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发表论文:《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确认、吸纳与适用《民法典》是国之大典,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公序良俗隶属于“民间法”和“习惯法”范畴,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和自愿选择的必然结果,凝聚着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评价。《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确认,主要体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规定,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范例。《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开启了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是国之大典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法律,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成果。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实现了从“书本上法律”到“实践中法律”质的飞跃,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一、《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确认

(一)《民法典》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规定

公序良俗隶属于“民间法”和“习惯法”范畴。“习俗”“习惯”源自于人们社会生活实践,习惯是习惯法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社会基础。民俗习惯是各族人民真实生活的写照,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和自愿选择的必然结果,凝聚着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评价。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法律最终都依赖于习俗和惯例。”考究我国近代法治建设的历史进路,发现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就是习惯引进欧洲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制度很少从我国本土生活现实中挖掘和寻找规则,缺乏对中国传统习俗、惯例应有的肯定、评价与确立。“因而存在着很多规则与事实不符,法意与人心脱节”的现象。习惯法权在我国事实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在我国单行法律文本中,从来就没有使用过“公序良俗”这个概念。法学界一般把《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视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实事求是地说,国家法并非始终是解决民事纠纷最佳的、最有效的方式。因为“国法具有垄断性,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具有正当性与有效性。相反,它随时面临民间活生生法律对其正当性的挑战与冲突,其有效性也有赖于后者的配合与合作。”我国几千年农耕社会文明事实上孕育了根深蒂固的乡土法律文化。国家法只有与传统法律文化、民俗习惯以及非正式制度相调适、相融合,才能深入人心并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在甄别和总结以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摒弃了《民法通则》使用过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概念,首次“公序良俗原则”吸纳到《民法典》譬如,《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至此公序良俗原则原则,不仅成为我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根本底线,而且成为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民事行为主体来说,无论何种原因抑或在何种情况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为。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时代,如何更加准确地适应《民法典》的公序良俗条款,更好地、自觉地守护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无异于提出了一项全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涵盖在《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相对于此前法律文本中频繁使用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其表述不仅更加严谨凝练、标准,也更加科学客观。

(二)《民法典》是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范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的、规范的、系统的民事法典,也是第一部规范、保障和引领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广泛的人民性,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是一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法典之所以把《民法典》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因为它是公民人权的保障书,“确定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基本民事人权,保障每一个人的美好生活权利。”“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民俗习惯作为乡土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土生土长的社会秩序,对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约。人们之所以尊崇这些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就因为它不仅具有根植于本土生活的合理性,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生活秩序和交往规则的现实诉求7篇1260条法律条文构成的《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公序良俗则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作为公民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其内容涵盖了市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家庭、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等。《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国家最高法对社会主义“普适道德”的一种宣示。《民法典》把公序良俗作为其内在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具有实践《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突出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把道德引入法律文本之中、适用于司法实践活动,破天荒地提供了一条现实路径,使得民法更加体系化和完整化,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价值导向。二是“公序良俗原则”成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最起码的行为要求、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最起码的现实期待。即是说,在还没有确认“公序良俗原则”为具体法律条款之前,无论民事行为主体抑或司法审判人员,都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弥补法律滞后的缺陷,抑或填补法律在该领域的空白地带。这里的所论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既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也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的“公序”是指社会公共秩序,“良俗”则是指遵从道德约束的善良风俗。因而《民法典》确认和吸纳“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水平和德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起到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

(三)《民法典》开启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民法典》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依据,普遍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质上就是尊崇《宪法》的基本原则。习近平说过:“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人民权益,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民法典》的主要功能就是促进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所以,《民法典》列出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旗帜鲜明地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从而开创了公民权利保护和全面人格权保护的新时代。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最根本的价值,《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器,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就是其最为核心的内容,高度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法典》站在新时代新的历史方位,对新时代的人权观从五个方面进行高度概括:(1)在精神实质上,《民法典》着新时代的权利特质,“民法典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权。”(2)在价值理念上,《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国人权特色。(3)在立法宗旨上,《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首要目的。(4)在基本原则上,《民法典》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灵魂。(5)在权利类型上,《民法典》全景式开列了明晰的权利清单。《民法典》确认人格是一切人权的基础,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前提,认为“人格”“人”最基本的标志。作为公序良俗内核的民俗习惯,既为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客观标准,也对某些法官擅自决断形成必要的法律制约与监督,有利于促使民俗习惯与能动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达到提高司法社会认同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目的。《民法典》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司法正反两个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整合、修订和创新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民事领域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鲜明地体现和揭示了新时代的特点,尤其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时代内涵,成为《民法典》一个突出的亮点;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纳入体系之中,建立了全面人格权保护的民法基础,由此中国进入了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民正当权利的新时代。

二、《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吸纳

(一)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渊源。公序良俗中的公序,指维系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秩序,良俗指人们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公序良俗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又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渊源,公民的社会行为必须接受公序良俗的规范与调整。”《民法典》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这个概念,但是没有规定它的具体范围,因为公序良俗所涵盖的内容,事实上是不可能穷尽的。民俗习惯和公序良俗的养成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无论对于城市居民、还是对于乡村村民而言,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都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譬如,生活垃圾分类关乎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看似是一件极为平常的小事情。但是真正做起来尤其是要把它做好,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提倡和实施垃圾分类已经快4年了,但是效果仍然不是那么理想。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在人们的记忆中异常深刻,笔者对日本这个岛国过去历来不看好。2011年8月本人因公到日本爱媛大学访问,考察了日本一些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状况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的一些看法。譬如,日本民众能自觉地把生活垃圾用垃圾袋装好,按照规定的时间把垃圾分别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里,这些垃圾很快就会被环卫人员拉走,很难看到地上有存放的垃圾物。在居民家里盘子里不剩任何饭菜,人们把口香糖嚼完之后,大人小孩都会用纸包好扔到垃圾箱里,即使用过的牙签也会折成几段怕扎破垃圾袋,厕所里几乎闻不到臭味。日本的垃圾袋上都印有标有房号,凡没有按照规矩分类就扔出去的垃圾会被送回来。我国《民法典》第十条的法律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以及为处置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规则。即是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首先适用法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适用“习惯”,但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把《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六条做一个比较的话,就会发现《民法典》不仅认可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而且明确把“习惯”作为处置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法律不再将民事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删除了“国家政策”的一贯提法,以利于民事纠纷的裁决结果更为公正合理。

