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官方中文译名“推特”,是美国一个类似国内微博的社交网络服务平台。它可以让用户发布不超过280个字符的消息(中文、日文和韩文为140个),这些消息也被称作“推文(Tweet)”。

推特的创始人是诺亚·格拉斯,但最著名的是早期投资者之一埃文·威廉姆斯,后者成为推特的首席执行官。推特前身是约成立于2005年的Odeo播客平台,业务扩展后,杰克·多西、布雷恩·库克等人加入。在那个没有社交软件的年代,手机短信是人们即时沟通的首选,而推特的最初功能也就是想建立一个以手机短信为媒介的群聊软件。

 一开始的名字也不叫推特,当时的研发者只是想做一个移动端的产品。他们喜欢收到手机短信时那一刻的振动的感觉。于是,取了个名字,叫“twitch”(抽搐)。但他们觉得这个名字还不能准确地表达出他是一个好产品的名称。

所以他们从字典里找到了这个单词“twitter”(啁啾),意思是“很弱的脉冲信号”和“小鸟的啁啾”,而这正符合这个产品的大体设计思路。

推特从一开始默默无闻,到举世闻名,留给世人非常经典的APP推广案例。当时有一个名叫“西南偏南”的活动,是每年都会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奥斯汀举行的一系列电影、互动式多媒体和音乐的艺术节与大会。2007年“西南偏南”活动举办期间,推特人将两块60英寸的等离子显示屏拼在一起并放在会议走廊上。各路明星,名流,文艺界的大咖们都在这里面看到了数以百计的与会者通过他人的Twitter消息了解到现场活动情况。很快在场的所有人都在讨论并发表有关这样一个新事物的消息。使用量也从活动前的每天20000推增长到60000推。

 此后,Twitter公司经历了非常快速的发展。甚至于国际空间站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宇航员蒂莫西·克林姆也在Twitter上发布了第一条来自地球外的Twitter消息。

到2010年,根据Twitter提供的数据,平均每天会产生6500万条消息,也就是每秒750条消息。Twitter也成为了社交网络平台排名第三的软件。

推特作为社交属性的个人媒体,简短迅捷,往往在重大新闻事件爆发时,会创造发推纪录。在2010年NBA总决赛中当洛杉矶湖人队赢得胜利时,推特的发布强度创造了一项纪录,每秒钟3,085条消息,随后这一纪录在日本队与世界杯比赛中击败丹麦队时被每秒产生的3,283条消息数量再次打破。当美国歌手迈克尔·杰克逊在2009年6月25日去世时,用户每小时发布的包含迈克尔·杰克逊名字的消息就达到100,000条,导致Twitter服务器一度崩溃。

 如今推特拥有约5.17亿注册用户,日活跃用户数为1.66亿。因此,也难怪特朗普爱发推特,他想控制舆论,树立起接地气,深得底层民意的形象。可惜,越到后来,越弄巧成拙。尤其是特朗普对疫情控制不利,使得特朗普每发布一条推特,底下的留言评论很多都是骂声一片。
 现在,推特官方宣布将永久封禁特朗普账号。推特官方称:“由于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我们已经永久封禁了特朗普的个人账号。”物极必反,特朗普的“推特治国”的美国梦,终究成了虚幻。

弹劾不避权贵。——《金史·雷渊传》(2)由国家专门机关(如国会)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弹劾总统。示例: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章炳麟《五无篇》详细解释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晋书·阮孚传》:“尝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宣和遗事》前集:“那时有吕诲亦上疏弹劾安石 。”章炳麟 《五无篇》:“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茅盾《动摇》十:“我们应该先行检举,提出弹劾。”

 弹劾,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对政府高级官员违法失职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此制度于14世纪起源于英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效仿。2021年1月13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针对总统特朗普的弹劾条款,正式指控他“煽动叛乱”。特朗普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两度遭弹劾的总统。[1]中文名弹劾外文名Impeachment读音tán hé类别词汇起源 

