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发表:《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论文。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群众耳濡目染的传统习俗,把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地转变为少数民族群众的认知,以此规范和推动民族地区以特色村寨为载体的乡村旅游观光产业发展。要继续加强法治理念同民族传统理念的通融互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观与以习惯法为标志的传统文化的对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传统法制理念的同流抑或良性竞合。

北京7月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国家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习惯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习惯法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和评价,习惯法仍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法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反映在:习惯法的文本结构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民商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习惯法的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主要体现在: 在法律文本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补充,在民商、经济交易规则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通融, 在民族物权习惯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 在刑事处罚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借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社会科学家》杂志,2020年第1期开辟“法学与法制建设”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论文,《社会科学家》杂志主编周玉林任责任编辑。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

宋才发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南宁 530006)

我国民族地区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具有历史的惯性,即使在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历史条件下,也仍然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在传统习俗基础上形成并脱颖而出的民族习惯法,既是少数民族人民对长期以来生产生活实践的经验总结,又是国家认可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规范,更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行为规范和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尽管习惯法与国家法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但是两者在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方面,出发点和目的性是殊途同归的,彼此存在的冲突是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予以调适的。本文拟就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本内涵

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习惯法在国际上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在古老文明国家早期出现的成文法,是以人们共同生产生活的习惯为基础形成的。至今仍然活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其创制和定型同样是以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基础的。为了语言表述的利索和方便起见,人们一般都把“民族习惯法”通俗地简称为“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规定的“习惯”,所指的就是习惯法,权威地确立了习惯法“法”的地位和使用价值。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法律规范,它是依靠社会权威抑或某个社会组织确立的,且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习惯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分类来说,习惯法分为成文法和非成文法两类。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当中,只有很小一部分属于成文法,大部分都属于口口相传的非成文法。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司法判例法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类型。从法的本质来说,习惯法有别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习惯”。习惯既是经过许多人的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一种能够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又是一种可以反复发生的、特定的实践行动结构。而且这种行动结构是仍在进行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会继续持续下去的,否则就不能再成其为习惯。譬如,我国过去亲朋好友之间往来,彼此见面就有相互作揖的习惯。相互作揖随着社会进步和移风易俗逐渐消失了,所以就不能再说我国有“作揖习惯”。就习惯法实践分类来说,凡能够通行全国的称为一般习惯,能够通行一个地方的称为地方习惯,属于一般人所信所行的称为普通习惯,仅适合于特种身份抑或职业者的称为特别习惯。尽管习惯与习惯法具有唇齿相依关系,习惯构成了习惯法的基础和依据,但是无论如何习惯就是“习惯”,习惯从来就不是“法”。只有在习惯具备了法的内在规范性,同时还具备了某种义务性的特点之后,这个习惯才能成为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如果习惯仅停留在纯粹的习惯性状态,始终没有进入实践的规范性状态,那么这种实践行为只能称其为“习俗”,而不能称其为“成规”,只有成规的行为才能成为习惯法。从法的规范来说,习惯法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尽管在少数民族地区多数习惯法属于非成文法,但不能因之而否定其确定性和效力性。这就使得非成文的习惯法不仅称之为“法”,并且实实在在的具有法的规范性与强制性特点。再从法的起源来说,习惯法在奴隶社会初期,是法的唯一渊源;其他的成文法,大多只不过是习惯的文字记载而已。进入封建社会及至后来国家立法占主导地位的时候,习惯法仍然占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多数国家的习惯法仍然是法的主要渊源。资本主义制度占据世界统治地位之后,习惯法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减弱,采取国家立法的成文法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习惯法只能退到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同时还由于习惯法所具有的“非明示性”特征,更由于它主要是“非成文”的缘故,所以习惯法一般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然而习惯法以宗教礼仪、乡规民约等为基础的法律载体,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民众的法治素养、凝聚着民众对法律程序的支持力量,而且习惯法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之处。因而习惯法以其超然的稳定性,经过岁月的洗礼和历史的沉淀,绵延数千年、历久弥新影响之久远。

国家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公元前425年魏国启用李悝为相,在他的手里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法经》。自秦汉以降,历朝历代都制定了成文法典,中国是一个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法典大国。法是以规范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法习惯上又称之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运用立法权创制出来的法律文本,在国外多数是宪法的指称。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从来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抑或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制定法包罗万象的内容体系内面,既有社会已经存在的某些规范,也可以创制出全新的内容。譬如,国务院在做出全国性放假规定的条例中,就把中国传统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统统纳入到“法定节假日”的范畴,一改过去只有春节是法定节假日的固定状态。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外,法官也可以在审判实践中“造法”。当法官在创设判例法的时候,他必须在制定法之外找到裁判上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通常所说的“习惯”。当法官在援引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时候,事实上就意味着法官在适用习惯法。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援引特定习惯做出判决并生成这条新法律,只能是也必然是生成一条“判例法”,绝对不是也不能是“习惯法”,因为法官在法庭上援引“习惯”本身,就已经在证明其习惯属于“习惯法”。法官也可以透过法律特定的授权性条款,把习惯法拖进实体法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这里习惯法就很好地发挥了独特作用,即“满足了区别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定义性条件”。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是成文法,依照一定程序把制定出来的法律予以颁布,就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来说,“成文法”是与“非成文法”相互对应的,这里的“国家法”则是与“习惯法”相互对应的。从比较视角看,国家法就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譬如,我国成文法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是如此。从价值取向视角看,成文法重在维护国家地位和国家的阶级性,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源于普通民众的约定俗成,因而习惯法是社会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符合绝大多数民众心理为原则,对社会稳定发展起着社会调整器的作用。习惯法之所以能够被国家认可为“法”,是因为习惯法具备同制定法、判例法一道,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类型的资格。法律能够被人们接受的原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敬仰法律并遵从法律,是由于人们已经抑或正在接受法律。远古时代存在的一切法律,无一例外都是习惯法,抑或应当将其归之于习惯法。世界上早期的任何一部知名的成文法,都只不过是习惯法的汇编罢了。即使著名的罗马“十二表法”、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以及“汉穆拉比法典”,也都概莫例外。在还没有现代国家出现、更没有国家法的久远年代,习惯法就已经被人们接受、崇敬和遵从,它是法律最早的渊源形式。哪怕就是在国家成文法日新月异发展,习惯法日渐衰落的情势下,1907年12月10日瑞士联邦议会一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第1条就规定:“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习惯法对于成文法有补充的效力瑞士民法典是一特色法典,对国的民事立法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法治昌明的今天,没有理由不承认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仍然有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在社会还没有完全承认和接受习惯法,尤其是不能接受乡规民约之类的传统文化遗产具有法的约束力的时候,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最主要的任务,是必须寻找可靠有力的证据证明习惯法是“法”、乡规民约之类传统文化遗产属于“法”的范畴,而不是急于回答我国已经有哪些种类的习惯法,也不是急于论证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到底有多大作用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并不是说研究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作用不重要,而只是说抓问题要有主有次、抓住根本。

习惯法是对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少数民族群体的集体意志,具有强烈的民族性特点和特征,符合民族成员的价值认同与族群的利益观。习惯法与国家法共同的目标是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关系,有效解决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经济社会纠纷,推动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和又好又快发展。习惯法除了与国家制定法相一致的方面外,也同国家制定法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习惯法的制定通常都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文本更多的体现为地方性文件,既不能体现国家意志,也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然而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比较,也有其国家制定法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和特征。譬如,习惯法在禁止村民偷盗行为上,其防范措施和处罚措施十分严厉,除了要求偷盗者及时全部退赃外,还要求偷盗者向所有村民当众悔过、加倍赔偿,有的地方甚至把偷盗者驱逐出所居住的村寨。在调解乡间民事纠纷、维护亲友相邻和睦上,习惯法通常规劝人们要“息事宁人”,强调和倡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协商处理,习惯法多由本村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规劝和化解。这对于当地群众来说,习惯法不仅具有一定的行为约束力和规范性,而且更接地气、更具有普遍接受的权威性。国家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功能和作用与习惯法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安全,在村寨范围内严禁村民小偷小摸和偷盗违法行为,违者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习惯法在处置乡村矛盾纠纷事务上,以其低成本、高效益、接地气的突出优势,与国家法殊途同归、相辅相成,成为国家法介入乡村事务治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习惯法参与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功能作用,是通过不断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成员行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对特定范围内社会关系的规制实现的。在当下和未来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法的制定应当正确看待习惯法的功能作用,对“接地气”、深受民众欢迎的习惯法,宜将其直接纳入国家法的范畴;对有利于法治体系完善的习惯法,宜作为国家法拾遗补缺的内容;对有利于乡村治理和支撑村民自治的习惯法,宜作为国家法的有效补充。国家制定法需要帮助习惯法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支持民族地区干部和群众运用习惯法和乡规民约,开展乡村内部事务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有效实施和实现村民自治权,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真实地感受到法治的正能量。

习惯法功能的重新定位及其价值评价。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习惯法有国家制定法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优势。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优势:一是有利于弘扬、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可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有效补充、成为国家法律和政策贯彻实施的有效工具;三是具有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独特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四是能够有效地解决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习惯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的过程是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各种治理资源和法律资源,在法治体系内进行重新组合与合理分配的过程,是促使习惯法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大问题。即是说“要科学地评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建立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执法适用的有效机制,以全面、系统的防止民族习惯法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假如要对习惯法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就一定要坚持“三个不冲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习惯法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都不得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二是必须维护现代法治基本原则,无论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抑或民族自治,都不得与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相冲突;三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正当的利益诉求,但是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任何能够称之为法律的行为规范,必定有其超越特定社会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习惯法与国家法各自追求的具体价值目标有所不同,习惯法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法的实质合理性,必须科学地使用这个判断标准,用以维护习惯法价值的范围和顺序。这里以贵州苗族习惯法为例来展开论证,习惯法实质合理性价值判断标准由两个因素决定:一个是由社会结构形态决定的,另一个是由习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决定的。在乡村治理和和谐社会构建的问题上,苗族群众追求的不再是过去那种“争强好胜”,而是追求矛盾纠纷公平公正地“合理解决”,他们觉得当事人能够当面认错和赔礼道歉,要比法律惩罚的效果好。因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多选择体现“实质合理性”的和解抑或调解方式,少有选择以“形式合理性”的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一般都认为,习惯法的道德规范对“实质合理性”追求高于法律,既有降低成本价值又有实效价值;对违法行为依据习惯法规定予以处置和惩处,不只是习惯法中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

习惯法仍是世界各国重要的法源。习惯法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与制定法在彼此相互碰撞中维持社会秩序,打通了国家法与社会之间的无形阻隔,开辟了一条能使两者相互沟通的法治渠道,推进了法治资源的本土化、现代化进程。当代法律意义上的习惯,是指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方式予以认可,并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抑或惯例。从法的来源视角看,无论是采取法的“国家制定”方式,还是采取法的“国家认可”方式,两者都可以形成一定时期的法律规范。这里的“国家制定”,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需要,依据立法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这里的“国家认可”,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抑或司法机关,针对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习俗、规矩、礼仪等,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从法的比较视角看,多数国家奉行“遵循先例”原则,也就是说遵从习惯性的“惯例”。尤其是在民法领域,绝大多数国家视习惯法为主要法源,通常都会在国家制定的民法典中,把习惯法作为法源的地位予以确认。一些国家甚至在涉及民商法的范围内,规定只有当没有习惯法可以遵循的时候,方可适用国家制定法的法律。在各国通行的国际贸易领域范围内,不成文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常被视为“国际习惯法”对待。我国在“国内商业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承认并使用习惯法为国家法的法源。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内法和国际法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国内法和国际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惯例。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法》第85条、第11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我国司法机构目前只涉及习惯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尚未确立习惯法的适用规则,因而法院适用习惯法一般应当遵守如下规则:(1)法律法规对习惯法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2)法律对习惯法无明文规定的优先适用习惯法;(3)习惯法中有成文法规定的优先适用成文法;(4)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决定习惯法的适用方式;(5)习惯法查明是习惯法适用的前提,习惯法查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不得与国家强制法相冲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坚持新习惯法优于旧习惯法等基本原则。在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是很正常的事情,有关执行部门需要依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尽管普通群众适用习惯法维权的成本低,但习惯法与国家法相比较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随着国家法在各个领域的普遍实施和大力推行,习惯法作为法源的空间会越来越有限。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习惯法的文本结构与国家法的冲突。在国家制定法的话语体系中,法律文本结构和语言表述规范,从来就是立法技术要求极为重要的内容。习惯法多是少数民族群众日常行为习惯的高度凝结和提炼,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和发展,它的涵盖面已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文本结构上习惯法沿袭下来的诸多习惯,确有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甚至相悖的地方,有的则直接与国家法产生冲突。譬如,贵州苗族村民对他们遵从的习惯法称之为“苗例”,瑶族居民对自己制定的习惯法称之为“石牌律”。在这些习惯法的文本规定中,一般都规定有较为严苛的惩罚性条款。对违规者的惩罚性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对违规者的吊打、服毒、投水等等。由于习惯法存在的基础与国家法有着重大的差别,因而习惯法的严苛惩罚与国家法的冲突,不仅反映在文本规定的民事规范和处理方式上,而且大量的存在于刑事、诉讼诸多方面的重大差异上。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立法文本观念层面,国家法致力于维护社会法治化运转,立法和执法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习惯法则不一样,如传统的羌族习惯法强调神灵庇佑,更多的表现为非正规化和突出地方性。其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就是为“血亲复仇原则,认为“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天经地义的事情,因而对国家法持反对和禁止的观点始终抵触。(2)在立法文本表述层面,有的习惯法使用“人不死、债不烂”和“父债子还”,这样一些刺激性的语言进行文本表述。“人不死、债不烂”和“父债子还”原本是一句民间俗语,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上妇孺皆知的法律用语。国家法在这个问题上则明确规定,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债务,由当事人个人负责处置;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排除“遗腹子”和未成年子女“父债子还”的请求。(3)在立法文本实质层面,习惯法与国家法各自规定内容,存在实质上的明显冲突。这里以贵州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为例展开论证,两者存在着如下冲突:一是在结婚年龄上的冲突;二是《婚姻法》禁止亲属之间结婚与苗族“姑舅表婚”之间的冲突;三是习惯法认同的同姓不婚、抢亲等习惯与婚姻自由规定的冲突;四是结婚形式要件上的直接冲突;五是有关离婚程序、离婚后共同子女抚养等习惯法规定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等。(4)在文本规定的司法层面,习惯法在对违法者的惩罚上,其表述多带有“原生刑的烙印以及“非人性”的条款规定。处罚措施往往超越国家刑法的严厉制裁,如使用冷酷的罚没、囚禁、肉刑和抄家等语言表述。藏族群众多相信人的“生死是可以轮回的,人死了还可以再生。”在他们看来处以死刑不算是非常严重的处罚,因而在其习惯法中使用“即使是被处以死刑了,其命价银还是不能少”这样藐视人生命的表述。应当说这些条款的文字规定,是与国家法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相违背的。(5)在文本的执行层面,习惯法对于“无诉讼支持”较为普遍,通常忽视对诉讼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争端,往往是在国家依法做出判决以后,再根据习惯法重新处理一次”,且其惩处手段异常残酷。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损害了国家刑罚的权威性,更是对当事人人身的摧残和对人格权的羞辱,这种粗暴残忍的处置方式是国家法所不能容许的。