(二)公序良俗的法治价值是对法治社会的支撑

《民法典》吸纳了公序良俗的主要内容。《民法典》“涵盖了政治国家秩序、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他人的人格尊严、家庭道德关系准则和其他公序良俗五个类别。”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除了依法规范社会公共秩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秩序外,还体现在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中,“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事务者,参照国外判例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系统地把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归纳分类为十种类型:即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型、侥幸行为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型、限制经济自由行为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型、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型、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型和暴利行为型。这十种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违反公序良俗分类类型,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实践中采纳运用。我国诉讼法等法律针对公序良俗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适用问题,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体现法治思维能力和创造性精神,更好地对民事审判活动发挥有效调控作用。也就是说“公序良俗的调整机能,由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向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转变,从而使法院不仅从行为本身、而且结合行为的有关情势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反公序良俗性。”“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定,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遭到不法侵害,无相应的“禁止性”法律条款予以制约的时候,人民法院和从事审判法官即可依据既定的法律授权,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法官在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这个判断的时候,不需要顾及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这一点正是“公序良俗原则”独特的法治功能和法治价值所在。《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就是人们常说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意味着“公序良俗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否定了“私法自治”的权利空间。即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之外,还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最起码的标准。这条规定同时还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定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时,首要的条件是依法判定该行为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序良俗的法治价值是对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

(三)公序良俗是《民法典》人权精神的价值体现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一种极为重要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最关键、最重要的一项人权。譬如,公民的姓名具有符号特征,姓名权就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极为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就姓名权不受侵害进行了规定,明确姓名权保护的路径为“人格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受人尊重的程度和社会信誉等问题,是当下司法审判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来说,名誉权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经营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是他们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从事民事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与此相适应,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名誉不应当是某一个特定人对另一个人的评价,也不是这个特定人所做的自我评价,而是社会公众对这个特定人的客观评价。“《民法典》人格权编从明确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死者名誉受法律保护、妥当处理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和舆论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文学创作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界限,明确赋予民事主体对失实内容的更正删除权等五个主要方面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完善。”即是说《民法典》意义上的名誉权,实质上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行为表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行为。这里的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抑或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也包括文字诽谤行为等。在国外私法领域范围内,最崇尚、最流行、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就是法学界通常所说的“私法自治”。在我国《民法典》范围内,行为主体的行为一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规定,其行使私法自治权的行为效力将会受到根本性否定。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私法自治权的行使,只有在“公序良俗原则”限定的最低标准范围内才有效,反之则无效。这些看似苛刻的法律规定,恰好反映了“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人权、维护社会最起码道德底线价值的正当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公序良俗既是《民法典》人权精神的价值体现,又是实现社会法治与善治的需要。《民法典》对私法自治权利空间限制乃至否定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如下各条具体规定上:(1)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有关“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2)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科研活动的规定,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3)有关公民姓名权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权行使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5)关于新闻报道权行使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得随意侵犯。

(四)构建公序良俗价值追求上的民法体系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民法典》确认和吸纳“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本目的,是要促使所有社会成员、所有社会关系,都能够自觉地接受道德底线的约束。“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有三种功能:一是继受功能,即将不属于法律的其他规范赋予法律上的意义;二是转换功能,即公序良俗在个案的认定上,必须斟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三是正当化功能,即法院面对新的问题,须依据既存的社会价值观念,将公序良俗予以具体化,对法院造法之活动,予以正当化。”“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广泛适用,既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疑难案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又促使中国传统的民事习惯直接向近代民法转型。在我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唯有《民法典》与人的道德关系最为融洽和紧密,其对道德的容忍度也是独一无二的。究其原因就在于:“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引入社会的道德共识调整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作为‘民族精神’载体的品格并不矛盾。生生不息的道德不断地进入到民事领域,还有助于强化民族凝聚力和法律的亲和力,沟通国家法与习惯法,使‘法与时转’,达致善治。”在国家法一时难于就《民法典》有关“公序良俗原则”做出定性界定的情况下,必须对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造法实践给予高度重视,以充实和完善公序良俗法治体系的构建。从立法顺序的视角看,把公序良俗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个法律原则已成为“规则和价值的汇合点”,成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安身立命的重要筹码,成为公序良俗法治体系和民法体系构建的起点。从完善法治体系的视角看,还需要对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予以必要的补偿。从完善审判实践的视角看,“公序良俗原则”涉及的价值判断,并不属于法官内心的真实评价行为,它是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和评价标准做出的科学判断。法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如能对老百姓熟悉的习惯法、民间法和公序良俗更多的予以引用,就可以获得“低成本解决利益冲突”和“引导社会道德发展方向”一石二鸟的效果。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坚持《民法典》规范的类推适用

类推适用制度应当优先于民法一般原则。在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发展中,公序良俗素有德行教化的功能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其实只是一种合理的推理准则。无论是公民、法人组织还是人民法院的法官,都不能把公序良俗直接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抑或民事审判活动。“适用‘公序良俗’标准判断某个具体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依据的不是某条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据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公序良俗的生命力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也恰恰就在它的‘不确定性’特征上。”从一定意义上说,类推适用制度接近于法律的拟制过程,“即在法律出现漏洞或无法适应社会情势时,通过类推适用,可以不修法即调适法律与生活。法律类型是对事物本质的提炼,而司法所肩负的使命和任务,又恰恰在于把法律上的抽象类型适用于现实生活之中,类推制度就非常契合法官独立审判的法律思维。在我国古代历史上,皇帝为了维护“金口玉言”“言必称法律”的绝对权威,历代统治者一般都禁止立法机构以外的主体解释法律,即使范式《民法典》也没有规定类推制度。人类历史进入现代社会后,民法并不禁止类推制度的适应,这已经是不需要证明的公理。我国法制史上的“比附援用”“类举”和“比引”等具体制度,可以说就是我国传统法制的精粹。《民法典》提供了扩大法源类型、设置一般条款的方法和路径。譬如,《民法典》第十条就做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民法典》又没有明确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类推适用制度,只为民法研究工作者和司法实践者,就如何使用类推制度留下解释的空间。“民法典容许类推适用制度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它契合‘法律适用的正义’,即‘同案同判,类案类判’。若两个社会关系的关键法律事实相同,只是在并不影响法律定性的事实上存在差异,对两者适用同一法律规范,使当事人的法律处遇相同,既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周延的漏洞,也在司法中平等保护了当事人,还解决了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既不得拒绝裁判民事案件,又于法无据。”也就是说,类推适用必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抑或现有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漏洞。当法官准备适用类推制度判断一个民事纠纷案子的时候,应当先进行成文法和习惯法的检视,因为类推制度适用以不存在习惯法为前提。在没有习惯的时候,法院和法官可以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规定;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规定,才可以适用《民法典》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法源的适用顺序就成为‘成文法—习惯法—类推—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类推适用制度在具体适用的时候,为了避免泛化的情况发生,应当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只有在不存在强制性规范时,才能适用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规则。”

