让火光一直熊熊地燃烧下去吧!这样,当我们要见上帝的时候,回首往昔,我们就可以无愧地说,我们做了我们所能做的一切,从来不遗余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此前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但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又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监察法都未明确。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意在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

对大多数人而言,成为一名公职人员、公务员曾经意味着端起了“铁饭碗”,但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再严重的依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处理种类。

哪些行为会受到开除处分?快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一、公职人员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具体指以下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被列入了公职人员的范畴。

二、政务处分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六大种类,分别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法》还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三、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四、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五、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可予以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陆定一长子陆德:回忆父亲文革苦难的九年岁月。秦城监狱,一个6平方米的单人囚室,里面没有床,只有地铺,门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68164”。它有特定的含义:68–入狱时间,1968年;1– 特等犯人;64–这个囚犯的编号。 整整13年,陆定一被隔离关押,子女不能见他。究其原因,是因为陆定一坚持不认“罪”,而且不揭发其他“党羽”。

陆定一蒙冤记

“文革”之前,陆定一是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1966年,狂飙天落,他成为第一批被打倒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随之而来的是批斗、关押,在铁窗中度过了13年的囚徒生涯。然而,批斗、镣铐、名誉扫地都没有能够动摇陆定一的政治信念,越是在逆境和危机面前,陆定一越是表现出了一个革命者的坚忍与顽强。

风生水起

1966年初,山雨欲来风满楼。

围绕《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斗争的风云翻涌,毛泽东对中宣部、北京市委越来越不满。3月17日至20日,他在杭州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严厉地批评中宣部及北京市委;3月28日,在同康生的谈话中,毛泽东再次批评与警告:如果再包庇坏人,中宣部要解散,北京市委要解散。他还说,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进行阶级斗争的决议,为什么吴晗写了那么多反动文章,中宣部都不打招呼,难道中央的决议不算数吗?什么叫“学阀”?那些包庇反共知识分子的人就是“学阀”,包庇吴晗、翦伯赞这些“中学阀”的人就是“大学阀”,中宣部是“阎王殿”,要“打倒阎王,解放小鬼”。

陆定一听了传达,感到异常困惑与惶恐。就在这时,又出现了一件令陆定一震惊的事。一天上午,陆定一如约来到了彭真的家。彭真拿出一叠材料,对他说:“这是公安部转来的一批匿名信的照片,这些信大部分是写给叶群一家的。公安部派人到严慰冰的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调取严慰冰的档案,查对笔迹,最终断定匿名信出自严慰冰之手。”

陆定一感到震惊,也感到不可思议。他确实不知情,更不赞成妻子的这种“玩火”行为,他说:“这样的信是起不了效果的。有意见就公开提嘛!”此后,关于写“匿名信”的动机,陆定一多次说过,他请教过医生,确实有这样的精神病,平时一切正常,发作时精神就错乱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慰冰正是属于这样的精神疾病。

与彭真谈话之后,陆定一遵照中央的决定,采取回避的态度,到江西、安徽作“调查研究”。不久,中宣部副部长张子意和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突然来到合肥,他们受中央委派通知陆定一:严慰冰已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并于4月28日逮捕。

严慰冰要出事,这在陆定一的意料之中,但竟以“现行反革命罪”抓起来,却是他始料不及的。他没有想到事情竟如此严重。两位副部长还传达了中央的意见,要他遵守五件事,其中有:不要将此事泄露,不与严家人来往,在外地逗留得久些,不要立即回京。陆定一表示照办,并接受张子意的建议,写信给中央,表明自己拥护中央的决定和遵守五条规定。

然而,灾难还是落在了他的头上。5月6日,陆定一忽然接到中央办公厅负责人汪东兴打来的电话,通知他立即回京,参加党的重要会议。

匆匆飞回北京的陆定一,按照指定的时间,赶到会场,会议已经开始了,迟到的陆定一立即陷入围攻之中。在林彪的布置下,特别就匿名信横加责难,说严慰冰的匿名信是“反革命”。严慰冰不是“单干户”,而是有“同谋者”,陆定一就是指使者与主谋。他的家庭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夫妻店”。