习惯法的民商规范与国家法的冲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法治体系建设,推动了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乡村社会部落、村寨的一体化建设。传统习惯法对民商纠纷采取的“神判”方式,事实上已经被国家制定的民商法、经济法所取代。传统经济习惯法的理念和规范,一般都散见于民族地区的宗教教义和乡规民约之中,覆盖面十分广泛。民商、经济领域的习惯法规范,主要是约束和规范三个方面的商品交易行为:一是有关商品买卖公平交易行为,如维吾尔族民众非常敬重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公平原则,禁止任何商品买卖哄抬物价,自觉做到童叟无欺;二是维护少数民族特许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行为,如回族居民禁止相关企业生产非清真食品、禁止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销售死牛羊肉类有害食品;三是在市场竞争中倡导朴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佤族民众对结伴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的商业行为称之为“不义之举”,因之获取的商业利润称之为“不义之财”,所有这些都是民商、经济领域习惯法不能容忍的。但是民商、经济领域习惯法规范与国家法存在着彼此冲突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存在民商、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的“合理性误解”。国家制定法多是原则性强调的宏观指导性意见,行政调解与仲裁程序比较复杂繁琐长期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基层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他们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多讲究高效及时,便于稳定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生活,维护族群之间的血肉关系”。如侗族和拉祜族民众依据习惯法,对一些无凭据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多借助“神灵审判”方式解决问题,也有采取“兽判”的荒谬判罚,其浓厚的迷信色彩与文明法治是背道而驰的。对于国家法的“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们感到恐惧,对于法院审判和劳动仲裁的“耗时费力”,他们误解为法院和行政是“懒作为”“不作为”。(2)国家制定法在民商、经济领域基本排斥习惯法。如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在自治条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订立经济合同可以采纳习惯法规范予以调整。但是在经济合同具体实施和执行中,与民族习惯法、民族习俗相关的规范及调整荡然无存,出现民商、经济实体规定与实施程序错位。(3)民商、经济领域的习惯法在执行中被随意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改动比较、改动次数较为频繁,致使不少民族传统习俗缺乏稳定性和继承性。尤其是有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功利主义的引诱下,所采取的“自然审判机制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充满更多人为的操控因素。

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都有本民族的“物权习惯”,物权习惯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物权的取得与变动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殊性。有的物权习惯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密切相关,有的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有关,有的则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空间和地理环境有关,因而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物权习惯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各不相同。譬如,赫哲族、达翰尔族、鄂温克族、高山族的物权习惯,与其渔猎采集型经济类型密切相关,于是便形成了狩猎权、渔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等。国家制定法对这些类型的物权习惯,一直是持肯定和支持的立场与态度。如《物权法》第85条和第11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即是说国家的民事立法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关少数民族群体的婚姻、经济贸易、财产继承诸多方面,明确规定要结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结合当地民族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对于某些涉外方面的事项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位和价值,在民事立法上获得了高度尊重和重视。但是习惯法的物权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族物权习惯法中,规定土地、林地、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只要是改革开放前已经划定的区域范围,一律视为彝族村寨公有的资源;被当地群众认定的公山、公共坟场等闲散土地资源,一律视“家族”“家支共同所有的财产;甚至连居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也没有被划分为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范围。所有这些彝族习惯法有关财产权规定方式和内容,与改革开放后国家物权法保障公民个人主体地位、个人权益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从另一个方面看,少数民族群众每当遇到物权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希望通过习惯法的路径予以化解,而不是设法寻求国家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加之物权法的少数民族语言版本较为欠缺,法院审判能够适用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仍然不能满足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物权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习惯法的行为处罚与国家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截至目前尚无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构,对国家法刑法进行过变通抑或做出补充规定。其实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相互冲突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婚姻家庭习惯法方面,不仅至今在藏族、傣族等民族地区,仍然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现象;而且在贵州的苗族、布依族,还存在抢婚、“公房制”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的情况。这些与腐朽封建习俗联系在一起的荒唐行为,其后果就是导致触犯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发生。(2)在人的身心自由习惯法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素有“除魔驱鬼”的民族习惯法。村寨的人一旦感染上了传染病,村民不是设法尽快寻找医生堵住病源扩散、治病救人,而是在巫师的唆使下到“放鬼人”的家里闹事,毫无根据地捆绑所谓“放鬼人”,烧毁其房屋、索要其性命。这种目无法纪、极端残忍的习惯做法,在部分苗族、傣族群众的眼里,似乎都是必须的和很正常的事情。(3)在民族禁忌习惯法方面,在有些民族地区只要发生有损民族禁忌习惯法的情况,族人抑或本村寨人就要给破坏禁忌习俗的人采取“家法处置”,公然“私设刑堂”“动用私刑”。(4)在矛盾纠纷化解习惯法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对个别村民的危害社会行为,不是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刑事制裁,而是惯用“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措施。如个别村寨发生男女通奸、拐卖妇女、人命案之类刑事案件,在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做出判决之后,被害方还要无理地提出诸多“权利”主张,一旦得不到满足便进行肆意骚扰和恶意威胁,“私力救济”在这些民族地区属于长盛不衰的习惯法。对于上述各类案件的处置,当地执法机关一般从当地民风民俗和习惯法考虑,做出不属于犯罪的所谓“变通处理”,这是一种严重的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亵渎国家刑法权威的行为,长久下去必然引起缺乏刑法公信力和司法不公的严重恶果。(5)在定罪量刑依据方面,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刑法有相当大的分歧,主要源自于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和评价依据。如基诺族群众长期沿袭“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刀耕火种”可能导致水土流失、森林资源破坏,甚至触犯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放火罪”。即便如此,基诺族群众仍然认为这是不可丢失的传统习惯。他们甚至觉得土地和森林原本就是基诺人自己的(意识不到土地、河流、森林都是国家公有财产),放火烧荒和砍伐林木是为了播种和收获,完全不同于故意纵火烧山与偷伐林木,千百年来就是这么干的,不存在犯罪不犯罪的问题。

三、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在法律文本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补充。国家制定法律的宗旨是要构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的一切权利,建立和谐、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秩序。习惯法则凭借其特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维系少数民族地区正当合法的权益、保护当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宁,习惯法已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可信任和依赖的法则,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加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补和融合,需要着力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凸显政府对制定习惯法的指导与规范。地方政府要指导和引导乡村习惯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在条款上要有利于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当发现习惯法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建议通过国家法律予以约束,因为国家法毕竟是最后的、最高的权威约束,只有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才能保障相应的法律条款得到较好的落实。建议在逐渐丰富完善的国家民法典当中,专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章节,促使民法典更加适合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情况。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构,把已经具备条件和经过实践检验为成功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习惯法条款并增补到地方法规体系当中去,以增强对习惯法体系的支撑和硬约束力依据法律授权可以变通执行的地方,一方面要通过单行条例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补充立法体系完善审批程序予以解决,如在法律条文、法规授权范围上,制定和完善习惯法的相关补充条文。(2)在国家制定法中参照习惯法规定。国家立法应当更多地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利于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派上用场,弥补国家法介入农村乡间和基层的不足。这里以羌族习惯法为例展开论证,国家法可以对羌族习惯法予以吸收和改造。只有当国家法与习惯法能够在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的时候,国家法才能够在民族地区得到更好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和习惯法在某个方面发生矛盾和冲突,如果采取习惯法去处置就会大大地降低纠纷处理成本,达到国家法处置意料不到的法治效果。(3)习惯法体系要吸纳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国家法通常从全国一盘棋考虑问题,很难具体考虑到各个民族地区具体的特殊情况。民族习惯法正好能填补这方面的欠缺,如羌族习惯法应当在立法上摒弃陋习,自觉定位于“国家法律的补充”,借鉴和接受国家法的指引,不断充实和完善习惯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调适、共同促进的关系。乡规民约的制定是完善习惯法体系的基础,习惯法刚好介于乡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有利于协调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和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这个乡村治理三位一体法治体系的建构,有利于避免发生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尤其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家训族规的积极作用,把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自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现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

在民商、经济交易规则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相互通融。在民族地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治理的进程中,实体性经济立法与程序性习惯法相结合,是国家法民商、经济交易规则在民族地区结合与通融的重大举措,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在民族地区贯彻落实的必然结果。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民族地区需要着力抓好如下几项法治建设工作:(1)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注意吸纳习惯法的优势和长处,及时调整涉及民族地区经济贸易和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经济自治权的前提下,要及时制定出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细化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促使民族自治地方完整实现经济管理自主权。(2)依据习惯法诸法合体、刑民通融的特征,着力推进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程序性构建。如针对佤族群众获取劳动报酬方式,多“以物代酬”的习俗机制,应当不断规避“以物代酬”传统习俗的随意性,借助国家法的权威力量实现“诸法合体、刑民通融”,以传统惩戒仪式充当国家法执行的外在机制,构建经济法治的民族性、区域性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问题上,由宗教协会予以行业处罚的做法。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为了避免惩戒错位,必须在民族地区加强和推行法治社会建设。(3)民商、经济实体性立法与程序性习惯法之间要加强结合和融通,在实体性立法方面,必须始终准确定位和界定,国家制定法的定性和程序性习惯法的执行。一定要扭转民族地区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随意性,如拉祜族“伪劣产品推定”办法就缺乏最基本的原则性。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在民族自治地方义无反顾地推行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验收方面始终坚持国家标准不动摇。但在民族自治地方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为了使绝大多数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可,可采取宗教仪式和乡规民约的方式进行。(4)要加强民商、经济实体性法治理念同习惯法民族性法治理念的结合和融通,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村寨建设一同推进。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群众耳濡目染的传统习俗,把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潜移默化地转变为少数民族群众的认知,以此规范和推动民族地区以特色村寨为载体的乡村旅游观光产业发展。要继续加强法治理念同民族传统理念的通融互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观与以习惯法为标志的传统文化的对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传统法制理念的同流抑或良性竞合。

在民族物权习惯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调适。在当下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需要在民族地区群众中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物权保护意识。必须着力抓好如下几项物权法治建设工作:(1)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的优势互补性,进一步协调好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在实施和执行上用好物权习惯法的灵活性优势。也要看到物权习惯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某些不适应性,必须对其进行扬长避短、融通与调适。对物权习惯法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合理部分,国家法和执法机构一定要注意弘扬和提倡,促使物权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各级法院实施的过程中,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得力帮手和必要补充,做到国家法与习惯法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相得益彰。(2)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物权习惯法的调查研究工作注意总结和提炼少数民族物权习惯法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在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的时候,适时编撰出版少数民族习惯法通则,作为少数民族群众熟悉和了解物权法知识的范本,同时还可以为法官和检察官执法提供借鉴参考。(3)在国家制定法中要注意吸收物权习惯法有参考价值内容,尤其要借鉴习惯法使用性的合理部分补充制定法的执行部分。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假如就这样把第5条解释为国家制定法,那就意味着实质上没有制定法所依据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自然也就失去了物权的“法律效力”。再如《担保法》规定,当事人除了以抵押、质押方式设定担保外,还可以通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设定担保。在权利内容方面当事人甚至可以围绕不动产”,设定一些脱离所有权的“收益权”。假如严格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处置,那就妨碍和阻止了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和合法收益的获得,其实际后果是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实法律对于“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置,从来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物权习惯法是辅助性的法律渊源,它只能在制定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习惯法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润滑剂出现,对民族地区物权保护大有用武之地。(4)物权习惯法也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入,自主自觉地进行物权习惯法的转型升级,扬弃那些实践证明是不合理、不适用的部分,促使物权习惯法获得充足的、适应社会变革的动力,不仅有利于物权习惯法成为推动民族地区物权发展的法律规范,而且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保护物权的单行条例

在刑事处罚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借鉴。习惯法多在乡村和“熟人社会”的圈子里适用,抑或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里发挥作用。民族地区立法机关应当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习惯法的执行特点,对国家刑事处罚规定进行科学变通;地方政府要依据国家刑法规定和全国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指导习惯法借鉴国家刑法规定修改完善刑事处罚条款。民族地区刑法变通具有诸多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习惯法所具有的强大活力,足以抵御和排斥司法程序介入刑事纠纷,司法机关和执法人有时也故意回避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目的是希望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尽量与习惯法接近一致。刑法规定变通必须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需要符合宪法、刑法规定以及法律之间的统一与协调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如无绝对的必要性,千万不能随便做出变通规定。既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把习惯法当中的合理成分纳入到刑法的变通规定之中。三是灵活性原则,既要注重灵活运用刑法的形式与实质平等,又要关照到习惯法在实施和执行中的灵活特点。习惯法不仅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把情、理、法三者有机地融为一体,有益于矛盾纠纷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而且较好地通过审判活动促使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刑法规定变通的地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刑法变通内容和刑法变通效力三个方面:(1)变通制定主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级地方权力机关是依法行使立法变通权的“制定主体”。依据《刑法》第90条的明文规定,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大省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对刑法做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权力,自治区抑或省以下的地方权力机关,根本无权对国家制定法刑法做出变通。鉴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具有法律赋予的立法权,且对解决刑法的相关问题更有直接的发言权,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未来修订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法的时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自治县做出刑法变通规定草案的权力,以便与习惯法的制定和修订相衔接。(2)变通刑法内容。习惯法历来把“维护集体利益,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视为己任,通过习惯法的施行确保社会利益优先,维护和巩固民族地区整体稳定。国家法刑法内容规定的变通,实质上就是调整和协调自治区内部事务的治理,需要统筹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诸多方面的治理问题,要通过对刑法内容规定的变通处理,促使刑法规定与习惯法刑事处罚规范相互借鉴、相互协调,处置结果相近一致。(3)变通刑法执行效力。由于在同一个自治范围内既有主体少数民族成员,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同一个民族的成员也可能分布在全国不同的地方,这就要考虑以民族族籍为基本单位,在本民族内部进行刑法变通规定,应当明确该刑法变通规定仅适用于本民族“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对习惯法作了排除,并没有将习惯法视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习惯法并非始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对立,对于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定罪量刑的尺度,应当把法律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条款放到一起进行综合评判,尤其要把社会危害性放到特定的民族群体以及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去权衡定夺。这种刑法变通规定的地方性特点表明,刑法规定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无一例外都是依据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促使刑法制度的基本价值与习惯法治理功能都得到充分体现。

(完)

《香港国安法》几个重点、要素将分裂囯家的港独份子牢牢锁咽喉七寸;给台独份子一个致命的警告!

一、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中国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二、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三、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

五、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六、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

七、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

八、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

九、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

十、大陆、香港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谋局者”万千企业中最赚钱的种人! 首先,你要清楚自己是一个“做事”的人,还是一个“谋局”的人。 “做局”和“做事”有根本区别!