(二)实施公序良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司法审判要体现保护“合理合情”者的权益。探讨民法公序良俗的刑法适用是刑法理论应对《民法典》时代,公法和私法之间如何融合发展的具体体现。公序良俗有与合法、公平、平等诸多法律原则相通的功能,显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它所表达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突出体现在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上面。其实在一部分刑事案件中,也可以通过适用习惯法、民间法和民俗习惯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罪与非罪问题。因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预留了大量“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等字眼,法官可以通过释放民俗习惯,为这些“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把民法典的原则精神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赔’,体现的是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认罚的实际行动,有助于弥补被损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司法审判活动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合理合情”者的权益,就会使许多原本游离犯罪边缘的人、本来可以挽救的人成为新的罪犯。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在忠于法律的同时,恰如其分地适用民俗习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善于从“案件之中”和“案件之外”乃至“案件之上”寻找新的判断空间。我国有许多包含用“但是”这样的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法律条款人们习惯性的把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但书”法官“可以通过刑法的但书条款、刑事司法政策、罪刑法定的法内出罪机能使民俗习惯找到其依存的位置。”譬如,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刑法》,第十三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就指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法条结尾处有这样的一段“但书”文字。假如某人的行为尽管已经违法,但是如果法院依据民俗习惯来处置该案件,则会因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的理由不被认定为犯罪不适用于刑罚。我国当下犯罪行为有愈来愈年轻化的趋向,为了教育和挽救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各级法院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但书”条款的规定,坚持“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和政策予以处置。习惯法、民间法和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能够对法官判案提供借鉴和参考,对人民群众发挥法治指导、教育和评价作用,在彰显优秀民俗习惯的同时,清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的认同空间。早在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就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样式正在从单一的成文法走向以成文法为主,以典型案例为辅的新格局的酝酿和起步。它的发展前景,就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混合法’。”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实质上就为习惯法、民间法和民俗习惯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能和契机。即是说“法官运用民间法构成裁判规范,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不无裨益”。在这里也需要指出,人民法院和审判法官适用习惯法、民间法和民俗习惯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某些特定案件因缺少可资利用的国家法,抑或国家法与民俗习惯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如果机械地适用国家法可能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

(三)遵循公序良俗与法治融合的原则

司法审判要寻求国家法与公序良俗融合的新路径。民俗习惯是人们在生产生活的长期实践中自然形成的规则,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俗习惯本身具有良莠善恶之别,所以,尽管“民俗习惯凝结了人们的生活经验和实践理性,但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内容;法律尽管是人类理性建构的产物,也不可能完美无缺,二者天然地存在着冲突和紧张关系。当国家制定法和民俗习惯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俗习惯,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平衡、妥协与合作。”新时代司法审判活动要遵循国家法与公序良俗融合的原则,努力探寻公序良俗与法治融合的新路径。当国家法的规定与民俗习惯原则一致的时候,由于国家法规定得比较死板和原则,习惯法和民俗习惯比较灵活且便于操作,处置民事矛盾纠纷时就要设法促使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相融合。当国家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习惯法或民俗习惯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处置民事矛盾纠纷就应当义无反顾地把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适用参考或理由。当国家法与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出现相反规定的时候,法官应当采取“变通方式”来处置民事矛盾纠纷,一方面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又要针对具体案件和民俗习惯的具体情形,秉持司法正义与平衡理念。把民俗习惯引入抑或融入司法实践,并不是要以此替代现行法律规范,只有出现国家法有可能违背法治价值的情况,才能够寻求习惯法或民俗习惯的合理适用。当司法实践把习惯法或民俗习惯作为裁决标准的时候,应当依法对其现实性、正当性与合理性予以充分正成。强化调解是当前和今后的一种司法导向,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利用习惯法或民俗习惯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与和解的意见,以利于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司法救济是法治社会最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把习惯法或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过程,其前提必须是以法律为准绳,用尽法律规则与原则救济。《民法典》的实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民事法治建设问题,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配套、补充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譬如,从立法的层面看,对《民法典》推出的诸多新制度的施行,就需要通过后续制定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才能落到实处;《民法典》制度创新的若干新举措,就需要对原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必要的修改、修正;尤其是涉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还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做出立法解释才行。从执法层面看,《民法典》在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权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即是说“行政机关应承担尊重民事权利不得侵害民事权利的消极义务。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政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再从司法层面看,《民法典》主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适用和实施的,司法机关必须致力于实现《民法典》体系法典化,实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基本要求;《民法典》增设了诸多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实施《民法典》上率先垂范,从司法解释诸多方面完善对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事宜。

(四)发挥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乡村治理的普遍价值追求。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内涵发生重大的变化,农民群众在对物质文化需求获得满足的同时,对未来美好生活向往的期望值也随之快速攀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普遍价值追求。“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不能仅仅依赖国家立法,还需要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守望相助。在地方法规制定方面,民间规范是一种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法治社会是一个合法有序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法治秩序是法律所要达到和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但又不是法的唯一的和终极的价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新人。要发挥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以主流价值构建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领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始终坚持破立并举、坚守道德底线,把酿造乡村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价值追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把德治融入国家意志、强化以德治国理念,引导人们扶正邪、惩恶扬善,树立法治权威、形成法律强制力和威慑力,构建新时代乡村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和家风。村民群众对《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良好的法治环境。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有效治理,要靠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文化弘扬以及公民意识塑造。这里所论及的“公民文化”,除了表现为个人自主自律的主体价值取向,尤其是不为个人情感所左右的“参与意识”外,还表现为个人具有高度的规则意识、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这里的“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对各种社会规范,“诸如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规则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所形成的自主自律意识。”所谓“公民意识塑造”,说到底就是要重新培养公民规则意识,为乡村振兴和法治秩序的形成奠定坚实基础。党中央提出要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必须建立和塑造乡村的文明秩序,凸显“公序良俗原则”的法治底线。这就需要加强公序良俗在民事权利领域的规范控制,注意“把社会道德伦理逐渐向民法体系方向引导,将法外的道德理念引入到民法体系之中,促使民法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使得民法条款的适用更加‘接地气’,更好地实现与其他社会调整规范形成互动关系。”

华讯社:新一代空中加油机“运油-20”和055型导弹驱逐舰延安号等新型军备,在近期演习中高调亮相。受访学者分析,解放军正在展示整体作战和联合作战能力,以应对美国可能带来的军事挑战。