陆定一有口难辩。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五一六通知”,决定成立了以康生为顾问、陈伯达为组长、江青等为副组长的“中央文革小组”,“文化大革命”的狂飚开始席卷全国。5月23日,中央通过了立案审查“彭、罗、陆、杨反党集团”和撤销彭真、罗瑞卿、陆定一和杨尚昆等人职务的决定。在对陆定一的决定中说:“陆定一同严慰冰的反革命案件是有密切牵连的。”9月30日,又正式公布了对陆定一实行“隔离反省”的决定,至此,陆定一被彻底打倒。

身陷“秦城”

1968年4月下旬,陆定一被移送到秦城监狱,这是他第一次尝到牢狱的滋味。陆定一革命四十多年,曾在白区做地下工作,虽然他随时都做好了被捕入狱的准备,但是每一次都化险为夷。这次入狱,是陆定一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

陆定一按规定脱去身上的衣服,换上黑色的囚衣,钢笔、手表也都被留下了。这里有几座楼房,他被带进其中的一座,楼道两旁的铁门上都挂着锁。押送他的人把他推进一个打开的小门中,“咣当”一声,铁门又关上了。陆定一心里明白,他已经成为阶下囚。

在此之前,陆定一在看守所里已被关押了近两年,在严刑逼供下,他三次绝食、多次上书,但种种的抗争只是加重了他的“罪行”。

对这段经历,陆定一后来回忆说:

1967年10月9日,我被捕了。连续三天,有9个人审讯我。动了刑,没有结果。就给我上手铐,刺进皮肉,很痛。接着又拷打,又上刑。

他们根本不问我,也不问彭、罗、陆、杨的关系,硬给我加上“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的帽子,逼我招供。我受不了酷刑,人都快要死了,就按他们要的“招供”!

从此,我就胡说八道。说什么假话,他们都爱听。他们爱听什么,我就说什么假话。不说怎么办?死不了,就得说假话。党内有些人就爱听假话。

口子一开,堵不住了。我就按他们要的,写了假口供。

接着,他们就把我送进监狱。

我的编号是68164号,即1968年1号要犯,64号。

在监狱,受虐待,我生了气。想不通,生闷气,肚子里生起硬块,眼底开始出血。把我送到同仁医院,用镜子一检查,医生说,你这病,要靠你自己治。你要自己消气,把硬块消化吸收。你不要生气,你要学会笑,大声地笑。

从医院回到秦城监狱,我就学笑。不笑也要笑,哈哈大笑,像演戏的大花脸那样,哈哈大笑。监狱里,有一块门板,上下两部分。哨兵上上下下望,干涉我,要我不要笑,禁止我笑。我说,我有笑的本事。

不让笑,怎么办?我就唱,大声地唱。又笑又唱,又唱又笑,经过半年多,用笑用唱的方法,果然治好了肚子里的硬块。

长期囚禁在单人牢房里,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缺乏人际间的交流,精神会失常;二是除了审讯之外,没有人和他说话,可能失去说话的功能。陆定一也担心会出现这种现象,于是想办法避免,办法之一是哈哈大笑,办法之二是唱京戏。就是靠笑和唱,治好了肚子里的肿块,也使他没有失去说话的功能。

“中统特务”

陆定一是因“彭、罗、陆、杨反党集团”案与“严慰冰的反革命”案被捕的,但是,每次提审,审问的人不过问他与彭德怀、罗瑞卿、杨尚昆之间的关系,而是纠缠匿名信的问题,再就是要把他搞成“特务”、“内奸”。“九一三事件”,林彪摔死在温都尔汗,“匿名信”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但陆定一并没有获释,反而被宣布是“内奸嫌疑”。陆定一革命几十年,从来没有被捕过,同内奸嫌疑根本挨不上边。那么,他是怎样被诬陷成“中统特务”的呢?

1968年5月,“陆定一专案组”的三个人奉命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点名要提审职位最高的中统特务。在管理所人员的陪同下,原国民党中统局秘书张文被带到审讯室。“专案组”的态度十分严肃,命令张文交待关于中统特务打入共产党中央的内线。

审问了一天,没有收获,三个人便按照既定程序,再宣布政策,再背诵语录,可张文仍然答不上来。提审者拍桌子,严厉训斥,不起作用,只好命张文回去好好回忆。

回到宿舍,张文苦思冥想,想起了一件事:在1947年的一次高干会上,中统局长叶秀峰通报了上海区破获的几件共产党案件,并表扬该区负责人的工作有成效。在讲话中,叶秀峰还自鸣得意地说:“以前共产党打进我们的心脏,现在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了。”对于前半句,大家心里都明白,那是指共产党人钱壮飞,可是,对于后半句,大家就猜不透了,叶秀峰所说的“我们的人”究竟是谁,没有人知道。  第二天,张文将这件事交待出来。三人听了,立即兴奋起来,一个劲儿地追问:“这个人是谁?”