 

对于一个做局的人来说,万物皆为我所用,万物皆不为我所有。

每一件物品、每一项服务、比如:房子、车子、股票、工资、企业、股权等等都只是它的工具,他们的目的不是彻底拥有他们,而是利用他们。通过更新、倒手、与赎回实现增值,然后推高自己的高度,从而可以运作更多资源。

比如对电影来说,当你在看电影,别人却在赌票房。

对于一个谋局面的人来说,要善于看天

什么是”天”?它是由三个东西构成的:

第一是趋势

趋势就像江水,浩浩荡荡,顺势者昌逆势者亡。投资就是对趋势的判断。

第二是工具

对传统制造业、传统服务业造成最大冲击的就是互联网这个工具,未来的几年,VR,各种黑科技,认知技术,基因革命,所有这些都是即将改变我们的工具。

第三是政策

在中国做企业的人,都要了解政策,政策在引导一些行业,我们能不能在政策的红利中,能够获利。

所以在中国,做企业,要看天,天就是趋势、工具和政策。

未来的钱不是“挣”来的,而是“谋”来的

“活是人干出来的,钱是人想出来的。越干活的人越穷,越思想的人就越富有。”

很多人都喜欢做老板,但都是小老板,老板总是做不大。为什么做不大,我认为到一定程度以后,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老板的意识必须上一个新的台阶。

现代企业必须要突破思维的锁定,企业发展到每一个阶段就要用一个阶段的理念和思想,如百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百万元的思想境界;千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千万元的思想境界;亿万元的利润就需要有亿万元的思想境界,不然就很难实现突破,而且这种突破不需要很长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是挣大钱容易还是挣小钱容易呢?我认为挣大钱容易,挣小钱难。现在企业目前比较困难,但等到做大后就容易了。活是人干出来的,钱是人想出来的。越干活的人越穷,越思想的人就越富有,这就是当今时代财富创造的环境不一样。在西方国家是越玩越有钱,而我们作为世界工厂包括珠三角地区干了很多活挣了一点小钱就自认为了不得,那真正挣的是辛苦钱和血汗钱。而人家是在做思想,做标准。

我这个没钱的人在教有钱的人怎么赚钱,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财富机制发生了变化,财富来自思想,做学问的人有思想。一种新思想就是一种新货币,一种新思想就是一种新财富,在当今社会没有思想、没有新的理念、没有新的创新就很难赚钱。

有的企业老板赚了很多钱之后就说他们不会“玩”了,就是利润的来源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的精神世界前进一小步,对企业来说就可以前进一大步。在实践中,我们对物质的突破、对利润的突破来自于大脑的突破,来自于思想的突破。如果思想不能实现突破,那么钱就拿不回来。

有一句话说得好,解放思想,黄金万两;思想解放,万两黄金,所以钱是思想解放出来的。过去对广东来说或许是班门弄斧,但现在不是,广东这几年的发展与浙江相比,我觉得还是有点差距,比如说理念上。思想创造财富,但思想是空的还不行,就要把它物化,变成一种制度,一种体系,让体系去运作。

谋局者的最高境界

无论炒股、投资、还是买房,做局都是一个跟人性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分为四种境界:技术——艺术——法术——道术。

纵横捭阖、抽丝剥茧、设点控局;洞察人性冷暖,解析大众行为,这一路走来,如果做到游刃有余、可收可发,便抵达了“道术”的境界。此时万事万物、相生相克,生来病死,一切在你心里来去自如。

最强的对手就是你自己。一旦你战胜了自己,如同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

此时的你: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大我无我,众生之所求,正是你所舍。

我们现在将面对的是一个物联网和人工智能时代;

没有一种商业模式是长存的;没有一种竞争力是永恒的;没有一种资产是稳固的;企业家的格局、眼界,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境界;企业家的学习能力,关系着企业的发展速度与生死存亡。

 如果企业家不懂资本的知识、没有融资的技巧、没有金融的圈子,没有众筹能力、没有股权划分的思维,企业要想长久发展,赢得现代的竞争分外艰难!

中国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官员知多少?退休待遇差别在哪里?

我们常说的副国级干部,即《公务员法》里所说的国家级副职,同国家级正职一起,构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一个大权在握的省委书记如果没进政治局,那就只是省部级正职,比政协副主席还要低一级,不算是国家领导人行列。
中国有多少现任副国级干部?
国务院副总理   一般是3位  目前一共4位副总理,其中韩正为常委、正国级,不在副国级之列
国务委员   5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4位
全国政协副主席   24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位
中央政法委书记   1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11位  共25位政治局委员,其中7位常委不在副国级干部之列。副总理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军委副主席许其亮、张又侠,人大副委员长王晨,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等已在各自职位计算,此处不重复。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1位  书记处共7位书记,其中王沪宁为常委,不在副国级干部之列。政治局委员丁薛祥、杨晓渡、陈希、郭声琨、黄坤明等已在各自职位计算,此处不重复。
*注:现任的国家副主席不是政治局常委,也不是中央委员,此前这个位置被认为是正国级或副国级,这个统计将他作为前政治局常委计入正国级。
现任在职副国级干部共63位
中国有多少“部级”单位?
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
在行政级别不同意味着政治、经济、医疗等诸多待遇差别的中国,部级机构存在于各个系统,不仅在党政系统,人大、政协,还存在于一些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里。
谁是“正部”?
部级机构集中在中央部门,国务院所属机构最多。目前,国务院所属机构中,正部级机构不少于55个。
其中监察部与中纪委合署也都是正部级,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和国资委也是正部级。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过去的8个“总局”、“总署”是正部级机构。4个办事机构——法制办、侨办、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都是正部级。国务院还下设14个事业单位,他们都有行政级别,其中中科院、新华社、社科院等科研机构以及证监会、国研中心等11个部门是正部级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中,那些马上要调整的三峡办、南水北调办、国务院扶贫办也都是正部级机构。
2010年,国务院为应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成立食品安全办,目前尚没看到此机构的级别,但该办主任已经明确为“正部长级”干部。
部级机构另一集中系统是在党的中央部门,除中纪委与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合署外,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等15个中央部门都是正部级机构,人民日报、中央党校、文献研究室、党史研究室等4个单位也是正部机构。
上述这些部门的领导都是正部级干部,但有些部门如公安部、宣传部、中央党校的主要领导由国家领导人兼任,通常由正部级干部担任常务副职。
照此算来,中央党政系统的部级单位至少有75个,但正部级干部肯定不止75个,因为有的副职也是正部级干部担任。
中央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主任都是正部级干部。有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正部级干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也是正部级干部。供销合作总社是正部级单位。
中国还有19个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其领导都有行政级别,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全国侨联等10个左右的机构主要领导都是正部级干部。
中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民主党派的干部也属于“参公管理”,8大民主党派中央主席一般都是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职务,但副职和常务副职也有正部级干部。
保守估计,“中央部门”的部级干部(不含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应该超过了100人。
此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还集中了一批从党政机构卸任的正部级干部,具体集中在各专门委员和工作委员,全国人大有专门委员会,有工作和办事机构,全国政协也有专门委员会,1个办事机构。
地方上31个省份,基本每个省份有3名部级干部,分别是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政协主席,其中5个由政治局委员兼任书记的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单设,实际上每个地方也是3名省级干部。不过西藏的书记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多出1名,新疆的副书记兼新疆兵团政委是正部级干部。
照此算来,地方上大约有95名以上正省部级干部。
“部”与“副部”的升降逻辑
什么样的机构是正部级机构?
什么样的机构是副部?
二者的差别大至单位的名称,小至公章的大小。
以国务院下属的机构为例,正部级单位的公章直径是5厘米,副部级的是4.5厘米,这个国务院规定,是正部级单位和副部级的一个精准的量化差别,也是一般人难以觉察的。
要分清哪个单位是正部级,哪个是副部级,另一个相对容易的办法是看单位的名称。在国务院所属机构中,叫部、委、总局、总署都是正部级,叫“局”的一般都是副部级,如国家文物局、国家信访局等。
部级和副部机构还有一相对明显的区别,一般正部级机构内设的处理日常综合事务的部门大多数叫“办公厅”,而副部级单位大多叫“办公室”。
级别不同,会在一定程度决定一个单位的协调能力。在不同的时期,政府往往也会为加大某一方面的工作力度而将某部门升格,因此一个单位是部级还是副部级,并不是一劳永逸,而会根据工作需要而加以调整。
如2001年,国务院为了“加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加大市场执法力度”,新闻出版署升格为总署,国家工商局升格为总局,技监局、出入境检疫合并升格成质检总局,都由副部级单位成了正部级单位。
2003年后,我国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为加强安全监管,2005年1月,国家安监局被升格为安监总局,由副部升为正部。
也有从正部降为副部的,1998年机构改革时,出于精简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需要,正部级的林业部就从组成部门调整为直属机构,并降格为副部级的国家林业局。
退休之后有差别
近14亿人口的大国,官至部级,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层领导,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享有专车。虽然副部级干部也有事实上的专车,但严格的政策规定是副部级干部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按规定,正省部长级干部配备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副部长级的标准在35万以内,排气量都在3.0升及以下。
正部级干部与副部级干部的办公室大小也不一样。2009年,国家发改委公开重申了2001年的规定,部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副部级的不超过42平方米。
在住房方面,房改之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01年公开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正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220平米,副部级190平米。
一位老干系统的干部说,部长和副部长的待遇,在任时差别并不大,不过退休后会有明显差别。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制设置的通知规定,老干部局(处)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司机等,在人员配备上,老干部局的工作人员与退休干部的比例是1∶30,但对离退休的正副部级干部则是按1∶1配备人员。
但正副部长之间的退休待遇是有差别的,退休后部级干部可以有专车,副部级就没有了,但也会保证用车。部长退休了还有专职秘书,副部长不会再配秘书,但如果退休后还在一些学会、协会兼职,这些单位一般都会配备秘书。
此外,一些在原单位威信高的副部级干部,原单位也会安排相对固定人员为其服务。“差别大的在于医疗。”这位老干部退休时是副部级,目前已经提高为正部级医疗待遇。
他说,副部级的医疗证封皮是蓝色的,正部级是绿色的。凭医疗证去看病,不用排队挂号,住院也可以享受单间病房。二者的报销程序也不一样,正部级的费用直接由卫生部门与医院结算,副部级的费用则要到原单位报销。
谁能“享受”部级待遇?
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出现 “部长级待遇”、“副部长级待遇”等字眼。这意味着,有些人可能级别达不到部级,但可以享受部级的待遇。
提高享受待遇是离退休干部政策之一,可以是综合待遇,也可以是单项待遇如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中的一项。
1984年,中央就在全国范围内将一些稍低级别的干部提高为享受(副)部级待遇,或(副)部级医疗待遇。
2011年,建党90周年之际,中央又提高了一些老干部的医疗待遇。
据中央有关部门的通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革”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在云南,省内全部37名老红军现在也都享受副部级以上医疗待遇。
不仅是老干部,在职人员中,“享受待遇”也很常见。众所周知,两院院士就可以享受副部级干部的乘车和医疗待遇。
事业单位中,教育部已有31所直属高校校长明确为副部级干部,但学校的级别没有提升,国家图书馆馆长、故宫博物院院长都是副部级干部。一些团体的领导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都是副部级干部。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也是副部级干部。

他本来是一个演员,美国现任总统川普视他为偶像;但是他没有成为明星,失落的演员经过努力成为了美国总统,这应该就是美国的奇迹吧?他的演讲充满笑声,但仍旧引人深思。

他本来是一个演员,但是他没有成为明星,失落的演员经过努力成为了美国总统,这应该就是美国的奇迹吧?他的演讲充满笑声,但仍旧引人深思。

“南希和我今晚应邀出席这次大会,与大家共度这一特殊时刻,感到很荣幸,我以总统身份在共和党大会上发表讲话,这是最后一次了。因此,我十分感谢在座的诸位。每当听到有人说我是在1981年1月20日成为总统的,我就觉得我必须予以纠正,因为我并不是自己成为美国总统的,我只是受权暂时管理一个叫做总统制的机构,而这个机构是属于人民的。

我曾经多次祷告,感谢所有给予我这一信托的美国人,今晚,请再次接受我们——南希和我的由衷的感谢,感谢你们赋予我们一生中这一特殊的时刻。刚才,你们又用一篇感人肺腑的颂词给这种荣誉锦上添花,我只不过是个普通人,因此听到别人称赞我们取得的成就,也不免有点沾沾自喜。但是今晚,我们首先要记住,真正值得称颂的应是2亿4千5百万美国公民,是他们构成了我国宪法开宗明义的头四个字,也就是最伟大的四个字:美国人民。

美国人民承受过巨大的挑战,把我们从民族灾难的深渊中拯救出来,建立了我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重振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他们是出类拔萃的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美国人。所以,如果今晚要向谁表示敬意的话,就应该向遍布这块土地的英雄豪杰们致敬,他们是实干家、梦想家和新生活的建设者。没有他们,我们在民主制度下的光辉实践就将一事无成。

最近,我们常听到有人说现在是改革的时代了。女士们、先生们,我再善意地提醒一下,我们就代表着改革。我们从1981年1月起就卷起袖子大干起来,我们满怀希望,从不灰心丧气,我们向过去失败的政策挑战,因为我们相信,一个社会之所以伟大,并不在于其政府做出多少许诺,而仅仅在于其人民取得了进步,这就是我们进行的改革。我们相信,要实现持久和平,只能靠实力而不能靠我们对手的善意。

我们对政府持正当的怀疑态度,以制止它采取过分的行动,但在它帮助改善我国公民生活时,我们也乐于利用它的力量。增加税收不是联邦政府固有的权力,我们认为通货膨胀对穷人、年轻人和老年人是冷酷无情的。

我们尊重把我们结合成一个家庭或一个国家的价值观点。这就是我们的理想。你们在座的诸位、以及今晚像你们一样也在注视和聆听这次大会的人,都在为实现这个理想而献身。你们不是半途而废的懦夫,你们的行动也不仅仅是为了竞选,而是为了一个事业,你们代表着一种人,一种我所熟悉的为自由政府而奋斗的最杰出的斗士。

我知道以前我也这样说过,但是我相信,是上帝把这块土地放在了两个大洋之间,使世界各地的特殊人物发现了它,致使这些人因酷爱自由而远离故土云集到这片土地上,使之成为一束夺目的自由之光照亮了整个世界。富有想象力是我们的天赋,我要告诉你们一个小男孩的想法,他在我就职后不久给我寄了一封信,信中写道“我爱美国,因为在美国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参加童子军。我爱美国,在美国随便信仰什么都行,而且只要有能力,就可以成为你想要成为的那种人。我爱美国,因为在美国大约有二百种不同味道的冰激凌可以选择。”这就是小孩子眼里的真理。结社自由、信仰自由、满怀希望,并且可以获得各种机会,对这个孩子而言,就是在二百种味道不同的冰激凌中进行挑选。

这就是美国,每个人不分男女都幻想着能给人以希望的美国。正因为如此,我们对全世界来说就像一块磁铁,吸引人们冒着被子弹击中的危险以生命为代价越过柏林墙来到这里,吸引人们冒着九死一生的危险乘一叶扁舟渡过波涛汹涌的大洋来到这里。这块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以及使之结为一体的自由——就是这些使美国能够高高地飞翔,一直飞到可以看见自由和希望的万里云天。

当我们的子孙后代追寻我们一生的踪迹时,我希望他们会明白,我们是想把国家尽可能完美地传给他们。在这个国家里崇尚正直、宽容、慷慨、忠实、勇敢、知识、公正和虔诚。这就是我的想法,我感谢上帝保佑我活得很好,而且活得很长,得是当我在华盛顿收拾离任前的行装时,不要以为我喜欢人们谈论我已时事届暮,年近黄昏。

黄昏?美国没有黄昏。我们这里,每天都是旭日东升,到处都是崭新的机会,可以编织各种梦想。黄昏?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坦白承认有时我觉得我还是个小伙子,在和弟弟比赛,看谁先从山上跑到罗克河铁路桥下可以游泳的小水湾。要知道,哪一天也比不上新的一天更美好,在我们这个国家里,它就意味着在你身上会发生某种奇迹。

在我身上就确实发生了某种奇迹。几年前,我们点燃了一场燎原烈火,我们将激昂的思想和执著的信念作为燃料,决心让它烧遍全美国,那是多么美好时光啊!我们曾经在一起为我们热爱的事业而战斗,但是我们绝不能让火焰熄灭,或者退出战斗,我们必须一次又一次地捍卫我们的自由,一次又一次!但是我要对你们说,如果火光暗淡了,我愿意留下我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一旦你们需要一名小卒,只须说一声,我召之即来——只要一息尚存,只要我们这个可爱的国家在这个最辉煌的时刻还在不断地进取求新。让火光一直熊熊地燃烧下去吧!这样,当我们要见上帝的时候,回首往昔,我们就可以无愧地说,我们做了我们所能做的一切,从来不遗余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有这些行为或被开除!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此前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但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又该依照什么样的程序,监察法都未明确。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意在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

对大多数人而言,成为一名公职人员、公务员曾经意味着端起了“铁饭碗”,但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再严重的依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处理种类。

哪些行为会受到开除处分?快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

一、公职人员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具体指以下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被列入了公职人员的范畴。

二、政务处分有哪些?