现代司法政治体系中的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发展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把它作为一种不得人心的政治手段,因为弹劾往往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
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弹劾的规定。意义
在美国,弹劾不是一种刑事审判,而是一种政治审判。弹劾判决的效力,一般仅限于免职以及褫夺当事人担任有荣誉、有责任、有薪酬公职的资格。
因此,弹劾案的处理不影响依据法律所必须的刑事审判。但是,刑事审判应在弹劾之后进行。并且,弹劾审判认定无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审判。另一方面,行政首长有权赦免或者缓和刑事定罪,但是无权赦免或者缓和弹劾案的定罪。弹劾审判和刑事审判分开,最伟大的意义在于把政治和法律分开。司法只能通过法律影响政治,而不能承担直接参与政治的职能。
这是三权分立制度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程序,以美国为例: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弹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1)弹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的结果是免去被认定有罪者的职务,因而,应当由政治性机关行使审讯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国会中参议院代表各州,同时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由参议院行使最为恰当。
(2)如果由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所决定,裁决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弹劾是使被弹劾者失去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弹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有这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弹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弹劾案的审理。
(4)如果另行成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数将“多到从经济上考虑达到不合理的程度”;财政上的负担将加重,国家的政治机器也将更加复杂。
(5)参考英国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颠,提出弹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若干州宪就是以此为样本的”。
(6)作为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是作为起诉人的角色,而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弹劾案的审判权。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参议院的审理程序是:(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宫则组成辩护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
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过三次,即约翰逊案、克林顿案和特朗普案。在美国历史上,安德鲁·约翰在参议院以一票之差险遭弹劾。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尼克松在众议院准备启动弹劾程序之前已经辞去总统的职位。
2019年12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议员就针对特朗普的弹劾条款进行投票,由民主党人掌控的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两项针对总统特朗普的弹劾条款,正式指控他滥用职权和妨碍国会。
2018年9月,特朗普的律师科恩(Michael Cohen)在法庭上称,特朗普指示其向艳星丹尼尔斯(Stormy Daniels)和模特麦克杜格尔(Karen McDougal)支付款项,让她们不要透露和特朗普的绯闻。12月12日,特朗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不担心自己因在2016年的大选中向两名女性支付“封口费”而被弹劾。

 

特朗普说:“因为很难弹劾一个没有做错任何事情的人。而且这个人还创造了我们国家历史上最伟大的经济成果”。特朗普还称,他完全不担心弹劾,如果他被弹劾了,人民会为此起义。[3]2021年1月13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针对总统特朗普的弹劾条款,正式指控他“煽动叛乱”。特朗普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两度遭弹劾的总统。[1]纠错参考资料[1] 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针对特朗普的弹劾条款.

美国参议院星期五早上以219票赞成、20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预算框架法案。开启了以简单多数通过总统拜登1.9万亿元新冠纾困计划的程序。 这也就意味着从现在起民主党人不需要任何共和党支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拜登总统1.9万亿美元的冠状病毒救助方案。如今经过众议院的批准后,民主党将能够在未来几周内制定一项救济法案,并根据特别预算规则,在无需共和党支持的情况下予以通过。

换句话说,符合资格的一家四口可领取$5600。民主党预计在最终协议中另提出孩童税务补助,估计6岁以下孩童一年补助$3600617岁则补助$3000

符合领取纾困支票领取资格,但家人当中包括无证移民的家庭,则不受影响。领取纾困支票者必须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有着社会安全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

此外,另一项将联邦失业救济限制在每周300元的修正案也获得两党议员的支持。

-1400美元的直接付款计划;

到今年9月底,每周可领取400美元的失业救济金;

-3500亿美元的州和地方政府救济金;

-200亿美元的新冠疫苗接种计划;

-500亿美元的新冠科研基金;

-1700亿美元的K-12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补助;

-300亿美元的租金和公用事业援助基金。

发放$1400给收入$5万以下的个人

$2800给收入未达$10万以下的已婚配偶

家庭中的小孩每人也可额外领取$140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推进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周密部署,做出了“建设法治乡村”“乡村振兴法治先行”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是国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当下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和期待,已经不再是有没有立法权的问题,而是所立的法规究竟好不好,质量高不高,能不能管用的问题。强有力的地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法治保障,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任务的现实基础。本文拟就乡村振兴视域下的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矫正完善展开深入探讨,以请教于大家。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乡村振兴视域下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矫正研究(论文)