“不知道,叶秀蜂没有讲出名字。”张文老老实实地回答。 三个人不信,硬说张文有顾虑,于是再宣布政策,再背诵毛主席语录,再令张认真反省,一直搞到天黑。张文被搞得晕头转向,三个人也精疲力竭。  第三天,再被提审,张文的回答还是与前两次相同。三个人恼羞成怒,拍着桌子威胁说,再不交待就一枪崩了你。其中一个人提示:叶秀峰所说的那个人是不是中央宣传部长陆定一?

经过连续三天的提审,张文明显感觉到一次比一次严厉,如果不说假话,恐怕难过此关,于是顺着专案组人员的提示回答说:“是的,叶曾说过,那个人就是陆定一。”

听到“陆定一”三个字,三人露出得意的笑容,当即令张文写出书面供词,并说只写这一段就行了。张文遵命随即写出这样一段话:当时叶秀峰所讲的“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这个人就是陆定一。

这份几行字的供词被小心地放在文件包里,三个人扬长而去。

1974年9月,“四人帮”又派人到抚顺战犯管理所提审张文,张文写了一份与1968年那份供词基本相同的供词。

1975年中共中央25号文件为陆定一正式定性,而张文的那份供词作为主要证据向全国传达。

粉碎“四人帮”后,已经获特赦的张文在听取揭批“四人帮”罪行传达后,才如梦初醒。原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采取“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卑鄙伎俩来打倒老干部。由此联想到自己在改造期间所写的两份不实供词,心里觉得特别不安,一种负罪感总是萦绕在心头,挥之不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在这股春风的吹拂下,1984年11月和1985年10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整党办先后派人到张文家中,查询核实当年的讲话内容,以及如何被逼供、诱供的经过。这时,陆定一案已经彻底平反,林彪、“四人帮”强加在陆定一身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已经彻底推翻。张文终于可以将事情的真实情况讲出来,他感到如释重负,为自己能在有生之年纠正错误而感到庆幸。

“阶级异己分子”

陆定一的另一罪状就是“阶级异己分子”,其“根据”就是他接受了父亲的2000元的“遗产”。其实,这件事情本来很清楚,但林彪、“四人帮”硬是揪住不放,大做文章,目的就是要打倒陆定一。

陆定一的第一位夫人叫唐义贞,比陆定一小三岁,生于湖北武昌金口镇一个中医家庭。1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后,18岁的唐义贞被党组织送到苏联,进入共产国际东方部办的中山大学学习。在这里,她遇见了陆定一,两人一见如故,1929年结为夫妇。1930年夏天,陆定一与唐义贞先后回国。1931年春天,在顾顺章叛变革命的最严峻时刻,陆定一夫妇在自己的住所接待了周恩来。同年9月,唐义贞随陆定一到了瑞金。此时陆定一已由团中央巡视员改任苏区团中央宣传部长。他们在叶坪附近一座废庙里安了家,第一个女孩也是在这里降生的,取名“叶坪”。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被迫进行战略大转移。唐义贞因为怀孕,被留了下来。望着腹部隆起、步履蹒跚的妻子,陆定一依依不舍。唐义贞也清楚这可能是诀别,但两人都尽力抑制自己的感情。红军主力撤出中央根据地后,唐义贞随福建省委秘书长毛泽覃一行人前往长汀。11月19日,唐义贞在邓子恢母亲杨老太太陪伴下,到达长汀圭田,第二天便生下一个男孩。十几天后,她含泪和新生婴儿分别,回到了队伍。不久,唐义贞在突围中被俘。1935年1月31日凌晨,唐义贞倒在敌人的枪口下,当时她还不满26岁。而此时,陆定一跟随党中央、毛泽东长征到了陕北,并参加了东征和西征。不久,因为旧疾发作,陆定一不得不请假去南京治疗。在治病期间,他接受了父亲留下来的2000元钱,并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八路军南京办事处,作为党费上交;另外1000元交给了妻子的长兄唐义精,用来寻找留在江西老区的女儿叶坪。当时,他并不知道,他那个未曾谋面的儿子还活着。