《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六大种类,分别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法》还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三、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四、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五、公职人员有以下情形者,可予以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陆定一长子陆德:回忆父亲文革苦难的九年岁月。秦城监狱,一个6平方米的单人囚室,里面没有床,只有地铺,门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68164”。它有特定的含义:68–入狱时间,1968年;1– 特等犯人;64–这个囚犯的编号。 整整13年,陆定一被隔离关押,子女不能见他。究其原因,是因为陆定一坚持不认“罪”,而且不揭发其他“党羽”。

陆定一蒙冤记

“文革”之前,陆定一是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1966年,狂飙天落,他成为第一批被打倒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随之而来的是批斗、关押,在铁窗中度过了13年的囚徒生涯。然而,批斗、镣铐、名誉扫地都没有能够动摇陆定一的政治信念,越是在逆境和危机面前,陆定一越是表现出了一个革命者的坚忍与顽强。

风生水起

1966年初,山雨欲来风满楼。

围绕《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斗争的风云翻涌,毛泽东对中宣部、北京市委越来越不满。3月17日至20日,他在杭州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严厉地批评中宣部及北京市委;3月28日,在同康生的谈话中,毛泽东再次批评与警告:如果再包庇坏人,中宣部要解散,北京市委要解散。他还说,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进行阶级斗争的决议,为什么吴晗写了那么多反动文章,中宣部都不打招呼,难道中央的决议不算数吗?什么叫“学阀”?那些包庇反共知识分子的人就是“学阀”,包庇吴晗、翦伯赞这些“中学阀”的人就是“大学阀”,中宣部是“阎王殿”,要“打倒阎王,解放小鬼”。

陆定一听了传达,感到异常困惑与惶恐。就在这时,又出现了一件令陆定一震惊的事。一天上午,陆定一如约来到了彭真的家。彭真拿出一叠材料,对他说:“这是公安部转来的一批匿名信的照片,这些信大部分是写给叶群一家的。公安部派人到严慰冰的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调取严慰冰的档案,查对笔迹,最终断定匿名信出自严慰冰之手。”

陆定一感到震惊,也感到不可思议。他确实不知情,更不赞成妻子的这种“玩火”行为,他说:“这样的信是起不了效果的。有意见就公开提嘛!”此后,关于写“匿名信”的动机,陆定一多次说过,他请教过医生,确实有这样的精神病,平时一切正常,发作时精神就错乱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慰冰正是属于这样的精神疾病。

与彭真谈话之后,陆定一遵照中央的决定,采取回避的态度,到江西、安徽作“调查研究”。不久,中宣部副部长张子意和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突然来到合肥,他们受中央委派通知陆定一:严慰冰已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并于4月28日逮捕。

严慰冰要出事,这在陆定一的意料之中,但竟以“现行反革命罪”抓起来,却是他始料不及的。他没有想到事情竟如此严重。两位副部长还传达了中央的意见,要他遵守五件事,其中有:不要将此事泄露,不与严家人来往,在外地逗留得久些,不要立即回京。陆定一表示照办,并接受张子意的建议,写信给中央,表明自己拥护中央的决定和遵守五条规定。

然而,灾难还是落在了他的头上。5月6日,陆定一忽然接到中央办公厅负责人汪东兴打来的电话,通知他立即回京,参加党的重要会议。

匆匆飞回北京的陆定一,按照指定的时间,赶到会场,会议已经开始了,迟到的陆定一立即陷入围攻之中。在林彪的布置下,特别就匿名信横加责难,说严慰冰的匿名信是“反革命”。严慰冰不是“单干户”,而是有“同谋者”,陆定一就是指使者与主谋。他的家庭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夫妻店”。

陆定一有口难辩。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五一六通知”,决定成立了以康生为顾问、陈伯达为组长、江青等为副组长的“中央文革小组”,“文化大革命”的狂飚开始席卷全国。5月23日,中央通过了立案审查“彭、罗、陆、杨反党集团”和撤销彭真、罗瑞卿、陆定一和杨尚昆等人职务的决定。在对陆定一的决定中说:“陆定一同严慰冰的反革命案件是有密切牵连的。”9月30日,又正式公布了对陆定一实行“隔离反省”的决定,至此,陆定一被彻底打倒。

身陷“秦城”

1968年4月下旬,陆定一被移送到秦城监狱,这是他第一次尝到牢狱的滋味。陆定一革命四十多年,曾在白区做地下工作,虽然他随时都做好了被捕入狱的准备,但是每一次都化险为夷。这次入狱,是陆定一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

陆定一按规定脱去身上的衣服,换上黑色的囚衣,钢笔、手表也都被留下了。这里有几座楼房,他被带进其中的一座,楼道两旁的铁门上都挂着锁。押送他的人把他推进一个打开的小门中,“咣当”一声,铁门又关上了。陆定一心里明白,他已经成为阶下囚。

在此之前,陆定一在看守所里已被关押了近两年,在严刑逼供下,他三次绝食、多次上书,但种种的抗争只是加重了他的“罪行”。

对这段经历,陆定一后来回忆说:

1967年10月9日,我被捕了。连续三天,有9个人审讯我。动了刑,没有结果。就给我上手铐,刺进皮肉,很痛。接着又拷打,又上刑。

他们根本不问我,也不问彭、罗、陆、杨的关系,硬给我加上“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的帽子,逼我招供。我受不了酷刑,人都快要死了,就按他们要的“招供”!

从此,我就胡说八道。说什么假话,他们都爱听。他们爱听什么,我就说什么假话。不说怎么办?死不了,就得说假话。党内有些人就爱听假话。

口子一开,堵不住了。我就按他们要的,写了假口供。

接着,他们就把我送进监狱。

我的编号是68164号,即1968年1号要犯,64号。

在监狱,受虐待,我生了气。想不通,生闷气,肚子里生起硬块,眼底开始出血。把我送到同仁医院,用镜子一检查,医生说,你这病,要靠你自己治。你要自己消气,把硬块消化吸收。你不要生气,你要学会笑,大声地笑。

从医院回到秦城监狱,我就学笑。不笑也要笑,哈哈大笑,像演戏的大花脸那样,哈哈大笑。监狱里,有一块门板,上下两部分。哨兵上上下下望,干涉我,要我不要笑,禁止我笑。我说,我有笑的本事。

不让笑,怎么办?我就唱,大声地唱。又笑又唱,又唱又笑,经过半年多,用笑用唱的方法,果然治好了肚子里的硬块。

长期囚禁在单人牢房里,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缺乏人际间的交流,精神会失常;二是除了审讯之外,没有人和他说话,可能失去说话的功能。陆定一也担心会出现这种现象,于是想办法避免,办法之一是哈哈大笑,办法之二是唱京戏。就是靠笑和唱,治好了肚子里的肿块,也使他没有失去说话的功能。

“中统特务”

陆定一是因“彭、罗、陆、杨反党集团”案与“严慰冰的反革命”案被捕的,但是,每次提审,审问的人不过问他与彭德怀、罗瑞卿、杨尚昆之间的关系,而是纠缠匿名信的问题,再就是要把他搞成“特务”、“内奸”。“九一三事件”,林彪摔死在温都尔汗,“匿名信”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但陆定一并没有获释,反而被宣布是“内奸嫌疑”。陆定一革命几十年,从来没有被捕过,同内奸嫌疑根本挨不上边。那么,他是怎样被诬陷成“中统特务”的呢?

1968年5月,“陆定一专案组”的三个人奉命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点名要提审职位最高的中统特务。在管理所人员的陪同下,原国民党中统局秘书张文被带到审讯室。“专案组”的态度十分严肃,命令张文交待关于中统特务打入共产党中央的内线。

审问了一天,没有收获,三个人便按照既定程序,再宣布政策,再背诵语录,可张文仍然答不上来。提审者拍桌子,严厉训斥,不起作用,只好命张文回去好好回忆。

回到宿舍,张文苦思冥想,想起了一件事:在1947年的一次高干会上,中统局长叶秀峰通报了上海区破获的几件共产党案件,并表扬该区负责人的工作有成效。在讲话中,叶秀峰还自鸣得意地说:“以前共产党打进我们的心脏,现在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了。”对于前半句,大家心里都明白,那是指共产党人钱壮飞,可是,对于后半句,大家就猜不透了,叶秀峰所说的“我们的人”究竟是谁,没有人知道。  第二天,张文将这件事交待出来。三人听了,立即兴奋起来,一个劲儿地追问:“这个人是谁?”

“不知道,叶秀蜂没有讲出名字。”张文老老实实地回答。 三个人不信,硬说张文有顾虑,于是再宣布政策,再背诵毛主席语录,再令张认真反省,一直搞到天黑。张文被搞得晕头转向,三个人也精疲力竭。  第三天,再被提审,张文的回答还是与前两次相同。三个人恼羞成怒,拍着桌子威胁说,再不交待就一枪崩了你。其中一个人提示:叶秀峰所说的那个人是不是中央宣传部长陆定一?

经过连续三天的提审,张文明显感觉到一次比一次严厉,如果不说假话,恐怕难过此关,于是顺着专案组人员的提示回答说:“是的,叶曾说过,那个人就是陆定一。”

听到“陆定一”三个字,三人露出得意的笑容,当即令张文写出书面供词,并说只写这一段就行了。张文遵命随即写出这样一段话:当时叶秀峰所讲的“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这个人就是陆定一。

这份几行字的供词被小心地放在文件包里,三个人扬长而去。

1974年9月,“四人帮”又派人到抚顺战犯管理所提审张文,张文写了一份与1968年那份供词基本相同的供词。

1975年中共中央25号文件为陆定一正式定性,而张文的那份供词作为主要证据向全国传达。

粉碎“四人帮”后,已经获特赦的张文在听取揭批“四人帮”罪行传达后,才如梦初醒。原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采取“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卑鄙伎俩来打倒老干部。由此联想到自己在改造期间所写的两份不实供词,心里觉得特别不安,一种负罪感总是萦绕在心头,挥之不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在这股春风的吹拂下,1984年11月和1985年10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整党办先后派人到张文家中,查询核实当年的讲话内容,以及如何被逼供、诱供的经过。这时,陆定一案已经彻底平反,林彪、“四人帮”强加在陆定一身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已经彻底推翻。张文终于可以将事情的真实情况讲出来,他感到如释重负,为自己能在有生之年纠正错误而感到庆幸。

“阶级异己分子”

陆定一的另一罪状就是“阶级异己分子”,其“根据”就是他接受了父亲的2000元的“遗产”。其实,这件事情本来很清楚,但林彪、“四人帮”硬是揪住不放,大做文章,目的就是要打倒陆定一。

陆定一的第一位夫人叫唐义贞,比陆定一小三岁,生于湖北武昌金口镇一个中医家庭。1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后,18岁的唐义贞被党组织送到苏联,进入共产国际东方部办的中山大学学习。在这里,她遇见了陆定一,两人一见如故,1929年结为夫妇。1930年夏天,陆定一与唐义贞先后回国。1931年春天,在顾顺章叛变革命的最严峻时刻,陆定一夫妇在自己的住所接待了周恩来。同年9月,唐义贞随陆定一到了瑞金。此时陆定一已由团中央巡视员改任苏区团中央宣传部长。他们在叶坪附近一座废庙里安了家,第一个女孩也是在这里降生的,取名“叶坪”。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被迫进行战略大转移。唐义贞因为怀孕,被留了下来。望着腹部隆起、步履蹒跚的妻子,陆定一依依不舍。唐义贞也清楚这可能是诀别,但两人都尽力抑制自己的感情。红军主力撤出中央根据地后,唐义贞随福建省委秘书长毛泽覃一行人前往长汀。11月19日,唐义贞在邓子恢母亲杨老太太陪伴下,到达长汀圭田,第二天便生下一个男孩。十几天后,她含泪和新生婴儿分别,回到了队伍。不久,唐义贞在突围中被俘。1935年1月31日凌晨,唐义贞倒在敌人的枪口下,当时她还不满26岁。而此时,陆定一跟随党中央、毛泽东长征到了陕北,并参加了东征和西征。不久,因为旧疾发作,陆定一不得不请假去南京治疗。在治病期间,他接受了父亲留下来的2000元钱,并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八路军南京办事处,作为党费上交;另外1000元交给了妻子的长兄唐义精,用来寻找留在江西老区的女儿叶坪。当时,他并不知道,他那个未曾谋面的儿子还活着。

陆定一对唐义精说:“现在有了线索,就有找到叶坪的希望,但我要回前线,没有时间和精力,就只有拜托你们了。”他还嘱咐:“如果发现其他同志失散的孩子,也一并找回来。”因为他知道刘伯坚烈士的儿子也留在江西。

唐义精当时是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的校长,五四时期与恽代英是挚友,一起投身爱国运动。1938年,日寇进攻日紧,达官贵人和政府机关纷纷关门收拾行李,准备撤离武汉。唐义精决定把武昌艺专西迁四川,可是经费无着落,只好动用陆定一留下的这笔钱。为慎重起见,唐义精请学校董事会会长蒋兰圃手写了借据一张,注明是借用这笔钱来迁校,将来有钱再还,以便继续寻找叶坪。这张借据曾由唐义精夫人张瑛保存,后因当事人先后亡故,又经战乱不知去向。

唐义精与五弟唐一禾一起组织了学校的西迁,到重庆后,他继续履行陆定一的嘱托,不断地打听叶坪的下落。不幸的是,1944年3月,兄弟俩赴重庆开会途中,因翻船,双双身亡。

陆定一的本意是用这1000元寻找女儿和其他同志失散在老区的后代。但在国家危难之际,这笔钱借唐义精、唐一禾之手,用于民族艺术事业,不仅保住了武昌艺专,还培育了大批艺术骨干。“文革”中,“陆定一专案组”曾到武汉取证,唐一禾夫人熊明谦和武汉艺术学院院长杨立光都说明这1000元用于武昌艺专的搬迁上,但“四人帮”仍诬蔑陆定一是“阶级异己分子”。

迟到的春风

1975年,中国大地有了一点春的气息。邓小平复出并进行了“全面整顿”。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在周恩来、邓小平的推

动下,中央落实政策,在解放干部方面采取了重大步骤,除与林彪集团有关的审查对象和其他极少数人外,大多数被关押审查者得到解脱,搞清楚的还进行了平反。这使300多名高级干部获得解放,其中一些人还陆续分配了工作。

这年,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讨论陆定一的问题。会议给陆定一定下三条罪状:一、阶级异己分子;二、反党分子;三、内奸嫌疑。会议还做出“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这次会议,周恩来因病重没有出席,邓小平提出了“还是留在党内”的意见,但他孤掌难鸣,没有被接受。

这个决议被作为中共中央1975年25号文件下发全国,党内外都传达了,直到居民委员会,传达范围之广在“文革”中也是不多见的。这份红头文件同时也决定:释放陆定一出狱,离开北京,放回原籍,每月发200元生活费。

陆定一被软禁、关押已有九年多了,能够出狱回家,当然是件好事。但是,要出狱,就先要签字,签了字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是“阶级异己分子、反党分子、内奸嫌疑”。陆定一不同意这三项罪状,拒绝签字,只好在监狱又蹲下去。

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了,十年的大动乱宣告结束。

这年年底,陆定一的心脏病又犯了,必须到医院治疗,但他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被安排在复兴医院监狱病室就医。病房也是牢房,有铁门,有看守,有监视。

病稍好了,陆定一继续进行申诉。他写信给公安部部长和当时担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请他们转呈中共中央。这时已是1978年11月,中央正在召开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作出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同时提出:完成工作重点的转移,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必须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