佩洛西7月29日展开可能包括台湾的亚洲行程后,解放军在南中国海、东中国海、渤海和黄海展开至少五个海上军演和军事任务,横跨解放军南部、东部和北部战区。一周以来急速升温的台海局势,重燃了外界对解放军可能在2027年建军百年对台湾动武的讨论。

配合建军95周年,习近平上周在中共政治局一场关于人才强军的集体学习中也指出,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国家安全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大;中国军队要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全面加强军队人才工作。

中国空军发言人申进科31日在空军航空开放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空军多型战机绕飞台湾,“锤炼提升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能力”。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29日则在官方微博上发表“备战”二字的贴文。

佩洛西可能访台的消息,令台海陷入高度紧张局势。

解放军在南中国海、东中国海、渤海和黄海展开至少五个海上军演和军事任务,横跨解放军南部、东部和北部战区。

其中,30日在平潭至岐屿附近水域的实弹射击训练尤其受关注,实弹演习地点距离台湾本岛的新竹只有68海里(约128公里),是台湾海峡最狭窄位置,对佩洛西访台的警告意味甚浓。

华讯社:中央统战工作会议7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会议上强调 十四个“必须”是重点:

…..我们在实践中形成了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就加强和改进统战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必须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必须解决好人心和力量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必须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必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必须发挥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争取人心的作用,必须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必须把握做好统战工作的规律,必须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统一战线百年发展史的智慧结晶,是新时代统战工作的根本指针,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

习近平指出,统一战线是党克敌制胜、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团结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必须长期坚持。人心向背、力量对比是决定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是最大的政治。统战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就是人心和力量问题。关键是要坚持求同存异,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在尊重多样性中寻求一致性,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统一战线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要确保党对统战工作全面领导。统战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华讯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基础,是维护56个民族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引导各族人民自觉维护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大一统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思想根基,现代中国认同是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各族成员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以中华法系法治文化为内核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基础。中华文化认同是共有精神家园的根脉和灵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共有精神家园的目标追求。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主要的法治举措是:必须坚决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推进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建设,加强对青少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宋才发表:《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基础》论文

 华夏五千年文明孕育了中华民族灿烂辉煌的传统文化,积淀了中华民族深沉的精神追求,创造了经久不衰、生生不息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和精神沃土。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基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构成的基本国情,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演变特点而展开的理论描述,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文化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个全新命题。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目标,只能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和法治中国的基点上,在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框架里进行科学定位。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基础,是维护56个民族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引导各族人民自觉维护“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习近平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一个最关键、最核心、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增进56个民族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衡量民族文化品质与社会进步性的主要标尺。

一、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相关概念诠释

(一)大一统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思想根基

大一统概念始见于《公羊卷·隐公元年》。公元前221年秦王赢政,灭六国实行中央集权制,北逐匈奴、南定百越,框定“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的大一统地域基础。秦始皇用秦律保障废分封、置郡县、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等改革措施的实施。汉承秦制,大一统思想趋于成熟。中国史前文明具有多元、多样的特征。“华夷之辨”亦称“夷夏之辨”,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之一。“华夷之辨是儒家学说中的一个政治文化观念,最早由孔子提出并经由《春秋公羊传》以及历代儒士群体的阐释、发挥而广为人知。”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的历史演变发展,内涵尽管与古代“夷夏大防”的伦理价值观有本质区别,但却与明清以来的“华夷一家”思想具有相通之处。自秦汉建立大一统帝国以降,大一统思想为“华夷之辩”转变为“华夷一家”,提供了文化转换的条件和机制。孔子、孟子和荀子等思想家,不仅提出“用夏变夷”(《孟子·滕文公上》),而且倡导“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从而华夏和“蛮夷狄戎”之民,突破了华夷的隔阂,孕育了“夏夷一体”的理想观和兼容并蓄的民族观。唐代出现的“华夷一家”,形成了强大而持久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改变了“夷夏大防”的陈腐观念,实现了历史上大一统的多民族融合归一的格局,还原了各民族守土有责和文化守护的责任意识。换一个视角看,“华夷之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历史上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土与四方地域变迁的过程,华夏族与夷狄血统杂融的过程,中华文化与其他部族、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正是在这个剧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清晰起来的。“大一统思想具有多维意涵,其深层内核根植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维系着中华民族历朝历代的延续,并形成了一个具有科学内涵的理论体系。”可以说大一统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政治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事实上维系并形成了超稳定的中国社会结构。经过历朝历代大一统政治实力以及各民族的不断交往融合,形成了“国土不可分、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和合”文化基因。追溯大一统博大精深思想的形成过程,不仅有益于当下人们理解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深刻内涵,而且有益于夯实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思想根基,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并促成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总之,“中华民族在由大一统传统理念逐渐嬗变、转向近代世界观的同时,也播下了民族自觉民族觉醒的种子。中华民族共同体在经历清末的初期萌芽、辛亥革命的成熟共识、抗日战争的民众觉醒之后,最终由中国共产党用实际行动激起全民的内聚性和向心力,促进并完成了中华民族全面觉醒的形构,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铺平了道路。”

(二)现代中国认同是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

中华民族的形成得益于中国境内各民族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多元一体格局下56个民族文化互动与融合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是论证和证明现代中国认同就是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的两块基石。人们在研究中国历史尤其是近代史的时候,一般多先入为主地对晚清政府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科技落伍、国家实力衰弱,同晚清政府腐败一样不可原谅。但是不可否认,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史上看,清王朝一直认为自己就是“中国之正统”,在统治内陆亚洲后事实上重新界定了中国。尤其是清廷为了赢得汉族精英的支持,主动接受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现实。清政府不只是给现代中国留下了“海棠叶版图”,而且为现代中国的国家认同打下了基础。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构建,肇始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在此之前中国是地道的封建王朝国家,而绝非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即是说,自鸦片战争之后至辛亥革命之前,是中华民族从自在民族发展成为自觉民族的初始阶段。尽管由于辛亥革命宣告失败,近代的民族国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是辛亥革命的历史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譬如,孙中山191211日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就职宣言书》中,强调“民族之统一”和“领土之完整”。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一律平等”。辛亥革命宣告失败后,中国人民继续为建立一个近代民族国家而探索奋斗,这其中自然“包括中国近代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就明确指出:“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领导成立中华民国并任临时大总统,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国家层面初步形成。193191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后,中国共产党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共同抗战”“共同建立新中国”等理念,塑造了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也即是说,自辛亥革命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华民族自觉发展的极为重要的阶段。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发扬光大,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56个民族的生命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共同富裕共同体,成为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动力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源自于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的精神纽带。“其一体性是在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与自由且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实现中逐步实现的,从而构成一个整合起来的政治法律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可以界定国家的民族并彰显其地位,因而“宪法,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共同政治契约,反映了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政治立场和政治判断”。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民族”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这就从《宪法》高度确立了“中华民族”政治组织形式,奠定了国家认同与国家统一的《宪法》地位。作为中华民族精神载体的《宪法》,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实体和共同体意识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以《宪法》为统帅的良善法律、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之产生和维持,从而形成一个中国的民族法律文明秩序”。新时代的历史站位透视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标志着中华民族共同体自觉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三)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