                              作者:宋才发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地方立法释义及主要任务

地方立法是地方权力机关创制法规的活动。地方权力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源,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确切规定明确授权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首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法规。“八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20003月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的市”的名义行使地方立法。2015年3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抑或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管辖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是说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依法有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以解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地方立法权从属于国家立法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不能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国家机关,必须是也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立法是构成国家立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一般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和国家设立的特区地方立法(“特区地方立法”又分为“经济特区”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两种)三个部分组成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不像国家立法权那样能够开疆辟土,可以创制各种各样重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从立法权属上看,地方立法基本的、实质性的内容,是指地方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的立法,也包括地方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的立法。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对地方立法存在诸多理解偏差和误解,如有的把地方立法直接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有的把地方立法主体随意扩大到过多的地方国家机关;有的把地方立法仅仅视为变动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有的把所有地方国家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一股脑视为地方立法文件。这些认识和理解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偏差和误解因为地方立法活动是指在其专属的、特定的立法范围内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规范的活动。换句通俗的,地方立法就是执行抑或补充国家立法的活动,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无效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主要分三种类型(1一般地方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是指各个省、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这些权力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机关、上级权力机关授予的单项法规立法权。任何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2)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立法机关,除了依法享有一般地方的立法权限之外,还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法律明确规定,凡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再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才能生效(3特别行政区地方立法。原有的经济特区以及港澳台回归后成立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与一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所不同,因其特殊性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这里不展开探讨现行的《立法法》使得地方立法权扩大到全国所有设区市,其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就在于破除了长期以来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特权化”,实现了权力配置的源头平等[2]截至目前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限的行政区为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2个省会城市、5个自治区首府城市、18个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市 [3]依据《立法法》规定,所有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均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4]

地方立法的基本内涵、主要特征及运作规程十九大之前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在经济领域主要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创新促进、电子交易以及劳动合同诸多方面的法规;在社会领域主要制定就业援助、工伤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诸多方面的法规;在文化领域主要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非物质文化保护、公共文化促进诸多方面的法规。十九大之后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在经济领域引领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京津冀一体化等方面的法规;在民生领域制定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定修改养老机构、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保护山河湖泊生态资源、修改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饮用水保护、大气污染防止等方面的法规;在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制定社会文明促进、社会信用、食品安全、轨道安全运营、提升城乡建设与管理精细化水平等方面的[5]地方立法的特征及运作规程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从立法特征方面看,地方立法主要是解决中央立法不能解决抑或不便解决的特殊的、具体的问题,始终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保持地方特色。从某种程度和意义上说,地方立法比中央立法更具艰巨性和复杂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事项更多、更具体,多数是属于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一种地方立法比中央立法更复杂。(2)从立法权限方面看,在2015年之前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地级市(即22个省会市、5个自治区首府市、4个经济特区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地级市)具有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则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截止2015年4月初,全国共有设区市286个[6]4个暂未设区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依据《立法法》规定比照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这里需要特别提到一件大事,就是2020年4月18日国务院批准三沙市设立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西沙区”和“南沙区”。《立法法》定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就如下事项制定法律规范: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为执行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需要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出具体规定事项;属于处置地方性事务需要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事项3)从立法事项方面看,除了现行《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外,其他属于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立法机关,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规定的具体条款一旦与其发生抵触情况的,地方立法机关必须及时予以修改抑或废止,否则该地方立法事项无效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规定。4)从立法审批权方面看,凡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人大常委会就应在收到材料的4个月内予以批准。如果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发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情形的,也必须在4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属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他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度安排,由所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综合考量当地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诸因素予以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少数民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贯彻实施。5)从法规发布规定方面看,《立法法》规定,凡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凡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所有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本行政区范围内发行的官方报纸上予以刊登。

乡村振兴视域下地方立法及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无论从解决乡村民事纠纷、化解乡村社会矛盾视角看,还是从促进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视角看,都离不开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促进作用,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乡村全面改革顺利推进。当下必须尽快改变过去某些错误的立法思维定式,促使地方立法更加有利于“接地气”“便民化”在乡村振兴视域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限制和制约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尤其要避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奇葩立法”。地方立法也不能为立法而立法那一套,必须充分考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文背景、历史传统和风俗民情,尽最大努力回应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地方诉求。202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党中央认为,完成上述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最后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必须补上。”[7]地方立法必须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利于执法和司法机关发挥法治保障作用,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并与乡村振兴实现圆满对接。概括地说,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1)完善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治体系,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把更多、更好的优质法治资源,下沉到广大的乡镇和村寨扎实提高乡村治理效能;(2)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村制度,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对关涉老百姓现实利益的事项实现一站式办理;(3)组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置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推行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制度;(4)坚持、发展和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5)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建立防范和整治“村霸”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扶贫惠农资金、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组织和人员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在乡村复活蔓延,推进平安乡村建设;(6)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教育引导群众革除陈规陋习,弘扬公序良俗,培育健康文明乡风;(7)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村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处、信用修复等机制[8];(8)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的村务监督机制,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加大农村基层巡察工作力度。