陆定一对唐义精说:“现在有了线索,就有找到叶坪的希望,但我要回前线,没有时间和精力,就只有拜托你们了。”他还嘱咐:“如果发现其他同志失散的孩子,也一并找回来。”因为他知道刘伯坚烈士的儿子也留在江西。

唐义精当时是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的校长,五四时期与恽代英是挚友,一起投身爱国运动。1938年,日寇进攻日紧,达官贵人和政府机关纷纷关门收拾行李,准备撤离武汉。唐义精决定把武昌艺专西迁四川,可是经费无着落,只好动用陆定一留下的这笔钱。为慎重起见,唐义精请学校董事会会长蒋兰圃手写了借据一张,注明是借用这笔钱来迁校,将来有钱再还,以便继续寻找叶坪。这张借据曾由唐义精夫人张瑛保存,后因当事人先后亡故,又经战乱不知去向。

唐义精与五弟唐一禾一起组织了学校的西迁,到重庆后,他继续履行陆定一的嘱托,不断地打听叶坪的下落。不幸的是,1944年3月,兄弟俩赴重庆开会途中,因翻船,双双身亡。

陆定一的本意是用这1000元寻找女儿和其他同志失散在老区的后代。但在国家危难之际,这笔钱借唐义精、唐一禾之手,用于民族艺术事业,不仅保住了武昌艺专,还培育了大批艺术骨干。“文革”中,“陆定一专案组”曾到武汉取证,唐一禾夫人熊明谦和武汉艺术学院院长杨立光都说明这1000元用于武昌艺专的搬迁上,但“四人帮”仍诬蔑陆定一是“阶级异己分子”。

迟到的春风

1975年,中国大地有了一点春的气息。邓小平复出并进行了“全面整顿”。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在周恩来、邓小平的推

动下,中央落实政策,在解放干部方面采取了重大步骤,除与林彪集团有关的审查对象和其他极少数人外,大多数被关押审查者得到解脱,搞清楚的还进行了平反。这使300多名高级干部获得解放,其中一些人还陆续分配了工作。

这年,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讨论陆定一的问题。会议给陆定一定下三条罪状:一、阶级异己分子;二、反党分子;三、内奸嫌疑。会议还做出“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这次会议,周恩来因病重没有出席,邓小平提出了“还是留在党内”的意见,但他孤掌难鸣,没有被接受。

这个决议被作为中共中央1975年25号文件下发全国,党内外都传达了,直到居民委员会,传达范围之广在“文革”中也是不多见的。这份红头文件同时也决定:释放陆定一出狱,离开北京,放回原籍,每月发200元生活费。

陆定一被软禁、关押已有九年多了,能够出狱回家,当然是件好事。但是,要出狱,就先要签字,签了字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是“阶级异己分子、反党分子、内奸嫌疑”。陆定一不同意这三项罪状,拒绝签字,只好在监狱又蹲下去。

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了,十年的大动乱宣告结束。

这年年底,陆定一的心脏病又犯了,必须到医院治疗,但他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被安排在复兴医院监狱病室就医。病房也是牢房,有铁门,有看守,有监视。

病稍好了,陆定一继续进行申诉。他写信给公安部部长和当时担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请他们转呈中共中央。这时已是1978年11月,中央正在召开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作出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同时提出:完成工作重点的转移,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必须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

1978年12月2日,陆定一终于在这一天重见天日。一位中组部的副部长和一位公安部的副部长驱车来到复兴医院监狱病室,把陆定一接出去,并告诉他中央将为他平反。

陆定一说:“能为我平反,这不简单,不简单啊!我的案子该叫‘冤案’吧?”“是错案。”来人回答说。

陆定一出狱的前一天,严慰冰也出狱了。

从1966年5月8日被软禁,到后来的十年牢狱之灾,失去自由近13年的陆定一有着一种恍如隔世的慨叹与无奈。出狱后,陆定一曾在一首诗中写下了这样的诗句:“出入几生死,往事泣鬼神。”足以表明他在世事沧桑面前的庆幸和泰然。

后记:1979年6月,陆定一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增选为副主席。同年9月,在党的第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陆定一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80年3月,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顾问。1983年6月,在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副主席。在党的第十二、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