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1950721日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又指出,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实际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出发,反复强调“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提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一系列新理念。他认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是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身份,是包括中国56个民族的一个复合型民族实体”,这个共同体的56个成员,只有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团结在一起,才有前途和希望。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鲜明地体现了民族演进的自然凝聚规律性和政治形塑过程,揭示了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产生的秘密。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只有把不同朝代、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以及不同层面,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史料挖掘整理出来,并进行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科学阐释,才能帮助人们深化对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认识,进一步推进筑牢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实践进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核心问题是交融,民族交融的侧重点是和而不同的融合发展过程,交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同化”,“融”在这里是指各民族相互吸收彼此的文明成果,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形成共同价值观和共有精神家园,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和而不同的过程融合成为一体。

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内涵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内核

精神家园是一个与物质家园相对应的概念。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智慧结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指出: “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构筑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础上的共有精神家园,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精神依托,共同价值目标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对于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与近现代中国传统文化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时代的差异性。尽管包括法治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但它毕竟是一个精华与糟粕兼而有之的统一体,即使民族精神的精华部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需要在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做好扬弃工作,需要得到当代56个民族的认同才行。认同的本质是主体性的根本体现,文化认同是一种肯定的文化价值判断,用当下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实现文化领导的基本路径。从正在进行的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情况看,“我们需要建构的是现代的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但是封建性的精华部分洗去尘埃,仍然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法宝,民族的文化脱去狭隘的外衣就是最绚丽的民族瑰宝”。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的过程中,培育与时俱进、脚踏实地、实事求是、惠民利民等思想观念,注意形成讲诚信、崇正义、守法纪、论廉耻的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迫切需要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新格局;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更为坚实,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以中华法系法治文化为内核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基础。《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进入21世纪以来,举国上下开展对“民族精神”“共同体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民族精神家园”“多民族国家精神共同体”的研究和探讨,确实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

(二)中华文化认同是共有精神家园的根脉和灵魂

文化认同的本质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人类文明是有特殊标记的,以儒家文化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农耕文明、游牧文明、渔猎文明的显著特征。充分汲取56个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粹,是打造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支柱的重要途径。文化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质显现的,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作为文化反映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揭示了民族共同体成员“共享一种关于利益和身份的持续的感知,这种感知的基础是共享的历史经验和文化价值观上的特点的集合:信仰、语言、生活方式、一个共同的家园。” 文化认同在本质上就是民族认同,具有与生俱来的原生性,它是共有精神家园的根脉和灵魂。《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华民族是一个和睦的大家庭,这个和睦的大家庭就是56个民族人民所共有的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既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巨大财富,更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生生不息的不竭动力。从共有精神家园的定义上看,中华民族精神家园是指“人们的精神支柱、情感寄托和心灵归宿,是人们精神生活、精神支柱、精神动力和精神信仰的总和。一个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是这个民族安身立命的所在、生存发展的支撑、身份归属的标志,是维系这个民族共同生命的最根本力量。”从共有精神家园的本质涵义上看,“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命力的精神之母,民族创造力的精神之源,民族凝聚力的精神纽带、民族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人们一旦失去抑或脱离了这个共有精神家园,立马就会感到精神空虚甚至会发生心灵的扭曲变形。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需要弘扬中华文化,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由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根基、时代精神和价值目标所构成。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结构体系,由中华文化根基、时代精神和共同价值目标共同构成。在这个体系构成中,中华文化根基深厚、源远流长,由它折射和体现出来的中华文化认同,是共有精神家园的根脉和灵魂,为民族大团结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撑和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由其时代精神展示和凸显出来的改革创新,是中华民族永葆生机活力的源泉,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创新发展,不断地注入鲜活的动力。中华文化的共同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目标追求;三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社会追求。中华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最根本的认同,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精心打造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才能不断夯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基。习近平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要深刻认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极端重要性,把“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归结为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的九条经验之一。

(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共有精神家园的目标追求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包括文化复兴在内的全面复兴。《宪法》“序言”规定: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有落实《宪法》规定、增强文化复兴的民族自觉性,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共同建设好、巩固好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判断,这个重大判断是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根主线展开,从“三个层面意义”“五个方面建设”进行科学定位的。“三个层面的意义体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上;五个方面的定位聚焦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作为,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共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国家世界影响力凸显的实现。”树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目标追求的共同理想,反映和揭示了56个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中心主题,也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核心任务,更是提升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宪法》第24条指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形成和巩固中华民族认同的基本准则,是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目标追求。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指导作用,更要挖掘共有精神家园内在的丰富内涵,不断探寻适应性时代发展需要的建设路径。新时代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以《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人们对伟大祖国和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进而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既包括物质文明的均衡、充分和高质量发展,也包括精神文明的不断凝聚、凝练和升华。需要依据《宪法》规定创新以文化为基础的话语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化大厦,建设具有标志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作为重要内核,即是说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始终是同物质文明建设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脱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人民群众的一切根本利益、伟大复兴的梦想都将陷入空谈。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又始终是同精神文明联系在一起的,着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就是在深入扎实地进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所以,无论是加快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步伐,还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进程,须臾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保障性作用。还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说的那句话,“发展是硬道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软实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主要功能,在于凝聚和指引56个民族同向而行,是56个民族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根本所在。我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成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解决世界各国面临的民族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思路和中国经验。因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的一种战斗动员令,不仅有利于实现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价值目标,有利于激励56个民族人民振兴中华的信心和决心,而且有利于推动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三、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举措