发挥地方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法治保障作用。顺应社会主要矛盾历史性发展变化的需要,2020年4月中共中央成立“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从更宽领域、更高层次谋划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平安乡村治理和平安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和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以法治助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在即将开始的“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必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重要“指导意见”,保障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推进要素市场优化;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大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市场经济体制,促使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与市场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地方立法在平安乡村建设乡村振兴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需要把立废和释法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矫正和废止已经不适应乡村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把农民群众从繁重的土地上解放出来,推动乡村要素自由流动;二是立法要强化前瞻性和预警功能,为乡村振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排除障碍、扫清拦路虎,防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人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用途,防止有人借机炒作买卖土地牟取私利情况的发生,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9]为此,地方立法机构需要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能够满足城乡融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乡村要素市场合理优化配置,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市场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合理流动。尤其要通过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制度,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地方执法机关需要完善乡村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从执法者的业务素质上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执法人员尤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一般社会问题,构建和实施多元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必赔偿”。司法机关要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救济,依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司法途径预防和解决乡村社会矛盾,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全面覆盖,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利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尤其要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实现法律援助在乡村的全覆盖,让乡村群众逐渐形成“有事找法律、用法律”的良好习惯。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立法内容上“地方性事务”规定模糊。中央立法权限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实质上是中央权力同地方权力、中央事务和地方事务划分的重要体现。《立法法》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立法权限的同时,也规定了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区别性上看,两者之间具有个鲜明区别点(1)在法律效力上,不仅中央立法效力显著高于地方立法效力,且对地方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统领作用地方立法最根本的职能是细化法律原则规定补充中央立法不足,不得与中央立法规定相抵触(2)立法内容上,中央立法的内容具有全局性和一般性的特征,它涵盖的主要内容属于全国性事务,调控最一般的法律关系。地方立法的内容属于局部的和特殊性的问题,涵盖和调控的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事务,立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特殊性(3)在立法事项上,中央立法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国计民生和公民基本权利等重大问题。地方立法一般只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事务”基本上不涉及抑或极少涉及属于中央立法事项的问题[10](4)从立法体系上看,地方立法体系是国家完整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需要处理好与上位法以及国家立法同地方立法的关系,无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遵循上位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在立法内容上对地方性事务的规定比较模糊,地方立法确实存在缺乏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性的弊端,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越权立法、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性事务都需要立法。真正能够立法和值得立法的,只能那些主要的和重要的地方性事务。也就是说,地方立法的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要审查清楚立法必要性问题。这里所论及的“必要性”,既包括“地方性”,同时也包括“具体性”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其中“地方性”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独特性,也是地方立法的前提条件,没有地方特征也就无需进行地方立法立法的“具体性”表现在立法内容具体化上,与普遍性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地域和事务的差异性,并且在具体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令人遗憾的是过去不少地方立法,既缺乏“地方性”又缺乏“具体性”,一些并不具备地方特殊性、事务重要性和具体性的事项也纷纷进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情况比较严重。地方立法之所以存在过多“重复上位法”的问题,其中一个绕不开的“心结”就是地方立法机构担心“立法放水”抑或与上位法不一致[11]有关专家估计,地方立法重复中央立法者,约占地方立法总数的70%-90%”[12]“这些问题导致大量立法资源被浪费,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作用的实现,法律适用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13]通过对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客观分析,事实上存在着“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的矛盾“看齐”与“特殊”的对立张力。其要害问题就是在《宪法》规定没有设定“中央事务”与“地方事务”各自边界“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实质上存在着彼此严重交叉重叠问题《立法法》开启了地方立法的大门,《立法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地方性事权”进行了列举。然而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大的事权?有哪些具体事权?事实上既不明确又不清晰。在地方立法权限一句“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性规定,既难于解决地方立法的实际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还限制了地方立法创新发展的空间在设区市立法规定上,其立法范围只能涵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这种“管理性”的地方立法源于“减缩”和“收控”的考量,是立法范围上对“地方性事务”有限开放,使得地方立法看起来很热闹,实质上发展空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对地方性事务规定模糊、立法空间逼仄,致使地方越权立法现象严重、与国家立法相抵触情况比较突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较差。“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立法不能在本地落地生根,地方立法形同虚设、法律适用无所适从、法律作用无法实现