1978年12月2日,陆定一终于在这一天重见天日。一位中组部的副部长和一位公安部的副部长驱车来到复兴医院监狱病室,把陆定一接出去,并告诉他中央将为他平反。

陆定一说:“能为我平反,这不简单,不简单啊!我的案子该叫‘冤案’吧?”“是错案。”来人回答说。

陆定一出狱的前一天,严慰冰也出狱了。

从1966年5月8日被软禁,到后来的十年牢狱之灾,失去自由近13年的陆定一有着一种恍如隔世的慨叹与无奈。出狱后,陆定一曾在一首诗中写下了这样的诗句:“出入几生死,往事泣鬼神。”足以表明他在世事沧桑面前的庆幸和泰然。

后记:1979年6月,陆定一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增选为副主席。同年9月,在党的第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陆定一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80年3月,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顾问。1983年6月,在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副主席。在党的第十二、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

陆定一长子陆德,讲述父亲 陆定一蒙冤记。秦城监狱,一个6平方米的单人囚室,里面没有床,只有地铺,门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68164”。它有特定的含义:68–入狱时间,1968年;1– 特等犯人;64–这个囚犯的编号。 整整13年,陆定一被隔离关押,子女不能见他。究其原因,是因为陆定一坚持不认“罪”,而且不揭发其他“党羽”。

陆定一,1906年出生在江苏无锡一个家道殷实的官僚家庭。陆德回忆说父亲参加革命很早,但他参加革命的原因却和别人不一样。那个动荡的年代,很多人是因为吃不上饭,家庭贫困而起身反抗,参加革命。而陆定一从小过的是诗礼相传,衣食无忧的生活。他1925年毕业于上海南洋大学(交通大学前身)。

1925年秋,陆定一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世纪20年代末,曾赴莫斯科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少共国际代表,是党的第一代革命家,也是共青团第一代领导人。陆德的外公严朴也是中共第一代的早期革命家,他1925年参加革命,是江南一带有名的农民革命领袖。严朴家是无锡有名的大财主,但早在1920年左右就把自己的田地分给了农民,之后又变卖了家产,投身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并曾在瑞金苏维埃政府任财政部副部长。陈云曾称赞他是“三公子毁家闹革命”。陆德的母亲严慰冰,一个典型的江南才女也弃富家千金的身份,追随丈夫和父亲,为同一个理想革命而无怨无悔。

早期红军条件恶劣,但陆定一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理想,即便是长征这样艰苦卓绝的过程中(陆定一被“王明路线”打击,长征中丢官罢职,只是一名普通战士宣传员),在他的文笔下依然产生的是像《老山界》那样的革命英雄情怀。

“满天都是星光,火把也亮起来了。从山脚向上望,只见火把排成许多‘之’字形,一直连到天上跟星光接起来,分不出是火把还是星星。” 高山的陡立,夜行军的气势??一篇写景写情,险中有美的散文《老山界》,正是文由心生的写照。这篇文章后来选入中学语文课本,几十年来感染了整整一代人,也让后辈深深记住了“陆定一”这个名字。据老红军赵发生在《人民日报》中报导,“万里长征”这一“政治术语”也是由陆定一提出来的。陆定一在长征中还与作曲家贾拓夫等人创作了《会师歌》、《打骑兵歌》、《长征歌》,其中《会师歌》是建国十周年大型歌舞剧《东方红》中的主题歌之一。这些革命歌曲都被后世流传。

“德”的渊源

1942年,延安边区最困难的时期,陆德降生了。因为是早产儿,陆德刚出生时的体重仅仅有4.5磅,严慰冰没有一滴奶水,小陆德的体重很快又掉到3.6镑,命悬在了生死线上。那时延安只有一头奶牛,每天警卫员过河去取奶,所有中央领导同志,一家只能分到一瓶奶。朱老总得知陆德的情况,就把自己的那一份让给了陆家。因为延安的医院条件差,没有婴儿暖房,朱老总同时又把自己的暖水袋拿出来给陆德用。后来李井泉的夫人刚生完孩子就把陆德抱去,给他和自己的孩子一起哺乳,给陆德喂奶的,还有一位“廖妈妈”。可以说,陆德是用“革命的奶水”哺育成活的。

“对于这些无私帮助,我父亲很感动,为此给我取名为陆德德,一为纪念朱德,二是提醒自己以德报德”。直到1961年,陆德准备参军上大学,他觉得“德德”这个名字太小孩子气,才提出改名字。一次观看文艺演出的中场休息时,陆定一向郭沫若提起:“我孩子马上就入大学了,但他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合适,请您给他改一改。”郭老就问一旁的陆德叫什么名字,陆德回答:“叫德德”。郭老晃着头想了想说:“就改叫陆德吧,少了一个字,但是意思没有变,多快好省!”

但这个寄寓了美好的希望,意义丰富的名字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却成了陆定一反党的“罪状”之一。有人诬陷“陆定一给孩子起的名字‘德德’,一个是朱德的德,一个是彭德怀的德。彭德怀是反党的,说明陆定一很早就有反党之心。”对此,陆定一反驳说:“这是形而上学的解释,第一,众所周知,陆德的‘德’是为朱老总起的。第二,即使是为了纪念彭德怀,当时彭德怀是解放区的副总司令,后来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彭德怀是我们自己的革命同志,毛主席当时不也亲笔题词‘横刀立马唯我彭大将军’嘛!‘陆德德’这个名字是1942年起的,你们不能把庐山会议以后才发生的情况来定罪之前的事。”

陆德认为自己的父亲陆定一与其说是政治家,不如说是一个坚持理想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最看重的就是对“德”的清守和对“德”的忠贞回报。“陆德”这个名字,也反映出父亲对陆家延续“德”的期望。

尊重事实提倡多元

陆定一学识渊博,对古典文学和历史造诣深厚,在自然科学方面也有丰富的知识,英文水平也非常高。毛主席与美国记者斯特朗《论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的重要谈话,就是陆定一直接翻译的。陆德回忆说:“父亲对待工作非常认真,他的文章从来不让秘书来代笔,几十年来都是自己在“爬格子”,他笔耕勤奋而且谦虚好学。对不熟悉的领域和不懂的问题,都会虚心请教,查典据籍并还邀请专家讲解,学术上非常严谨。例如,上个世纪60年代,他对原子物理不懂,就专门请何祚庥来给他讲课,直到“文化大革命”前才被迫中止。柯祚庥曾感叹:‘这么大的领导干部,如此学习的没见过’。如此好学不倦,使陆定一写的文章和别人不同,提的方针政策务实而具有针对性。

陆定一是中国“新闻定义”的提出者。早在1942年4月,陆定一负责编辑《解放日报》的《学习》副刊,就撰写了《从实际出发》等比较有影响的文章。同年8月,担任《解放日报》总编辑。他撰写的《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提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短短的13个字,是各种新闻定义中最短的一条,但却涵盖了新闻的所有特质。他明确事实是新闻的本源,强调新闻坚持唯物主义观点。提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派生的、被决定的东西”。他始终坚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和及时准确性,反对那种以“政治性”为借口,以“政治”为理由而强奸客观篡改事实的做法,认为这就失去了新闻的真谛。

著名的“双百方针”也是由陆定一提出的。陆定一在1956年4月27日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双百”的主张,被毛泽东在28日的总结发言中肯定,其双百的名称则是由陈伯达建议的。1956年5月26日,时任中央宣传部部长的陆定一在中南海怀仁堂向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医学家、文学家和艺术家作了题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讲话,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和3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肯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他明确宣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是我党发展科学艺术文化的一个基本性的同时也是长期性的方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文教委员会副主任。1959年,陆定一任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院副总理。1962年,他任中央书记处书记。1965年,他兼任文化部部长。长期负责党的宣传文教工作,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和发展党的宣传文化教育事业,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倾注了毕生的精力。党的“教育方针”也是陆定一提出的。

“他这一辈子,主要是管文教卫体宣,他希望以他的努力,至少在这个范围内中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父亲在‘阶级斗争为纲’的那种大政治环境中提出‘双百’方针,提出允许不同学术派别自由辩论,不要乱戴‘政治帽子’,不要一派压一派,‘要允许有独立思考的自由、有辩论的自由、有创作和批评的自由、有发表自己意见、坚持自己意见和保留自己意见的自由’,‘要把学术和科学技术研究同政治问题严格区分开来’,父亲提出这些主张是十分不易的。父亲在晚年时曾对我讲‘总希望在文化、学术领域能创出一个自由研讨,畅所欲言的较为宽松的政治环境,促其蓬勃发展。’这是他一生中的理想追求。”

陆德说:“从建国到如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文革以前所提出的几乎所有的经济建设方针和口号都已不再提了,唯有‘双百方针’仍作为‘政治开放’后的一项重要政策,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被延续下来。说明我国的改革开放,又向政治民主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可以告慰父亲的。”

狂涛激流中的坚定

“我父亲的个人遭遇和中国知识分子整体的命运起伏是相应的。尤其是解放后,知识分子政策被扭曲的时候,我父亲也被揪出来批斗并入狱关押;文化大革命结束,知识分子政策重新被树立,也是陆定一的冤案得到平反昭雪之时。”

文化大革命开始,因为严慰冰反对叶群和林彪,被打成反革命,抓捕入狱。当时陆定一正在外地视察,他是回到北京在机场才被通知妻子被抓,全家已搬离中南海的消息。之后陆德等孩子们随父亲搬去安儿胡同一个有两进院的房子。陆家人住里院,外院是警卫班,其实也是对陆家的监禁。但这种看似平静的日子也没过多久。“一天,中央文革来人了,把我们孩子们叫到外院谈话。没多久就听着里院很乱,肯定是出事了。当我们冲出来的时候,父亲的影子都没了。后来才知道他被抓进了秦城监狱。”

秦城监狱,一个6平方米的单人囚室,里面没有床,只有地铺,门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68164”。它有特定的含义:68–入狱时间,1968年;1– 特等犯人;64–这个囚犯的编号。

整整13年,陆定一被隔离关押,子女不能见他。究其原因,是因为陆定一坚持不认“罪”,而且不揭发其他“党羽”。一位参加“公审四人帮”陪审团的领导同志后来和陆德谈起陆定一的狱中情景时,非常感慨地说:“我看过所有被关押审查的中央领导同志的审讯材料,你爸爸真是个硬骨头,他是我知道的在中央委员中唯一没有揭发过他人的老同志。”

文化大革命影响了陆家两代人。陆定一被抓后不久,江青又点了四个孩子的名:陆德,陈小鲁(陈毅之子),粟函生(粟裕之子),董良翮(董必武之子)。中央文革要他们到公安部投案并接受审查。这四个孩子中,陆德是唯一从清华大学被直接押送到公安部的,之后他在监狱待了6年。“在监狱中他们要我揭发我父亲,按着他们的调子说。不然就不给饭吃,还要挨打。一次我被推到黑屋子里,几个人轮番踢打。在‘学习班’中挨批斗殴打,最终被打断了一根肋骨??”至今在陆德右胸,还可以摸到那段肋骨断裂的结节,他笑说现在已经感觉不到疼了。但是这段伤我想却印进了他的整个人生。

陆德讲:“当时为了整掉父亲。‘中央专案组’采用的是‘株连九族’的做法,不管有无问题,陆定一的主要亲属都抓起来,被关押多达63人一年。我的外婆和叔叔被整死,一位不愿说假话的证人被‘专案组’打死,一位副部长自杀。我妈妈被戴‘背铐’就5年多,两手铐在背后不让摘,吃饭都是跪在地上舔食。但这都不能摧毁他们的意志。”

陆德的弟弟妹妹虽然没有受到直接牵连,但是日子也过得很苦。“我住监狱的时候,弟弟妹妹也被赶出去家门,我妹妹终日要低头沉默,弟弟在清华武斗的时候,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要去火车站长凳上过夜。一个月他们只能领到18元,每天6毛钱,只够大学里的饭费。但是就这样,得知我在狱中得了肝炎,弟弟每月探监时还会给我带两斤红糖,出狱后我才知道,这是用他每天省一顿饭的钱买的……”

父亲的言传身教

文革期间,陆定一被定为是“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反党集团”的一员。陆德说“我父亲是一个信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人,从不去拉帮结派。但他也是个十分有情有义的人。廖承志曾被捆着长征,当他到达延安想照张像给妈妈何香凝报个平安时,连完整的衣服都没有。父亲那时脱下自己的衣服借给了廖承志。今天还能在军事革命博物馆里看到那张廖承志的长征照片,他当时穿的就是我父亲的衣服。而当父亲进监狱的时候,‘中央专案组’为了发现所谓的“罪证”,不仅家里被掘地三尺,就连他身上的笔、表都被拆卸了。父亲出狱后,廖承志去医院看望他,看到父亲手臂上连个手表都没有,便脱下了自己的手表戴在父亲的腕上。直到1996年去世,我父亲戴的一直就是廖公的那块手表。”

因为工作忙,陆定一和孩子们的直接交流的机会并不多。尤其是建国后,陆定一的上班时间和毛泽东的工作时间是对应的。主席是晚上工作白天休息,父亲白天黑夜都要工作。当时他担任中宣部部长,人民日报的社论必须在他签字后才能发。人民日报每天凌晨2点开始排版,所以他必须两点前把文章批完。陆定一每晚都要两点以后才能睡觉。孩子们和他最多只能一起吃一顿晚饭。也只有这时他才有空问问孩子们的学习情况。

“他这一辈子,平常很少找我们谈话。和我交流最长的一次是61年我去哈军工上大学之前,他专门抽出两天时间给我讲了一本老子道德经。他认为《道德经》充满了辩证思想,年轻人要独立思考、辩证思维,不能再是1加1等于2,很多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他还让我重点看了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他说你们走上社会必须学会辩证地看问题。”

“我父亲是一个学者,他一辈子都在看书学习。直到他去世前三天还在病床上看书。他对我们子女的要求就是好好学习,将来才能为建设新社会贡献自己的能力。但他不希望我们走仕途,他60年代就告诫我们‘不要去当官。而是好好学习科学技术’。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的耽误,我弟弟应该比我在学术上走得更远,他在中学就连续获得5枚‘学习优秀奖章’。如今,我们三个孩子都是技术型的干部,没有一个是企图走仕途的。”

陆德和妹妹陆瑞君,弟弟陆健健都把父亲当作心中的行为典范。没有文字的照本宣科,他们却在日常生活中模仿着父亲的一言一行,规范着自己的道德行为。

“父亲去世后,他的悼念活动按规格是500人的悼念规格。但要求前来悼念的人很多,迫使讣告最后连续加印六次,后来是中央办公厅不同意再给加印了,最后约4000多人参加了追悼会,这是政治局常委悼念的规格。父亲去世前并不身处非常显赫的地位,没想到影响那么大。那一次让我们全家人颇受感动。”

回忆起那次追悼活动,陆德讲说:“父亲是知识分子出身,在‘七大’的30几位中央委员中他是唯一的一位大学毕业生。他提出得‘新闻定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方针,反映了新闻,文化艺书和科学发展的真实规律和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他作为知识分子的品德和‘骨质’(敢于直言,刚正不阿,坚持真理)。这些主张,是有些同志提都不敢提的;父亲一生经历坎坷,三次被打倒,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当中。而父亲的命运变化,又是与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变化紧密相连的,是两条完全相同变化的‘平行’曲线。正因为这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敬仰尊重他,把父亲当作自己的亲人和挚友来怀念他。他们希望能有这样一位领导人来为知识分子讲话。”

陆定一为了对理想的追求和对事实的坚持,与家人一起经历了漫长的岁月跋涉和生活磨砺。陆德回想起父亲的点点滴滴,不避谈矛盾,但也没有沉浸于对苦难的申述,他的表情和语气里有一种超然的平静,我们更多的是感受到的是一个儿子对父亲的敬仰。陆定一临终时遗嘱上说:‘参加革命几十年,几经生死,我无愧无怨’。”

不为仕途奔波的陆德,秉承父亲的期望,把时间更多地用于研究自己的专业。在陆德心中,如何把承自父亲的坚定求实的精神传递下去,是他作为陆定一长子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

陆定一的子女都有谁?