(一)必须坚决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政策的源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民族政策框架。1952年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随后自1955—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固定下来”,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进入了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阶段。权利是现代法律最重要、最关键的核心要素,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载有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针对有人提出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要搞了,民族自治区可以同其他省市实行一样的体制”的观点,习近平指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在政治上是有害的。”权利是国家用来保护和规范公民个人和集体行为的法治手段,更是国家赋予公民可以作为抑或不可作为的一种自由和资格。“在那些恐怖主义盛行的地方,就无所谓公民权利保障,也无所谓民族群体的权利。”《宪法》总结了过去在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民族平等团结作出了更加完备的法律规定,筑牢了民族团结的《宪法》地位,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民族团结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中有关维护民族团结的规定,既是刑事立法的依据和指引,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法治保障。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列宁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我国局部的民族问题加紧实施“西化”“分化”图谋,有的干脆公开支持民族分裂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譬如,东突势力的核心任务是要分列中国的新疆,企图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1987年以来,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派遣叛乱分子回藏,煽动和策划拉萨等地发生多起骚乱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刑法》规定源于《宪法》(1954年)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禁止民族仇恨、歧视和压迫行为,提倡民族平等和谐关系,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56个民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我认同,自觉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归宿感。尤其要注重和突出少数民族群众在精神家园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促使身处祖国边陲的中华民族成员,在遭遇任何政治危机和文化冲击的时候,能够清醒地认知自己的个体身份和民族身份,稳固确立不可动摇的中华民族文化边界。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刑法》规定运用好法律手段打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义无反顾地保障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利。

(二)必须依法推进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建设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的目的是增强中华儿女的共同体意识。在“家国同构”的中华文化体系中,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被称之为国家,即是说国家就是以“国”的形式存在的“家”。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各民族人民以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为最高利益。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精神依托和情感寄托,使得每个中华儿女与中国这个大家庭之间的关系,升华为一种无比紧密的精神关系,使得每一位中华儿女因对祖国的眷恋而时刻具有回家的感觉。因此,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形成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不竭动力之源。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历史。“两个共同”的发展理念,不失为执政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总结。民族大团结是国家和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保证民族发展的正确方向,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大团结是形成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因素,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动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由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主流决定的,它的根本任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认同。中国这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共同体,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中华民族的未来也要靠56个民族共同来开创”。“精神家园的家是一个让人在精神上向往、憧憬的地方,也是一个让人在精神上感到快乐、幸福的寓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了化解来自国内外精神危机的潜在威胁,就需要不断加强中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共产党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改革开放史的教育,强化人们对中华民族发展史的价值认同。就需要加强新时代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途径,提高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把人们习以为常的整个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强化和提高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认同。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动社会形成崇尚真理、精诚团结、爱国奉献、开拓创新的良好风尚和伦理精神;引导青少年以“五个认同”为基础,形成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强化和提高人们对中华民族主流价值观的价值认同。就需要构建适合于新时代要求的共有精神家园,以形成全方位改革开放、全方位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合力,强化和提高人们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价值认同。把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核心任务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要增强中华儿女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儿女普遍接受谋求中华民族整体发展的价值标准和价值选择。

(三)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不留死角”地铸牢青少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中华民族实体的承认、认可和赞同,由此产生出自身属于中华民族的身份归属意识与心理认同意识,进而强化共同体成员的文化自觉并获得文化自信的过程[26]。少年强,则中国强。需要通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提高青少年对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习近平在2014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各民族都要培养孩子们树立中华民族一员的意识,不要让孩子们只知道自己是哪个民族的人,首先要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这是月亮和星星的关系,这件事一定要大张旗鼓做起来,持之以恒做下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培育新时代民族教育文化的基石,文化认同与其他认同相比较是更深层次的认同,由此延伸的文化自信,则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53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所以,习近平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必须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这就要求我们把下一代教育好、培养好,从学校抓起、从娃娃抓起。”2015年以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教育载体和方式,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国家民委也提出:“要加强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研究和历史研究,推动相关的课题研究和深度研究,充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关史料的汇编;深化机构改革,建立完善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向的工作、研究、教育体系。”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都有各自的图腾、禁忌、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要实现各民族教育的现代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开发利用好民族教育资源,实现各民族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相结合。国家要高度重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制度上保障和推进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和标准化;重视在科学研究机构中加强对民族文化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艺术的现代转型发展。民族教育所具有的公共服务性功能,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互动,共建56个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学校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重要场所,民族高等院校是培养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场域,更是培养各民族高素质人才的高地,必须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到教育教学内容上,通过构建特色课程体系传播民族团结知识,坚持思想引导、环境熏陶、实践深化等多措并举,扎实提升大学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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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社:毛译东当年见尼克松时说过,他比较喜欢西方的右派当政。作为美国左派的民主党确实比右派的共和党更不好对付,他们既当又立,小布什的单边主义和特朗普的美国优先,这种硬实力外交能够给中国创造更多的分化机会和腾挪空间。民主党的价值观外交和“巧实力”外交,更擅长联合更多的力量遏制对手,破绽更少,对中国危害性更大。

中国崛起越来越接近目标,面对的形势就越严峻:

1、美欧日为代表的美西方,在遏制中国的问题上越来越步调一致,中国产业升级不得不进行的去美化还未完成,还有可能进一步升级为去西方化。这将大大增加中国崛起的难度。

2、美欧日以市场和供应链重构给出更大发展空间为诱饵,是有可能将印度和东盟一些国家绑在美西方战车上,美西方从高端,印度和东盟一些国家从中低端对中国制造形成两面夹击。中国在经济升级的同时,还要面对着产业对外转移的考验。可谓前有堵截,后有追兵。跨国公司已经有意识地把订单和产业链向东南亚和印度转移。

3、中国在中低端和印度、东南亚,在中高端和韩国,日本,在最高端和美国、欧洲形成的产业链竞争,不利于中国团结最大多数,孤立少数,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力量对比。中国与印度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存在着领土领海争端,也会被美国充分利用。中国一旦出招不慎,反而会被美国用来加强对中国的战略包围。

4、因为俄乌冲突,俄罗斯已经提前一步被美西方联合封锁。美西方针对遏制目标的经济遏制,已经通过预演形成了阵营,演练了战法,积累了经验。

《全球华人国际通讯社(华讯社HXS)》今日美国纽约报道:美国华人博物馆将建新馆位于曼哈顿中国城的美国华人博物馆不久前宣布,将在现有地址上建新馆,新馆高9层,由知名华裔建筑师林璎(Maya Lin)担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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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博物馆老馆正门

林璎早年因设计越战纪念碑而名声鹊起,她的姑母林徽因则是中国第一位女建筑学家。

据媒体报道,美国华人博物馆(Museum of Chinese in America)新馆面积将从老馆1.2万平方英尺(约一千平方米)扩大到6.8万平方英尺,是老馆的5倍多。