中央立法在技术上缺乏有利于实际操作的抓手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14]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5]由此,《宪法》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的各自归属并且确认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而非“立法机关”。法律行政立法之间划分专管事项,由此明晰“哪些事项应当由法律制定,行政立法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即限制“下位法”);抑或“哪些事项应当由行政立法制定,法律不得制定”(即限制“上位法”)。与此同时,在立法“行政行”之间划分专管事项,由此明晰“哪些事项需要立法的依据,行政行为不得做出”(即限制“下位法”);抑或“哪些事项是行政行为的权限,立法不得制定”(即限制“上位法”)[16]但是从立法归类上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原则上都隶属于“中央立法”。笔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治理“三治结合”的调研发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分权的背后,实质上隐藏着抑或纠结一个事权与财权如何配置问题。仅从立法的视角看,如果通过立法体制机制改革和立法技术指导,把那原本属于中央立法范围内的具体立法事项,但由中央实施立法又不好、管不了活儿,交由地方立法也许更有利于节约成本、更为便捷利民立法效果更好。同时有些原本属于地方立法范畴的事项,譬如,中央为了做到每一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中央政府往往把有些重大改革举措交由地方“先行先试”、先行立法如果把些属于未来制度构建的立法事项在当下统一收归中央立法层面上可能既有利于解决法律执行缺乏操作抓手的问题,有利于减轻地方立法机关技术缺乏、立法风险大的压力,也有利于国家因势利导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建议在调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事权问题上,依据立法事项重要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凡属全国性的、重大的和重要的立法事项宜统一归属中央立法;其他属于特殊性的、地方性的立法事项,则统一交由地方立法。当然这个改革的构想实施起来也有难处,由于立法的重要性标准很难把握和判定,难免出现重复立法立法漏洞”的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当下地方立法各个层面实践中,一些上位法规定的许可、强制和处罚措施有限,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面临上位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困惑。加之有些上位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地方政府执行起来常常遇到立法空白、规定抽象和不可操作的尴尬。由于地方立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重复立法,因而事实上存在着地方立法空间有限、缺乏有效操作上的立法技术问题。归纳起来存在如下一些严重的立法后果问题:(1)地方立法在行政处罚上有越权行为。由于《行政处罚法》满足不了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一些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创设了新的处罚种类、新增了行政罚则、扩大了行政处罚幅度等。如创设“信用处罚”,藉以剥夺违法者获得各种权益的资格随意提高“罚款幅度”,对少数违法行为实施超过法定的处罚力度;在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空白点,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究违者的法律责任而随意“增设罚则”。(2)地方立法在行政许可上有违规表现。有些地方立法设定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许可条件”,自行增加抑或减少行政许可条件,扩大抑或缩小行政许可范围,甚至随意改变法律“禁止性规定”(3)地方立法容留不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五种行政强制措施六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于这些规定不能适应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致使一些地方立法超越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两种强制措施,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诸如“销毁”“扣留”和“封堵排污口”等强硬处置措施,有些规定办法和处置措施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问题。这些明显超越上位法规定立法情况,已经不再只是个别现象问题。再譬如,全国人大对《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专项清理中发现“在现行有效的175件单行条例中,120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其中有56件就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相符合,85%的处罚幅度与国家不一致。”[17]造成这种立法和执法严重果的原因,已经不再是地方立法人员“不懂法”抑或“素质不高”的缘故,而是在立法技术上缺乏有利于实际操作的根本之策。应当承认地方立法机关从社情民意出发进行立法,往往“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更能满足现实的社会治理,更能解决一些现实问题。”[18]