唐继贞孙女(陆小定之女) 赖普恩女婿 陆健健儿子 陆星子孙女 陆继朴孙子(陆健健之子) 赖章盛外孙

唐义贞第一任夫人 陆叶坪女儿(唐义贞生) 陆小定儿子(唐义贞生)

严慰冰第二任夫人 陆德长子 陆承贞孙女(陆小定之女)

陆定一的孙子陆昊为误传

陆昊出生在一个普通知识分子家庭;父亲陆鸿生,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机电学院的退休教授。

陆定一同志学识渊博,对古典文学和历史造诣较深,在自然科学方面也有丰富的知识。他的英文水平较高,青年时代翻译了不少文章在报刊上发表;在延安时期,曾参与毛泽东同志和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谈话的翻译工作。他注重调查研究。1991年他85岁高龄时,还主持编辑了他从1926年到1990年的文稿,在亲自撰写的文集的自序中,以简练的文笔颂扬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著有《金色的鱼钩》、《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长征记》、《老山界》等等。

陆定一蒙冤记

“文革”之前,陆定一是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1966年,狂飙天落,他成为第一批被打倒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随之而来的是批斗、关押,在铁窗中度过了13年的囚徒生涯。然而,批斗、镣铐、名誉扫地都没有能够动摇陆定一的政治信念,越是在逆境和危机面前,陆定一越是表现出了一个革命者的坚忍与顽强。

风生水起

1966年初,山雨欲来风满楼。

围绕《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斗争的风云翻涌,毛泽东对中宣部、北京市委越来越不满。3月17日至20日,他在杭州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严厉地批评中宣部及北京市委;3月28日,在同康生的谈话中,毛泽东再次批评与警告:如果再包庇坏人,中宣部要解散,北京市委要解散。他还说,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进行阶级斗争的决议,为什么吴晗写了那么多反动文章,中宣部都不打招呼,难道中央的决议不算数吗?什么叫“学阀”?那些包庇反共知识分子的人就是“学阀”,包庇吴晗、翦伯赞这些“中学阀”的人就是“大学阀”,中宣部是“阎王殿”,要“打倒阎王,解放小鬼”。

陆定一听了传达,感到异常困惑与惶恐。就在这时,又出现了一件令陆定一震惊的事。一天上午,陆定一如约来到了彭真的家。彭真拿出一叠材料,对他说:“这是公安部转来的一批匿名信的照片,这些信大部分是写给叶群一家的。公安部派人到严慰冰的工作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调取严慰冰的档案,查对笔迹,最终断定匿名信出自严慰冰之手。”

陆定一感到震惊,也感到不可思议。他确实不知情,更不赞成妻子的这种“玩火”行为,他说:“这样的信是起不了效果的。有意见就公开提嘛!”此后,关于写“匿名信”的动机,陆定一多次说过,他请教过医生,确实有这样的精神病,平时一切正常,发作时精神就错乱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严慰冰正是属于这样的精神疾病。

与彭真谈话之后,陆定一遵照中央的决定,采取回避的态度,到江西、安徽作“调查研究”。不久,中宣部副部长张子意和公安部副部长杨奇清突然来到合肥,他们受中央委派通知陆定一:严慰冰已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并于4月28日逮捕。

严慰冰要出事,这在陆定一的意料之中,但竟以“现行反革命罪”抓起来,却是他始料不及的。他没有想到事情竟如此严重。两位副部长还传达了中央的意见,要他遵守五件事,其中有:不要将此事泄露,不与严家人来往,在外地逗留得久些,不要立即回京。陆定一表示照办,并接受张子意的建议,写信给中央,表明自己拥护中央的决定和遵守五条规定。

然而,灾难还是落在了他的头上。5月6日,陆定一忽然接到中央办公厅负责人汪东兴打来的电话,通知他立即回京,参加党的重要会议。

匆匆飞回北京的陆定一,按照指定的时间,赶到会场,会议已经开始了,迟到的陆定一立即陷入围攻之中。在林彪的布置下,特别就匿名信横加责难,说严慰冰的匿名信是“反革命”。严慰冰不是“单干户”,而是有“同谋者”,陆定一就是指使者与主谋。他的家庭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夫妻店”。

陆定一有口难辩。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五一六通知”,决定成立了以康生为顾问、陈伯达为组长、江青等为副组长的“中央文革小组”,“文化大革命”的狂飚开始席卷全国。5月23日,中央通过了立案审查“彭、罗、陆、杨反党集团”和撤销彭真、罗瑞卿、陆定一和杨尚昆等人职务的决定。在对陆定一的决定中说:“陆定一同严慰冰的反革命案件是有密切牵连的。”9月30日,又正式公布了对陆定一实行“隔离反省”的决定,至此,陆定一被彻底打倒。

身陷“秦城”

1968年4月下旬,陆定一被移送到秦城监狱,这是他第一次尝到牢狱的滋味。陆定一革命四十多年,曾在白区做地下工作,虽然他随时都做好了被捕入狱的准备,但是每一次都化险为夷。这次入狱,是陆定一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

陆定一按规定脱去身上的衣服,换上黑色的囚衣,钢笔、手表也都被留下了。这里有几座楼房,他被带进其中的一座,楼道两旁的铁门上都挂着锁。押送他的人把他推进一个打开的小门中,“咣当”一声,铁门又关上了。陆定一心里明白,他已经成为阶下囚。

在此之前,陆定一在看守所里已被关押了近两年,在严刑逼供下,他三次绝食、多次上书,但种种的抗争只是加重了他的“罪行”。

对这段经历,陆定一后来回忆说:

1967年10月9日,我被捕了。连续三天,有9个人审讯我。动了刑,没有结果。就给我上手铐,刺进皮肉,很痛。接着又拷打,又上刑。

他们根本不问我,也不问彭、罗、陆、杨的关系,硬给我加上“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的帽子,逼我招供。我受不了酷刑,人都快要死了,就按他们要的“招供”!

从此,我就胡说八道。说什么假话,他们都爱听。他们爱听什么,我就说什么假话。不说怎么办?死不了,就得说假话。党内有些人就爱听假话。

口子一开,堵不住了。我就按他们要的,写了假口供。

接着,他们就把我送进监狱。

我的编号是68164号,即1968年1号要犯,64号。

在监狱,受虐待,我生了气。想不通,生闷气,肚子里生起硬块,眼底开始出血。把我送到同仁医院,用镜子一检查,医生说,你这病,要靠你自己治。你要自己消气,把硬块消化吸收。你不要生气,你要学会笑,大声地笑。

从医院回到秦城监狱,我就学笑。不笑也要笑,哈哈大笑,像演戏的大花脸那样,哈哈大笑。监狱里,有一块门板,上下两部分。哨兵上上下下望,干涉我,要我不要笑,禁止我笑。我说,我有笑的本事。

不让笑,怎么办?我就唱,大声地唱。又笑又唱,又唱又笑,经过半年多,用笑用唱的方法,果然治好了肚子里的硬块。

长期囚禁在单人牢房里,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缺乏人际间的交流,精神会失常;二是除了审讯之外,没有人和他说话,可能失去说话的功能。陆定一也担心会出现这种现象,于是想办法避免,办法之一是哈哈大笑,办法之二是唱京戏。就是靠笑和唱,治好了肚子里的肿块,也使他没有失去说话的功能。

“中统特务”

陆定一是因“彭、罗、陆、杨反党集团”案与“严慰冰的反革命”案被捕的,但是,每次提审,审问的人不过问他与彭德怀、罗瑞卿、杨尚昆之间的关系,而是纠缠匿名信的问题,再就是要把他搞成“特务”、“内奸”。“九一三事件”,林彪摔死在温都尔汗,“匿名信”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了,但陆定一并没有获释,反而被宣布是“内奸嫌疑”。陆定一革命几十年,从来没有被捕过,同内奸嫌疑根本挨不上边。那么,他是怎样被诬陷成“中统特务”的呢?

1968年5月,“陆定一专案组”的三个人奉命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点名要提审职位最高的中统特务。在管理所人员的陪同下,原国民党中统局秘书张文被带到审讯室。“专案组”的态度十分严肃,命令张文交待关于中统特务打入共产党中央的内线。

审问了一天,没有收获,三个人便按照既定程序,再宣布政策,再背诵语录,可张文仍然答不上来。提审者拍桌子,严厉训斥,不起作用,只好命张文回去好好回忆。

回到宿舍,张文苦思冥想,想起了一件事:在1947年的一次高干会上,中统局长叶秀峰通报了上海区破获的几件共产党案件,并表扬该区负责人的工作有成效。在讲话中,叶秀峰还自鸣得意地说:“以前共产党打进我们的心脏,现在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了。”对于前半句,大家心里都明白,那是指共产党人钱壮飞,可是,对于后半句,大家就猜不透了,叶秀峰所说的“我们的人”究竟是谁,没有人知道。  第二天,张文将这件事交待出来。三人听了,立即兴奋起来,一个劲儿地追问:“这个人是谁?”

“不知道,叶秀蜂没有讲出名字。”张文老老实实地回答。 三个人不信,硬说张文有顾虑,于是再宣布政策,再背诵毛主席语录,再令张认真反省,一直搞到天黑。张文被搞得晕头转向,三个人也精疲力竭。  第三天,再被提审,张文的回答还是与前两次相同。三个人恼羞成怒,拍着桌子威胁说,再不交待就一枪崩了你。其中一个人提示:叶秀峰所说的那个人是不是中央宣传部长陆定一?

经过连续三天的提审,张文明显感觉到一次比一次严厉,如果不说假话,恐怕难过此关,于是顺着专案组人员的提示回答说:“是的,叶曾说过,那个人就是陆定一。”

听到“陆定一”三个字,三人露出得意的笑容,当即令张文写出书面供词,并说只写这一段就行了。张文遵命随即写出这样一段话:当时叶秀峰所讲的“共产党中央也有我们的人”,这个人就是陆定一。

这份几行字的供词被小心地放在文件包里,三个人扬长而去。

1974年9月,“四人帮”又派人到抚顺战犯管理所提审张文,张文写了一份与1968年那份供词基本相同的供词。

1975年中共中央25号文件为陆定一正式定性,而张文的那份供词作为主要证据向全国传达。

粉碎“四人帮”后,已经获特赦的张文在听取揭批“四人帮”罪行传达后,才如梦初醒。原来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为了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采取“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卑鄙伎俩来打倒老干部。由此联想到自己在改造期间所写的两份不实供词,心里觉得特别不安,一种负罪感总是萦绕在心头,挥之不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在这股春风的吹拂下,1984年11月和1985年10月,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整党办先后派人到张文家中,查询核实当年的讲话内容,以及如何被逼供、诱供的经过。这时,陆定一案已经彻底平反,林彪、“四人帮”强加在陆定一身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已经彻底推翻。张文终于可以将事情的真实情况讲出来,他感到如释重负,为自己能在有生之年纠正错误而感到庆幸。

“阶级异己分子”

陆定一的另一罪状就是“阶级异己分子”,其“根据”就是他接受了父亲的2000元的“遗产”。其实,这件事情本来很清楚,但林彪、“四人帮”硬是揪住不放,大做文章,目的就是要打倒陆定一。

陆定一的第一位夫人叫唐义贞,比陆定一小三岁,生于湖北武昌金口镇一个中医家庭。1927年7月大革命失败后,18岁的唐义贞被党组织送到苏联,进入共产国际东方部办的中山大学学习。在这里,她遇见了陆定一,两人一见如故,1929年结为夫妇。1930年夏天,陆定一与唐义贞先后回国。1931年春天,在顾顺章叛变革命的最严峻时刻,陆定一夫妇在自己的住所接待了周恩来。同年9月,唐义贞随陆定一到了瑞金。此时陆定一已由团中央巡视员改任苏区团中央宣传部长。他们在叶坪附近一座废庙里安了家,第一个女孩也是在这里降生的,取名“叶坪”。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被迫进行战略大转移。唐义贞因为怀孕,被留了下来。望着腹部隆起、步履蹒跚的妻子,陆定一依依不舍。唐义贞也清楚这可能是诀别,但两人都尽力抑制自己的感情。红军主力撤出中央根据地后,唐义贞随福建省委秘书长毛泽覃一行人前往长汀。11月19日,唐义贞在邓子恢母亲杨老太太陪伴下,到达长汀圭田,第二天便生下一个男孩。十几天后,她含泪和新生婴儿分别,回到了队伍。不久,唐义贞在突围中被俘。1935年1月31日凌晨,唐义贞倒在敌人的枪口下,当时她还不满26岁。而此时,陆定一跟随党中央、毛泽东长征到了陕北,并参加了东征和西征。不久,因为旧疾发作,陆定一不得不请假去南京治疗。在治病期间,他接受了父亲留下来的2000元钱,并将其中的1000元给了八路军南京办事处,作为党费上交;另外1000元交给了妻子的长兄唐义精,用来寻找留在江西老区的女儿叶坪。当时,他并不知道,他那个未曾谋面的儿子还活着。

陆定一对唐义精说:“现在有了线索,就有找到叶坪的希望,但我要回前线,没有时间和精力,就只有拜托你们了。”他还嘱咐:“如果发现其他同志失散的孩子,也一并找回来。”因为他知道刘伯坚烈士的儿子也留在江西。

唐义精当时是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的校长,五四时期与恽代英是挚友,一起投身爱国运动。1938年,日寇进攻日紧,达官贵人和政府机关纷纷关门收拾行李,准备撤离武汉。唐义精决定把武昌艺专西迁四川,可是经费无着落,只好动用陆定一留下的这笔钱。为慎重起见,唐义精请学校董事会会长蒋兰圃手写了借据一张,注明是借用这笔钱来迁校,将来有钱再还,以便继续寻找叶坪。这张借据曾由唐义精夫人张瑛保存,后因当事人先后亡故,又经战乱不知去向。

唐义精与五弟唐一禾一起组织了学校的西迁,到重庆后,他继续履行陆定一的嘱托,不断地打听叶坪的下落。不幸的是,1944年3月,兄弟俩赴重庆开会途中,因翻船,双双身亡。

陆定一的本意是用这1000元寻找女儿和其他同志失散在老区的后代。但在国家危难之际,这笔钱借唐义精、唐一禾之手,用于民族艺术事业,不仅保住了武昌艺专,还培育了大批艺术骨干。“文革”中,“陆定一专案组”曾到武汉取证,唐一禾夫人熊明谦和武汉艺术学院院长杨立光都说明这1000元用于武昌艺专的搬迁上,但“四人帮”仍诬蔑陆定一是“阶级异己分子”。

迟到的春风

1975年,中国大地有了一点春的气息。邓小平复出并进行了“全面整顿”。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在周恩来、邓小平的推

动下,中央落实政策,在解放干部方面采取了重大步骤,除与林彪集团有关的审查对象和其他极少数人外,大多数被关押审查者得到解脱,搞清楚的还进行了平反。这使300多名高级干部获得解放,其中一些人还陆续分配了工作。

这年,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讨论陆定一的问题。会议给陆定一定下三条罪状:一、阶级异己分子;二、反党分子;三、内奸嫌疑。会议还做出“永远开除党籍”的决定。这次会议,周恩来因病重没有出席,邓小平提出了“还是留在党内”的意见,但他孤掌难鸣,没有被接受。

这个决议被作为中共中央1975年25号文件下发全国,党内外都传达了,直到居民委员会,传达范围之广在“文革”中也是不多见的。这份红头文件同时也决定:释放陆定一出狱,离开北京,放回原籍,每月发200元生活费。

陆定一被软禁、关押已有九年多了,能够出狱回家,当然是件好事。但是,要出狱,就先要签字,签了字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是“阶级异己分子、反党分子、内奸嫌疑”。陆定一不同意这三项罪状,拒绝签字,只好在监狱又蹲下去。

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了,十年的大动乱宣告结束。

这年年底,陆定一的心脏病又犯了,必须到医院治疗,但他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被安排在复兴医院监狱病室就医。病房也是牢房,有铁门,有看守,有监视。

病稍好了,陆定一继续进行申诉。他写信给公安部部长和当时担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请他们转呈中共中央。这时已是1978年11月,中央正在召开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作出了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战略决策,同时提出:完成工作重点的转移,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必须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

1978年12月2日,陆定一终于在这一天重见天日。一位中组部的副部长和一位公安部的副部长驱车来到复兴医院监狱病室,把陆定一接出去,并告诉他中央将为他平反。

陆定一说:“能为我平反,这不简单,不简单啊!我的案子该叫‘冤案’吧?”“是错案。”来人回答说。

陆定一出狱的前一天,严慰冰也出狱了。

从1966年5月8日被软禁,到后来的十年牢狱之灾,失去自由近13年的陆定一有着一种恍如隔世的慨叹与无奈。出狱后,陆定一曾在一首诗中写下了这样的诗句:“出入几生死,往事泣鬼神。”足以表明他在世事沧桑面前的庆幸和泰然。

后记:1979年6月,陆定一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增选为副主席。同年9月,在党的第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陆定一被补选为中央委员。1980年3月,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顾问。1983年6月,在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副主席。在党的第十二、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

陆定一学识渊博,古典文学和历史研究的造诣很深,尤其是他的英文水平极高,在延安时,陆定一曾担任毛泽东与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谈话的翻译;

1996年5月9日,陆定一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胡耀邦如何平反冤假错案?要往前走,但也不能松松垮垮,要抓紧。今后要真正地广开言路,真正地实行“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还要加上一条,不装袋子。切不可动不动就把一些道听途说或诬蔑陷害人的材料,装进一个同志的档案袋。这就是后来被人广为引用的“四不主义”……

胡耀邦(资料图)

1
胡耀邦(资料图)

1.中组部的鞭炮声

1977年12月15日上午,西单商场北边的中共中央组织部院里,忽然噼噼啪啪地响起了一片鞭炮声,招引得行人驻足观望。大家都挺纳闷:今儿是个什么日子,这么喜庆?