林璎设计的新馆将包括一个两层楼的演讲厅、光线充足的中庭、社交区域以及功能齐备的展厅等。预计新馆将耗资1.18亿美元,于2025年开放。

美国华人博物馆于1980年在曼哈顿中国城设立,主要收集200多年来华人在美国生活的资料及物件,是研究在美华人历史的重要资料库及展览场所,博物馆的展出包括华人生活工作照片、多年以来与华人相关的新闻报道、各种华人用过的物件,比如中式招牌、老式缝纫机、洗衣板、火炭加热熨斗、手工绣花拖鞋、华人淘金用过的秤陀等。

美国华人博物馆的宗旨是“致力于让观众参与具有历史与现实双重意义的对话,让所有人无论其背景,都能从批判的角度看待美国历史,反思自身经历,并在过去与现在、全球与本地、自己与他人之间建立起有意义的联结。”

2020年初美国华人博物馆所遭到一场大火,馆藏严重损坏,加之老馆场地狭窄,空间不大,因此修建新馆成为最重要的议题。

此次林璎担纲新馆的设计,她在回复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华人移民的孩子,我一生都经历过对亚裔的歧视和敌意。多年来我一直被美国华人博物馆及其重要使命所吸引,我为能设计新馆而深受鼓舞,这个地方将欢迎、教育和激励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

美国华人博物馆馆长姚南薰(Nancy Yao Maasbach)表示,在目前仇视亚裔犯罪数量空前增加的情况下,新馆的建成能发出强音,她还希望新馆能成为一个平台,让来访者与华人在美历史建立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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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华人博物馆反对仇视亚裔展(照片:美联社)目前美国华人博物馆每年需要付出60万美元的租金给大楼房东,纽约市文化事务部已经承诺提供大约4000万美元的经费用于向房东购买所在大楼,而美国华人博物馆则需额外筹集6200万美元用于新馆的建设。

海外著名华文媒体《华讯社》今日转载中国《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8日署名龙仕达的文章。此文“ 在时代新课题中把握高质量发展契机,为促进构建“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大“治”慧、彰显大作为。”——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给出了大“治”慧。

让小法庭为乡村振兴贡献大“治”慧
龙仕达

    人民法庭是服务乡村振兴、面向基层社会治理的桥头堡,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融入乡村治理大格局,在时代新课题中把握高质量发展契机,为促进构建“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大“治”慧、彰显大作为。

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人民法庭是服务乡村振兴、面向基层社会治理的桥头堡,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融入乡村治理大格局,在时代新课题中把握高质量发展契机,为促进构建“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大“治”慧、彰显大作为。

立足支点对接功能,嵌入性规范乡村自治。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和核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神经末梢”,最能感知群众冷暖和需求,也最能传递司法温度与活力。在深化乡村自治实践中,人民法庭要嵌入式、创造性开展工作,切实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水平。

让自治更有法度。要增进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喜事理事会、乡贤会等“一核五会”自治力量的沟通对接,为乡村修订自治章程、完善村规民约提供专业指导,促进乡村自治组织合规履职、依法行政。要依法治理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防范乡村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侵蚀,让农民群众更好地实现当家作主。

让自治更有力度。人民法庭要积极融入乡镇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将“互联网+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到村级层面,在大数据加持下,通过类案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向村委会就治理过程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让乡村自治更智能精细。

让自治更有广度。要因地制宜设置特色巡回审判点,将司法资源进一步向乡村下沉,以更多更便捷的司法服务引导基层组织和村民个人有序参与乡村日常管理和发展事务。大力推广设立村级矛盾纠纷治理室,指导村干部、乡贤等自治力量积极参与到村民纠纷化解和乡村事务调处当中,推动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和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运用基层便民优势,并联式推动乡村法治。法治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和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优势在基层,生命力也在基层。通过扎根基层,人民法庭能够精准捕捉乡村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堵点,叠加运用多元解纷、诉源治理和依法办案等法治手段有效解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问题,从根本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乡村社会秩序。

助力平安乡村建设。以依法办案为主抓手,妥善审理涉土地“三权分置”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和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新业态纠纷,惩治村霸、路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产业振兴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厚植乡村法治土壤。采用“屋场恳谈+审判+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普法”等多种模式,把乡村累积的和正在发生的矛盾纠纷,用村民易于、乐于接受的方式判清楚、讲明白、解决好,增强基层村干部法治为民观念,提高广大村民法治素养,使敬法、信法、尊法成为乡村的普遍共识和村民的行为自觉。要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机制,搭建起法庭、矛治室、巡回审判点等多位一体的多元解纷网络,做到家事纠纷、邻里关系、交通事故等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一站式化解,真正实现“零时差”响应村民法治需求、“零距离”处理村里矛盾纠纷。

释放生态司法动能。要充分发挥司法倒逼作用和协作效能,创建“碳汇+生态司法”“文旅康养+生态司法”“田长制+生态司法”“河长制+生态司法”“林长制+生态司法”等多元化工作机制,激活生态司法能量,汇聚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推进侵占耕地、排放污水、乱置垃圾等乡村土地、生态修复和人居环境改善等突出问题治理,用法治之腕守护山水田园。

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多层级促进乡村德治。促进乡村德治,是引导社会风气和凝聚社会人心的铸魂工程。人民法庭是乡村社会重要的价值向导,通过司法引领能够将自上而下的法律“硬治理”与由内而外的道德“软治理”进行有机结合,产生1+1>2的治理效能。人民法庭要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在乡村社会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肃清农村思想流毒,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进而提高乡村社会整体文明程度。

以司法裁判为引领。妥善审理乡村家事、邻里纠纷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一案”,鼓励邻里相助、无私奉献等文明善举,弘扬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反对天价彩礼、重男轻女等陈规陋俗,破除封建迷信、订“娃娃亲”等愚昧落后的思想行为,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确知晓现代乡村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打击什么。

以司法宣传为养分。采取“赶集日+普法”“乡村大戏台+普法”“乡村电影放映队+普法”等接地气的普法形式,组织法官深入到屋场集市和田间地头,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将普法前沿阵地作用与推动乡村文明进步有效衔接,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将公平正义送到人民群众身边,让美德之花在广阔的乡村大地上常开不败。

以司法帮扶为感召。通过多形式、多频次、滴灌式普法宣教,及时、精准对易返贫致贫人员进行观念引导和帮扶,增强其依法致富、勤劳发家的愿望和信心,逐步克服懒惰恶习和等靠思想,消除精神贫困,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人民法庭促进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关键在于打通“司法+”和“+司法”两条服务保障路径。“司法+”,即人民法庭要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运用优势特点,在第一线、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则是指人民法庭要通过延伸服务触角、汇聚治理合力,充分发挥法治保障和桥梁纽带作用,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用好双路径,有机嵌入自治体系,有效并联法治手段,有力扩增德治效果,人民法庭助力乡村振兴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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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社:2022年05月05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吕奔教授团队在Science上在线发表Research article, 题为 Z-DNA binding protein 1 promotes heatstroke-induced cell death,揭示了热射病的重要致死机理——高体温通过ZBP1蛋白诱发过度的程序性细胞死亡,进而导致DIC与多脏器损伤。温引起脏器功能衰竭的关键机理。