立法实施地方法与“三法”存在冲突。依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既是实质性的也是形式意义上的国家立法,这一点对于“下位法”的地方立法来说是不存异议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归属于“上位法”并具有全国普遍的约束力,在实际执行中实质上具有“国家立法”的意义[19]。然而随着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快速推进,地方立法却与上位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越来越凸显,越来越影响到“三法”在广大乡村的适用和效力发挥。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三法”存在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面临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巨大压力,感到法律赋予的地方行政处罚权不够用、行政许可权不够大、行政强制手段不够使,致使地方立法机构在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政府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措施的时候,无法准确把握合理的法律适用尺度,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不公、减损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问题,阻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在乡村的顺利推进。笔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治理“三治结合”的调研发现:(1)之所以出现“行政处罚权不够用”是由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乡村的实际情形远远大于抑或超越法律的预先设定,致使地方立法越权创设新的处罚种类、扩大处罚幅度、增设新的处罚法则。(2)之所以发生“行政许可空间不够大”,由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任务之重超乎寻常,加之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中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概念有认知的差异,地方法规不适当地设置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许可条件,扩大抑或缩小了行政许可范围、增加抑或减少了行政许可条件乃至改变了禁止性规定等。(3)之所以造成“行政强制手段不够使”,是因为行政执法面临着不同的专业领域、不同的具体违法事项,千变万化的复杂程度和现实样态远远超出法律的预先设定。尽管《行政强制法》赋予了地方立法机构设置一定强制措施的权限,但是法律预设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无论如何适应不了也满足不了实践发展的需求和冲动,致使部分地方法规事实上超出了“查封”和“扣押”两种强制措施,出现了诸如在治理污染时强行“封堵排污口”,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采取“没收”和“销毁”手段,在公路检查车辆时采取“强行拖移”等不应有的举措[20]尽管这些举措有违《行政强制法》之嫌,其实不是地方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不懂法和不守法,而实在是当下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使然。这些在执法实践中被逼出来的惩治措施尽管不妥,但是歪打正着,对整治乡村的环境秩序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地方立法矫正与规制

国家立法机关给地方立法预留发展空间。中国是一个具有56个民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所以赋予地方立法权,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以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即将开始的“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国家立法仍可能现供给不足的现象建议在总结设区市和自治州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地方立法权拓展和延伸到县一级。立法特权是一切权利特权的源头,改革和完善地方立法权体制机制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彻底打破特权和权力垄断的过程,也是从特权立法逐渐走向宪法平等的过程,因为立法不平等是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不平等。地方立法权限的进一步扩充和完善,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立法资源不足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整合和优化多元社会立法资源,促使地方立法弊端以合乎法治的途径予以暴露和矫正。可以预见,随着地方立法面的进一步扩大延伸和完善不仅“使得立法过程与特定政治文化圈的公民更加贴近,使公民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和影响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从而大大增强立法的社会回应性和民众亲和力。”[21]而且必将因之而倒逼人大代表选任、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更加有利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和自主性、积极性的发挥。为了使法律法规满足和适应乡村振兴的需求,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把地方立法纳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限缩、改变地方决策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地方政府从威权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尤其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力度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为地方立法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积极主动地引导和支持地方立法机关大胆立法,鼓励和帮助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和创新尽量把乡村社会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上位法有必要考虑到这种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加大乡村振兴视域下“回应型法”的构建力度,为下位法处置各种复杂的地方性事务提供足够的、合适的空间。对于设区市一级的地方治理而言,完全“依据”“依靠”上位法是不现实的,必须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和“以问题为导向”,遵循中央提出的“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实践精神,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大胆立法”“合理立法”和“科学立法”。地方立法的特色和特点在于把握其特殊性,国家立法留下的“空隙”“空白”之处,恰好就是地方立法的发展空间。地方立法不能始终充当“中转站”和“二传手”的角色要善于对上位法中那些“笼统”“抽象”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深化、补充和延伸,确保上位法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妥着陆和有效实施,不至于因太过原则而悬吊在半空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地方立法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真正价值和重大意义,就在于解决好上位法“看得见但管不着”的问题,对上位法的“预留空间”进行“拾遗补漏”工作。