其实,这是为欢迎父亲第一天上任,中组部门前出现的从未有过的感人一幕。

当人们还沉浸在欢欣鼓舞中时,父亲已经带着秘书穿过欢迎的人群,径直步入了中组部办公大楼。

人们在评论父亲的历史功过时,似乎有一种错觉,认为他在选择改变中国命运的突破口时,首先是打破“两个凡是”的“精神枷锁”,然后才着手打破“组织枷锁”的。事实上,这两个“打破”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只不过发端于中央党校,逐步深入开展于中央组织部。

1977年初夏,父亲在家中客厅里与一位同志谈话时就曾忧心忡忡地谈道:禁锢我们这个民族创造力的,一个是精神枷锁,还有一个是“组织枷锁”,历次政治运动积累起来的冤假错案,各种错误的组织结论,把干部、知识分子压得抬不起头来。他们的亲属、朋友,被剥夺了担任适当工作的权利,无法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样一个精神上、组织上被禁锢、被压制的不自由的民族,怎么可能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竞争呢?

现在看来,当时中央做出这一重要任命,除了与父亲在延安时期曾担任过八路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长有关外,还与父亲在这一年里组织撰写发表了数篇重要文章有很大关系。

1977年7月,父亲他将中央党校文史教研室的杨逢春与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的叶杨、陈中等请到自己的办公室,和这三位中青年教员谈了两个下午,详细阐述了他的一些思考。父亲从历次政治运动中“左”倾主义猖獗,迫害了一大批干部和人才谈起,直谈到党要回到正确的政治路线上来,就必须彻底改变目前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将受迫害的同志解放出来,恢复他们的名誉和工作。

  父亲说,这20年来,党的政治生活很不正常,首先是中央政治局的生活很不正常。一是没有真正的集体领导,有时简直就是封建式的家长制;二是没有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得一些坏人趁机从中搬弄是非,诬陷好人。粉碎“四人帮”有了好转,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对这样一个过程,虽不能操之过急,必须一步一步地向前走,但也不能松松垮垮,要抓紧。今后要真正地广开言路,真正地实行“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还要加上一条,不装袋子。切不可动不动就把一些道听途说或诬蔑陷害人的材料,装进一个同志的档案袋。这就是后来被人广为引用的“四不主义”……

  最后,父亲要求这几位同志按他讲的思路写一篇文章,从理论上阐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特别指出,文章中一定不要忽略一点,那就是党的十一大也提到了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文章的题目嘛,”父亲想了想说,“就叫《把“四人帮”颠倒了的干部路线是非纠正过来》。”

1977年10月7日,粉碎“四人帮”一周年后,这篇理论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上。

此时,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解放干部、平反冤假错案。而这篇文章发表,有如茫茫冤海升起的一线曙光,使几千万蒙冤受害者看到了自己政治生命复萌的希望。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人民日报社就收到了上万封信件和电报,收到的信件装了一麻袋,纷纷表示拥护平反冤假错案。文章发表当天,有的家庭竟然全家人激动得哭了一个晚上。

然而,组织部门有些人却非常恼火,认为这是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理论权威打电话质问:《人民日报》到底代表谁在说话?

那天晚上,本文作者和人民日报社的几个同志不约而同地来到我家,将这些情况向父亲作了反映。父亲朗声笑道:“这不奇怪,自从我们党诞生以来,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正确与谬误的重大斗争。有时恰恰是谬误的一方占了上风,这风还刮得很猛,简直是12级台风。但只要正确的一方沉着应战,坚持不懈地努力,最后总会取得胜利。现在我们也正处在与一股新的12级台风相抗衡的关键时刻。我们既然已经坚定有力地跨出了第一步,就绝不后退,并努力扩大已经打开的突破口……”

客人们告辞时,父亲用苏东坡的一句话鼓励他们:“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

2.“这样的案子你也敢翻?”

在全国30多个影响巨大的冤假错案中,父亲着手平反的第一个大案,就是著名的“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

凡是经历过“文革”的人,大都知道所谓“六十一人叛徒集团”,就是指1936年4月,在全国抗日救亡运动高涨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北方局为了开展工作,解决干部缺乏问题,报请中共中央批准,指示被国民党关押在北平草岚子胡同反省院的薄一波等61人,可以履行国民党规定的手续出狱。

对这件事,中共中央早已做过结论,没有当作问题。“文革”开始后,林彪、康生、江青等于1967年3月,诬陷“薄一波等人自首叛变出狱,是刘少奇策划和决定,张闻天同意,背着毛主席干的”,将薄一波等61人定为“叛徒集团”,制造了这起冤案。

此时,61人中仍然健在的有40人,其中有22人担任副省部级以上的领导职务,13人为司局级干部。这些同志遭受迫害后,家人子女均受到株连。

父亲接到此案中蒙冤者之一,曾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王其梅的遗孀王先梅的申诉信后,当天下午就委托部里两位同志去看望王先梅,并决定选择“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作为平反冤假错案的突破口,从而全面展开清理大案要案的工作。

与此同时,父亲根据薄一波的请求,派秘书去他家听了他的申诉。

父亲看完谈话记录,当即写了好几页的批语。然后将干部审查局和政策研究室的几位同志找来,问他们:“现在有个案子,你们敢不敢翻过来?”几位同志表态:“实事求是,该翻就翻。”

父亲十分赞赏他们的态度,说:“好,就要有这样的勇气。我们要靠实事求是吃饭,不要靠摸精神吃饭。还是那句话,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样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句话,就是用‘两个不管’的矛,去对付‘两个凡是’的盾!”

此案关系重大,父亲向邓小平作了汇报。邓小平听完后问道:“哦,这样的案子你也敢翻?”父亲坚定地点了点头。

6月25日,邓小平做了批示:“这个问题总得处理才行。这也是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

几天之后,华国锋也打电话对父亲说:”六十一’人案件的问题要解决,由中组部进行复查,向中央写个报告。”

7月,父亲决定由干审局副局长贾素萍等四位同志,全力投入“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的复查工作。

父亲叮嘱他们:“此案事关重大,为了减少阻力,先不宜声张。要认真负责,审慎细致,踏踏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珍惜每一份资料,抓紧时间,争分夺秒,争取三个月复查完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拿出复查报告。”

贾素萍等不辱使命,冒着盛夏酷暑,连续奔波数月,找遍了61个人中的幸存者,调查了几十个与此案有关的证人,查阅了大量的敌伪档案……每次他们外调回来,父亲都要亲自听汇报,批阅调查报告,酌情呈送政治局常委阅示。

到这年金秋10月,终于完成了全部的内查外调。

父亲也终于点头说:“根据这些充分的复查材料,我看可以给中央起草报告了。”

“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在沉冤12年后获得了公正彻底的平反,一下子打开了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局面。

1978年11月,就在“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调查进入收尾阶段时,父亲又布置中组部有关部门着手复查刘少奇的案子。

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诬为“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大特务、大反革命”是“文革”中的另一特大冤案。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做出了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的决议。

1969年11月12日,刘少奇因肺炎死于河南开封。

1978年12月,刘少奇的子女联名写信给中央,要求释放王光美。

1979年1月上旬,王光美从秦城监狱被放出。

1月下旬的一天,王光美在儿子刘源、女儿刘婷的陪同下,来到富强胡同6号,看望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的父亲,要求对刘少奇一案重新审查,做出结论。谈完话后,父亲说:“少奇同志的案子是党的历史上最大的冤案,这个案子是一定要平反的。但是,我们现在复查,不能像‘四人帮’那样随心所欲,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要逐一逐条地反驳,还少奇同志以清白。”听了父亲的话,三人都备感温暖和兴奋。

回家后,被关了12年之久的光美阿姨大哭一场。事后刘源对我说:“那天从你家出来,我们全家人都很振奋。我们非常感激耀邦叔叔,他是最早对我们说这个话的人……”

1979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结束对王光美的审查。

1980年1月,在邓小平正式宣布“不久就要为刘少奇同志恢复名誉”之后不久,父亲在一次会议的讲话中说:少奇同志“不是什么叛徒、内奸、工贼,而是我们党和国家最优秀的领导人之一”。这些都为后来给刘少奇平反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经过认真严肃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使建国以来党内最大的冤案得以平反。

1980年5月17日,中共中央为刘少奇举行了万人追悼大会。在此之前的1978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为彭德怀、陶铸举行了追悼会。

197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为张闻天举行了追悼会……

3.解决殃及1亿人的问题

父亲走马上任之初,就看到档案室里堆积了好几间屋子的卷宗材料。建国30年来,冤假错案积累的数量之多,时间之长,实为罕见。

由于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全国上上下下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的竟达55万人之多。从1959年到1964年,虽然分五批陆续给右派摘了帽子,但全国仍有十多万右派分子。而摘了帽子的人,工作、生活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在政治上仍备受歧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落实这部分人的政策,工作量之大,足以让人望而生畏。

面对如此情况,父亲心急如焚,他不顾一切地投入了这浩如烟海的巨大工程。为了改正错划右派的失误,父亲到中组部后不久,就指定专人负责右派的改正工作,接着组织了由中央统战部、国家公安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民政部参加的五部门摘帽办公室,父亲主张对右派问题公开改正,大力推进清查工作。

然而,有人认为,“只给右派摘帽就行了,没有必要一一清查”;也有人认为,“当时就是有人向党进攻,不能都给他们平反”;还有人认为,“如果把几十万右派都改正过来,工作就会乱了套”。

为了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父亲先后指示五部门两次联合召开会议,研究错划右派改正的问题。

6月中旬,五部门在山东烟台第一次联合召开了会议。父亲委托杨士杰参加,嘱咐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错多少改正多少。果然,会上产生了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三个方面:1.右派分子改正的范围有多大;2.对改正后的右派怎样安置;3.如果几十万右派都改正过来,会不会乱套。

对于这些问题,一部分同志提出,只对个别确实搞错了的、改造表现确实好的人才可以改正;对改正的人只能就地安置,单纯解决生活问题。

杨士杰等大多数人则主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错多少改正多少;对改正的人量才使用,全面妥善安置,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被压制多年的聪明才智,为国家四化作贡献。父亲表示,完全赞成杨士杰等同志的意见。联合会议以统战部和公安部的名义,向中央呈报了一个《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中央将此报告作为1978年11号文件转发全国。

随后,分五批给全部右派分子摘了帽子。许多人热泪盈眶,有的甚至高呼“共产党万岁!”在父亲的关心和推动下,1980年8月16日,被错划为右派的著名六教授曾昭伦、费孝通、黄药眠、陶大镛、钱伟长、吴景超得到了改正。当改正的右派突破50万人时,有人慌了,说:“这样改,太多了!”父亲回答说:“当年狠抓右派的时候,为什么就不嫌多!”

在以后的日子里,父亲继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指示中组部对“文革”前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纠正。之后,又集中力量复查了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沉冤遗案,其中包括为蒙冤多年的中共早期领导人瞿秋白、李立三等恢复了名誉……

(摘录自胡耀邦女儿满妹的回忆录《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本章原标题为“圈点平冤案”)

(责任编辑:UN652)

刘少奇冤案:曲折的平反之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经常向胡耀邦请教、联系工作,两人来往甚多。“二胡”为他人仗义执言,在老同志中间是出了名的,他们推动了一批老同志冤案的平反,例如陶铸和陆定一。

 第1页 :三中全会没有为刘少奇平反

  

  王光美接过刘少奇的骨灰

  刘少奇冤案是党的历史上最大的冤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统计,因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被错判的案件多达22053件,涉及2.8万多人。刘案案情复杂,直接关系到八届十二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正确与否,关系到对“文革”的评价,关系到毛泽东的一系列论断和决策正确与否。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在大局未稳的情况下,刘少奇仍然作为反面人物,继续受到批判。

  1977年8月党的十一次代表大会对刘少奇问题的提法仍然与九大、十大一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粉碎三个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斗争,清楚地表明,刘少奇、林彪、王张江姚‘四人帮’这样的死不改悔的党内走资派,的确是复辟资本主义的主要危险。”“我们党相继打倒刘少奇、林彪和‘四人帮’这些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有力地证明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表人物总是要失败的,我们党不愧是久经考验的政治上成熟的无产阶级政党。”

  

  三中全会没有为刘少奇平反

  刘少奇冤案的平反并非一帆风顺。以思想解放著称的1978年11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和12月的三中全会,会议讨论时也只是说到不存在另外一个以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这是会议的底线。中央工作会议上各个分组提出了很多应当平反的冤假错案,但因为刘少奇案件太大,牵扯面太多,涉及许多重大政治问题,许多人认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在会上极少有人提出为刘少奇平反。

  于光远在《我亲历的那次历史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台前幕后》一书中写道:

  在11月25日开(中央工作会议)第三次大会前夕,各组提了许多重大案件要求中央处理,对许多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也要求解决。在中央常委听取各组召集人汇报时,邓小平说:“大家提的问题要解决。六十一人的问题要解决,杨尚昆、陶铸的问题要解决,但是提出的问题不能全部解决。”与会者心中有数。比如刘少奇根本没有什么“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问题,华国锋在中央工作会议开幕会上肯定历次路线斗争时就包括第九次路线斗争——对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斗争,而这种说法是写进了十一大政治报告中的。估计这个中央工作会议乃至会后举行的三中全会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此各组讨论时也只是说到不存在另一个以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的问题。

  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在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讲话中,都没有谈到刘少奇的问题。刘少奇冤案的平反,仍然任重道远。