BioArt危重症是指病情严重且威胁患者生命的综合征,常由感染、创伤、高体温等诱发。其中,感染诱发的危重症为脓毒症(Sepsis),造成全球每年1100万患者死亡。高体温诱发的危重症为热射病(Heatstroke,又称“重度中暑”)。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热射病引起的死亡人数逐年增加。脓毒症与热射病常表现为全身炎症反应、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和多脏器衰竭。但感染和高体温如何诱导上述病理生理学反应的机理过去不甚清楚。

吕奔教授团队围绕危重症的发病机制开展了系列研究,揭示了HMGB1-caspase-11途径介导的程序性细胞死亡在脓毒症中发挥重要的致死效应(详见BioArt报道:Immunity丨吕奔组揭示脓毒症休克和多脏器衰竭发生的重要病理生理机制【1】,阐明了脓毒症中HMGB1-caspase-11途径介导的程序性细胞死亡通过诱发DIC促进多脏器衰竭与死亡(详见BioArt报道:Immunity | 吕奔团队解密细菌感染诱发凝血反应的机制 Blood | 吕奔团队揭示脓毒症诱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机制【2,3】,发现了肝素靶向干预HMGB1-caspase-11途径能有效减低脓毒症的死亡率(详见BioArt报道:Immunity | 吕奔团队揭示肝素抑制有害免疫反应的机制【4】

 

利用前期脓毒症研究中获得的线索与思路,该团队采用高环境温度(39℃)与高湿度(60%)制备热射病小鼠模型,探讨了程序性细胞死亡在热射病中的作用,发现了高体温通过RIPK3途径而非HMGB1-caspase-11途径诱发多种程序性细胞死亡,进而导致DIC与多脏器损伤。高体温可诱导肝、肺及肠等器官组织中RIPK3和MLKL的磷酸化,以及caspase-8等凋亡相关蛋白的剪切;敲除RIPK3基因能防止高体温诱发的炎症反应、DIC、多脏器损伤与死亡。该团队随后采用RIPK3激酶失活小鼠、MLKL敲除小鼠及MLKL-Caspase-8双基因敲除小鼠,证实了高体温诱导的致死效应主要依赖RIPK3激酶与其磷酸化底物MLKL介导的程序性细胞坏死,小部分依赖caspase-8介导的程序性细胞死亡(图1)上述发现颠覆了既往学术观点—“高体温通过物理性损伤导致组织细胞死亡和炎症反应”,阐述了高体温通过诱发RIPK3介导的程序性细胞死亡在热射病的发生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图1:RIPK3途径的活化介导高体温诱发的DIC、多脏器损伤与死亡

该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发现是:热应激能直接诱发RIPK3依赖的程序性细胞死亡。既往研究报道:肿瘤坏死因子、细菌内毒素、双链RNA等在caspase抑制剂的协同作用下能诱导RIPK3依赖的细胞程序性死亡;病毒感染等产生的Z-型核酸也能启动RIPK3的活化。为了探讨高体温诱导程序性细胞死亡与脏器损伤的机制,该团队建立了热应激的多种细胞模型,在体外实验中首次发现:单独热应激即能诱导RIPK3依赖的MLKL磷酸化与caspase-8剪切,从而引起程序性细胞死亡;敲除RIPK3基因能阻断上述生化反应与细胞死亡。

依据上述发现,该团队进一步鉴定了Z-DNA结合蛋白-1(ZBP1)为热应激诱发RIPK3磷酸化与程序性细胞死亡的关键分子。既往研究表明:ZBP1为一种细胞内的模式识别受体,能被病毒或宿主来源的Z型核酸活化,在抗病毒感染中发挥重要作用。吕奔团队首次发现了:ZBP1是热应激活化RIPK3和细胞程序性死亡的关键分子,并介导高体温诱导的DIC、多脏器损伤与死亡。有趣的是,热应激能诱导ZBP1的表达。生物信息学分析提示ZBP1基因启动子上存在热休克因子1(HSF1)的结合元件。通过突变分析,该团队证实了热应激通过诱导HSF1与ZBP1基因启动子的结合来增强ZBP1的表达。

该团队发现仅ZBP1的表达不足以导致RIPK3的活化与细胞程序性死亡,在探讨热应激如何活化ZBP1的过程中发现了:高温诱导的ZBP1活化不依赖其对Z型核酸的识别。ZBP1蛋白含有Za结构域与RHIM结构域。其中,Za结构域的主要功能是识别病毒或宿主来源的Z型核酸。既往的学术观点认为:Za结构域与Z型核酸的结合是ZBP1活化的必要环节。然而,该团队通过构建一系列ZBP1突变体发现:热应激诱导的ZBP1活化依赖RHIM结构域而并不依赖Za结构域。虽然Za结构域缺失的ZBP1完全不能被病毒感染所激活,但它仍能够介导热应激诱发的RIPK3活化与程序性细胞死亡。上述发现打破了学术界对ZBP1的认识,揭示了ZBP1活化的新机制。

2021年的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表彰了“温度和触觉感受器的发现”。其中,朱利叶斯团队发现了辣椒素受体TRPV1为一种能被热应激活化的膜离子通道,揭示了机体感知高温的机制。吕奔团队的这项研究明确提示了细胞内存在另外的“温度感受器”,当受到热应激时能诱发ZBP1与RIPK3依赖的程序性细胞死亡。该通路虽然可能在抗感染免疫中发挥保护作用,但在持续性高体温作用下可诱发过度的细胞程序性死亡,最终引起DIC、炎症反应、多脏器损伤乃至死亡(图2)

图2:热应激诱导细胞程序性死亡及多脏器损伤的分子机制模式图

综上,该研究发现了热射病的重要致病机理,提示了细胞内存在调节细胞程序性死亡与免疫反应的“温度感受器”,揭示了ZBP1活化的新机制,展示了温度感应、细胞程序性死亡与脏器功能衰竭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热射病等危重症的防治提供了重要思路。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袁芳芳博士为第一作者,吕奔教授为通讯作者,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为第一单位。

原文链接

http://doi.org/10.1126/science.abg5251

制版人: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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