地方立法机关以工匠精神打造法规质量地方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的根本之点,就在于地方立法无需考虑乃至追求法规体系的完整性。譬如,国家立法已经涵盖了的内容和事项,地方立法就不必照抄照搬相关法条重在追求立法内容的具体、精细和精准,在框架结构上追求精干简约地方立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立法技术的应用和创新,立法技术技巧既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方法,也是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立法技术技巧制约并影响到立法的各个环节,需要以“工匠精神”来提升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程度和水平可以说“精细化”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地方立法机关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地方立法整体构思方面,重在解决三个精准问题:一是精准选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精准设计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三是精准使用合适的表达方式。即是说地方立法要努力实现精准选题、精良设计和精炼表达。(2)在地方立法文本设计方面,重在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精而灵”,提倡“小切口”和“少而精”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力戒空之无物的“大而全”“小而全”(3)在地方立法技术操作方面要对上位法做好细化、补充和有效衔接工作,尤其要找准问题、切中要害、突出重点,避免中看不中用的“摆设性”“花瓶形”立法。地方立法有没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既是地方立法必须破解的和面对的重大命题,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更是检验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能力水平的一块试金石。(4)在地方立法目标追求方面,不只是国家立法要实现“良法善治”,地方立法同样必须实现“良法善治”,要通过倒逼机制促使地方立法提升精细化水平,把基本目标由过去“有没有”跨越到“好不好”上面来。只有不断创新地方立法技术,才能有效提升方立法质量。5)在地方立法特点特色方面,必须突出体现鲜活的地方特色立法条款应当服务于地方性事项抑或地方性事务这里“特色”是指地方立法精准地体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政治、文化、风俗和民情的实际情况,越是切合地方实际、解决民生实际问题的立法,就越是具有鲜明特色和深受老百姓欢迎的好立法。(6)在地方立法经验教训方面,需要紧紧围绕地方立法“立什么?”“怎么立?”去展开。最根本的一条经验教训就是尽量少一些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多一些切合实际的细化、量化的具体规定,把立足点放在“群众满意”和“解决具体问题”上面。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地方立法不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当地的有效实施,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积累和凝聚了一支素质优良的立法队伍,而且引领所在的行政区域全面改革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地方立法机关矫正与上位法冲突关系《立法法》第73条规定的地方立法权有两个:一个是为落实上位法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实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出具体规定;另一个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事务进行规定。相对于中央立法机关而言,地方立法机关多方面的立法资源和立法技术严重不足,加之层面较为僵化地适用“法制统一”原则,是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被迫违法立法根源。然而从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多倾向于不断扩大自身立法权限,尽量避免抑或减少自身的立法义务。这种立法本能的“趋利避害”行为,则是加剧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国家赋予地方更多立法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集中力量修改《立法法》,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规范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抵触和冲突问题,已经影响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衔接,有损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从另一个方面看,地方立法机关未来也需要主动矫正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关系,自觉坚持和坚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立法的权威与尊严地方立法机关必须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放手大胆地制定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地方法规。如果地方性法规与现行的抑或随后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修改乃至废止这些地方性法规。从《立法法》规定“抵触无效”的法律规定看,表明中央立法权威不容挑衅,地方立法机关毋庸试探乃至超越国家立法的底线。“未来协调地方立法需求与上位法之间统一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需要下位法保持一种谦抑态度,尊重并依据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上位法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的客观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为下位法处理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事务提供立法空间和法律依据,两者应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22]笔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三治结合”治理调研发现事实上地方立法大多遵循了“不抵触原则”,因为“不抵触原则”相对“依据原则”立法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发展空间。笔者认为除了某些属于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增设行政处罚种类、降低正当程序标准的地方法规,由于它严重的背离和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抑或做出重大修改外,其他属于细化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超出行政处罚幅度的地方法规,应当认定其为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做的具体行政规范。诸如此类的情况上位法要宽容态度宽容下位法的某些不规范的过失行为,妥善解决好地方立法的现实需求和面临的困境引导下位法在进行立法创新时多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确保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创新的合法性,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守住现行法律底线,鼓励地方更好地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立法特色。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严格立法监督程序,谨防和遏制某些地方越权立法的蔓延趋势,尤其要合理规制地方政府的行政权限,有效缓解地方立法与“三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华讯社:在记者招待会上,一位女记者问默克尔: 我们注意到你总是穿同样的西装; 你没有另一个吗? 她回答说: 我是政府雇员,不是模特。 在另一场记者招待会上,他们问她:”你们有打扫房子、准备饭菜等女佣吗? 她的回答是:不,我没有女工,我不需要她们。 我丈夫和我每天自己做家务。 然后另一个记者问:谁洗衣服,你还是你丈夫? 她回答: 我安排衣服,我丈夫是经营洗衣机的人,通常是在晚上,因为电力供应比较充足,没有压力,最重要的是考虑到邻居的不便,我们公寓和邻居隔开的墙不是太厚。 她说: 我期望你问我,我们政府工作的成功和失败。