  第2页 :从秦城接回王光美

  从秦城接回王光美

  1978年12月22日,中央组织部根据胡耀邦的指示做出决定,王光美被释放出狱。

  据王光美回忆:“那时,我没有家可回。出狱那天,我被有关方面直接送到了厂桥的中办招待所。孩子们马上赶来厂桥见我。他们告诉我,这里是‘两个凡是’那几个人掌管的地盘,可住不得啊,应该住到中央组织部长胡耀邦分管的地方,这样才安全。经过耀邦同志的过问,我便搬到翠明庄的中组部招待所去了。那时,我一身是病。耀邦同志十分关心,又送我到医院去治病。”(高建国:《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新华文摘》1998年第11期)

  造化弄人,1946年翠明庄是军调部中共代表团的驻地,是王光美走上革命道路的第一站。

  1979年1月27日是农历大年三十,中组部派人接王光美去人民大会堂参加春节联欢。在刘源和万里的儿子万伯翱、万仲翔搀扶下,王光美走进人民大会堂。这是时隔多年以后,王光美第一次公开亮相。1月28日春节,《人民日报》报道了王光美出席春节联欢会的情况。

  3月,中央组织部经过审查,对王光美的所谓问题做出结论:“王光美同志政治历史清楚,没有问题。”随后,中共中央决定结束对王光美的审查。

  6月5日,在胡耀邦的安排下,王光美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被增补为政协委员。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王光美与其兄王光英在政协会议上的照片。这是她在春节联欢晚会上露面之后,首次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更加引起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11月,王光美任中国社科院外事局局长。

  第3页 :赞许《人民日报》造势

  赞许《人民日报》造势

  王光美出狱后急于为屈死的丈夫刘少奇申诉平反。胡绩伟和《人民日报》编发了王光美在翠明庄写的申诉材料,经胡耀邦批转给中央领导。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经常向胡耀邦请教、联系工作,两人来往甚多。“二胡”为他人仗义执言,在老同志中间是出了名的,他们推动了一批老同志冤案的平反,例如陶铸和陆定一。

  在中央为刘少奇正式平反之前,《人民日报》在胡绩伟和秦川的组织下,影印出版了几千册延安时期党中央编印的《整风文献》。为了找到延安原版《整风文献》,秦川千辛万苦,最后在中宣部图书馆寻到1949年新华书店重印本。书中有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该文在“文革”中被批为“黑修养”,在全国家喻户晓。

  《人民日报》的这个举动得到胡耀邦的赞许支持。胡绩伟后来回忆:

  记得当我把报社重印的《整风文献》送给他时,我说:“我们买了一台影印的机器,为了试一试这个机器的效能,我特别选了《整风文献》,印出来的效果很好,比延安时期的老版本漂亮多了。”他看了看目录,把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翻了一翻。对于应该很快为少奇同志平反,我们都心照不宣,他高兴地说:“你真鬼!”这三个字对我是很大的鼓励。当时,有的权威人物批判我“胆大妄为”,我也满不在乎了。(胡绩伟《胡耀邦与人民日报》)

  第4页 :领导复查组

  领导复查组

  1979年2月5日,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致信胡耀邦并党中央,建议重新审议刘少奇一案。孙大光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次会议上提出复查刘少奇冤案,因为有华国锋的态度在前,当时没有得到正面回应。现在胡耀邦已是中央秘书长、中纪委第三书记,这封信经胡耀邦决定,正式转报中央主席华国锋和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陈云、汪东兴批阅。华国锋圈阅了孙大光来信,但并未表示有态度的意见。(《纵横》2006年第3期,张曙《陈云与刘少奇冤案的平反》)。

  在此期间,邓小平曾指示中央纪委研究处理刘少奇冤案。2月22日,中央纪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据会议纪要记载:“中纪委办公会议决议:刘少奇问题,群众来信要求予以平反,小平同志要中央纪委研究。这两个人的问题(另一人指瞿秋白)如何研究,另定。”

  邓小平的指示没有得到落实。为什么会这样?胡耀邦在一个内部谈话说:“党中央明明白白知道,现在有许多事情没有做,应该做,可是现在不能做。刘少奇这个问题,如果匆匆忙忙地,今年上半年拿出个稿子来,也可以,但不好。现在全党是否意识到刘少奇这个问题过头了。我觉得是过头了,‘文化大革命’也是如此。小平同志,脑子里没有谱吗?有谱,可是,现在解决不了。一部分人的思想跟不上,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我们的步子迈得相当的快啊!我们自己的领导跟不上。历史局限性不仅是客观条件的限制,还包括主观的可能性。”

  2月23日,陈云在孙大光来信上做出批示:“中央常委各同志已传阅完毕,中央办公厅应正式通知中组部、中纪委合作查清刘少奇一案。”

  邓小平和陈云要求中组部复查刘少奇问题的批示,这一次终于在胡耀邦的组织领导下开始落实。

  3月27日,中央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刘少奇的问题,经鹤寿同志与任重同志商量,按陈云同志的意见,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纪委共同处理。”

  王任重和王鹤寿二同志能够参与中纪委的工作,为刘少奇冤案平反昭雪出一把力,是与胡耀邦分不开的。胡耀邦曾为他两人的冤案复查,与中央专案组有过激烈冲突。

  1979年4月18日,刘少奇案件复查组正式成立。在胡耀邦领导下,由曾负责复查“六十一人案”和从1978年11月即开始调查起草刘少奇案报告的中组部干审局副局长贾素萍担任组长。复查小组由8人组成,他们分别来自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央党校和军队系统。

  当时刘少奇案有420多卷档案,再加上王光美等人的一些案卷,总共570卷档案。复查组在4月至5月中旬集中看材料,5月至6月搞调查,7月至8月做补充调查,写复查报告。 他们查了约半年,本以为那么大的帽子、那么多的帽子,证据应该很硬,不好推翻,结果发现所谓的“证据”全都是子虚乌有,基本上都是伪证、逼供的产物,还有诸如修正主义路线等罪名,更是莫须有。

  11月,复查组向中央正式做出《关于刘少奇案件的复查情况报告》。

  胡耀邦几次与中央组织部和中纪委的干部进行研究,精心指导,强调要把这个报告写得缜密确凿,经得起历史检验。胡耀邦审阅了调查报告,认为这个调查报告对所谓刘少奇1925年在长沙“被捕叛变”问题、所谓1927年在武汉和庐山进行“内奸活动”问题、所谓1929年在沈阳“被捕叛变”问题、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所谓“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的调查核实,都是详尽确切的,证明完全是蓄意陷害,八届十二中全会的决议是错误的。(《胡耀邦传》(征求意见稿)第二卷)

  第5页 :华国锋转向

  华国锋转向

  后人在记述这段历史时,往往讲中央政治局一致同意为刘少奇冤案平反昭雪,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邓小平、胡耀邦、陈云、邓颖超等人做了很多说服工作。坚持“两个凡是”的一些领导人明确反对给刘少奇平反,他们认为平反了刘少奇,那毛泽东怎么摆?“文化大革命”怎么评价?党的基本路线和继续革命理论怎么看?

  为了克服最后的阻力,邓小平、陈云、胡耀邦等人做了各种准备工作。1979年冬季的一天,在京的中央政治局成员集体听取了复查小组的汇报。(宋晓明主编:《追寻1978——中国改革开放纪元访谈录》)华国锋、邓小平、汪东兴、胡耀邦、徐向前等人出席了会议。邓小平、胡耀邦、徐向前先后发言,肯定了复查工作。邓小平、陈云、叶剑英、李先念等人与华国锋、汪东兴进行了面对面的交锋。邓小平等人对不理解和抵制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阻挠为刘少奇平反的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会上华国锋明确表态,同意为刘少奇平反,对十一届五中全会将要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表示赞同。华国锋的转向,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最为有利的条件。(李万青、叶健君编著:《邓小平大决策》)包括专案组组长汪东兴在内也说(刘少奇案)是冤案。

  12月,邓小平、陈云、邓颖超、胡耀邦等审阅复查报告表示同意。邓小平并提议,可考虑将这一报告作为中央对刘少奇案件的平反决定。

  与此同时,胡耀邦主持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特别强调:“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这条规定即是胡耀邦提出的著名的平反冤假错案的“两个不管”原则。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胡耀邦在全会上被选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胡耀邦成为主持中央一线工作的主要领导人。

  全会在对刘少奇案的复查进行讨论时,有的同志提出,如果要为刘少奇平反,就要公开承认党和毛泽东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可能会引起社会思想的混乱。胡耀邦指出:我们党是一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严肃认真、光明磊落的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我们要恢复党的优良传统,要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必须贯彻在党的全部实际活动中。为刘少奇平反,以及为一系列冤假错案一一平反,正是为了使党和人民永远记取这个沉痛的教训,使这类错误永远不致重演。(《胡耀邦传》(征求意见稿)第二卷)

  经过讨论,全会通过《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决定:(一)撤销八届十二中全会的决议和相应的文件,恢复刘少奇的名誉;(二)适时举行追悼会;(三)对因刘少奇受株连的人和事,进行复查,凡属冤假错案一律予以平反。

  2月29日晚,王光美和全家人坐在电视机前,当五中全会公报和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向全国播出时,王光美全家百感交集。

  第6页 :指挥舆论战

  指挥舆论战

  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平反的决定刚刚传达下去,一部分人中思想相当混乱。有人反对平反,认为违背了毛泽东思想;有人认为平反说明毛泽东思想错了。公开为刘少奇平反,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做好冤案昭雪的宣传工作。

  1980年3月12日,胡耀邦出席中宣部部长交接会。这是他最后一次以中宣部部长的身份作讲话。他特别嘱咐宣传系统在刘少奇平反昭雪宣传上要注意的问题。

  据新华社解放军分社社长、高级记者、少将刘回年同志在其回忆录《重大事件亲历》一书中回忆:

  胡耀邦同志早就给新华社打过招呼,要求抓紧准备好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报道。中央要求写一组推翻强加在刘少奇同志头上“叛徒”、“内奸”、“工贼”三顶帽子的重头文章,在刘少奇追悼大会前发出。总社决定由我牵头,和几位政治记者一起完成这个任务。我们在中央组织部翻阅了所有重新调查取证的材料,抓紧时间,写出了《工人阶级一位勇敢的战士——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五年》、《在反帝斗争中建立功勋——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满洲省委的卓越领导者——刘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九年》三篇长篇通讯。这三篇稿子送审后,于3月12日、16日、21日先后播发,全国各大报纸在显著位置刊用,《人民日报》还在每篇稿件前加了很长的按语。这些按语,据说是胡耀邦同志亲自加的。

  3月23日,在接见出席中国科协“二大”的全体代表之前,胡耀邦在休息大厅里问华国锋:关于少奇同志那三篇文章怎么样?华国锋连说三个“好”,胡耀邦便说:“林彪、‘四人帮’控制舆论大权,批了少奇同志整整十多年,发表了数百万、上千万篇文章,我们只用三篇文章就把他们的彻底推倒了。”(章百家主编,孙大力本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图画读本》第八册:改革篇 (中册))

  3月,刘少奇重要著作《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由人民出版社重新出版。中共中央并决定编辑出版《刘少奇文选》。5月21日,《刘少奇同志纪念展览》在中国革命博物馆正式开放。胡德平时任博物馆负责人。

  根据五中全会精神,《人民日报》要写一篇为刘少奇平反的社论,这是一篇难做的文章。社论要涉及毛泽东,涉及他在刘少奇冤案问题上的错误,同时还要维护毛泽东的形象。

  《人民日报》以评论部主任范荣康为主的写作班子,前后花了70天,修改11次,最初送审稿标题为《还历史以本来面目——论为刘少奇平反的重要意义》。1980年4月3日,代表中央主管宣传的胡乔木找《人民日报》负责评论工作的同志谈话,将社论原题目改为《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论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重大意义》,就社论主题思想,文章框架谈了他的意见。

  第二节最后一段有重要删改。这段开始的原文是:

  其次,要不要公开平反,下这个决心也很不简单。刘少奇同志的案件,牵涉到文化大革命的全局。牵涉到毛泽东同志本人。虽然把刘少奇定成叛徒、内奸、 工贼,并加以迫害致死是出于林彪、“四人帮”一伙之手,但是说他是“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头子”,却直接是毛泽东同志的责任。大家知道,毛泽东同志曾经把刘少奇同志视为“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式的人物”,曾经针对刘少奇同志写过《我的一张大字报》。中央在考虑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时,不能不考虑它的后果。

  发表时,将在“牵涉到文化大革命的全局”后一大段重要的句子都删掉了。删去这些段落和句子,《人民日报》的同志和很多读者认为,社论的说服力、真实性和分量被大大削弱了。

  社论最后经胡乔木审改后报送胡耀邦。1980年5月16日,在 “五一六通知”通过14周年之际,《人民日报》为刘少奇平反发表社论,公开承认这是“我党历史上最大的冤案”,是“我们党所犯的一项严重错误”。

  第7页 :反思刘少奇冤案

  反思刘少奇冤案

  中央正式决定为刘少奇平反之后,胡耀邦在多个场合明确提出为刘少奇召开隆重的追悼大会,并就召开的时间、规格等问题,和华国锋、邓小平等人多次进行沟通。在党内和社会上思想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及时举行追悼会政治意义重大。

  在1980年4月初召开的一次常委会上,胡耀邦又一次提出了为刘少奇隆重召开追悼大会的问题。具体时间倒好商量,但按什么规格来办,却产生了不同意见。邓小平干脆地说道:“一切按国家元首逝世后的待遇搞,地点选在人民大会堂。我们既然为刘少奇同志平反,就要拿出真正的大气势来嘛!”

  在开追悼大会前,要将刘少奇同志的骨灰从河南迎回北京。为此,胡耀邦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研究并批准了中央组织部报送的《关于刘少奇同志骨灰从郑州迎回北京的请示报告》,知会治丧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治丧委员会决定由王首道、刘澜涛等人陪同王光美及子女前往郑州迎回骨灰。

  1980年5月14日,刘少奇骨灰被迎回北京。笔者当时年轻,在北京西郊机场自发参加了骨灰迎接仪式,并拍有照片。

  5月17日下午,刘少奇追悼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参加了追悼会。邓小平代表中央致悼词,正式宣布:“党中央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根据确凿的证据,在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彻底推倒了强加在刘少奇同志身上的种种罪名,郑重地为他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5月16日是“文革”开始的日子,“文革”最大的“成果”之一是打倒了刘少奇。刘少奇追悼大会选在5月17日举行,具有强烈地否定“文革”的政治意义。

  胡耀邦辞职后,1988年底曾到湖南长沙疗养。在这里,他对刘少奇冤案的形成以及党内民主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思考。他在与湖南省教委主任朱尚同谈话时说道:“我也讲过违心的话。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少奇同志是‘内奸’的材料,知道是不可靠的,但勉强举了手。会议公报虽然说是‘一致通过’,但是就有那么一位老大姐没有举手,这就是陈少敏同志。真是难能可贵。为什么那么多人不得不举手,这当然是由于长期缺乏民主,容不得不同意见,加上‘四人帮’实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高压手段,使党内普遍形成一种奴化思想意识的结果。我们党由于没有摆脱封建主义的影响,有相当一段时期,不能充分尊重不同意见,不能保护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我过去讲过,也是从马列著作看来的,在奴隶社会中,大多数人是‘奴隶’,极少数是‘奴隶主’,也一定有少数‘奴才’。任何时代这种奴化思想都是有的,程度不同而已。”

  1989年4月15日,胡耀邦逝世,当时正在香港的王光英通过港媒先于内地得到胡耀邦去世的消息,立即电告王光美。王光美是第一批到胡家吊唁的人。当王光美在一家花店选购花篮时,店主听说花篮是献给胡耀邦的,执意不肯收钱,说:“这花篮也代表了我们店里人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