昨天,德国以六分钟的连续热烈的掌声向默克尔告别。

德国人以民主方式选举她领导他们,她以能力、技巧、奉献精神、正直和真诚领导了8000万德国人18年。

在18年的领导期间,没有记录到针对她的违法行为。她没有任命任何她的亲属担任国务秘书一职。

她没有声称自己是荣耀的制造者。她没有赚过多的钱,也没有任何人为她的生活欢呼,她没有胡说八道。她没有出现在柏林的小巷里拍照是为了虚荣心。

被戏称为”世界夫人”的默克尓(AngelicaMerkel)被形容为相当于600万男人。

昨天,默克尔离开了党的领导职位,交给了后人,德国和德国人民处于最佳状态。

德国人的反应在德国人历史上是空前的。全国人民走到房屋的阳台上,自发地为她鼓掌,连续6分钟热烈的掌声,没有流行诗人、败类、败类、轻率、彩彩师和登山者……

德国站在一个身体告别德国领导人,一个化学物理学家谁不受时尚或灯光的诱惑,不买房地产,汽车,游艇和私人飞机,知道她来自前东德。

她离开德国后离开了她的职位。她离开了,她的亲戚并不声称他们是这个国家的长老。18 年, 没有换她的旧衣服。

上帝对着这个沉默的领袖。

默克尔夫人和其他公民一样住在普通公寓里,这与其他公民一样,她当选德国总理之前住过的公寓。 她没有搬到一个宏伟的住所,也没有别墅,仆人,游泳池和花园。

这是默克尔,德国总理,欧洲最大的经济体

 

安格拉·多罗特娅·默克尔(Angela Dorothea Merkel,1954年7月17日-),德国女政治家,现任德国总理(The Chancellor of Germany)、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Christlich Demokratische Union Deutschlands)主席。[1]1973年至1978年,默克尔在德国莱比锡大学(Universität Leipzig)攻读物理学,1986年获得物理学博士学位,1989年11月踏入政坛,加入德国“民主觉醒”组织,1991年至1998年任基民盟副主席,2000年4月起任基民盟主席。2005年11月成功当选联盟党和社民党大联合政府总理,成为德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并在2009年和2013年的大选中成功连任。[2]默克尔工作认真勤奋,沉稳务实,成绩骄人,在德国政坛素有“铁娘子”之称。2015年3月11日,默克尔在各国领导人工资中,排名第三位。[3]同年4月,默克尔在美国《时代》(Time)周刊“最具影响力人物”排行第25,获得0.9%的选票。2015年11月4日,默克尔名列《福布斯》(Forbes)全球最有权力人物排行榜第二位。[4]2015年12月,默克尔当选《时代》年度人物。[5]2016年6月,《福布斯》2016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100名女性,默克尔连续六年蝉联榜首。2016年9月22日,彭博全球50大最具影响力人物排行榜,默克尔排第6名。2017年9月24日,默克尔领导的联盟党在德国联邦议院选举中获得最多选票,领先其他各党。2018年3月14日,默克尔第四次被确定为德国总理[6]10月29日,默克尔表示,她将于2021年卸任总理职务。[7] 2019年1月,默克尔入选“全球十大思想者”。[8]

 

《华讯社》短评:天天学习天天开会,总有人将习近平主席“人民至上”的思想旁放之后!

不知从哪里钻出来的“乌云野鬼”,先有“煽耳光书记”的调离处理,今又出现了“草包支书”视群众为自己家奴,随意与国家机器,动用公权至人于牢狱。

共产党员的基本素质都不具备的市委书记,还只是调离?

连“公诉”与“自诉”都弄不淸楚的公安执法人员,还有在政府“法制办”还要投诉群众“教”他们法律细则的工作人员与自相矛盾的“公安公示”!

你说这些执法的人在学什么“法”?“法”在他们眼里什么都不是。“老子就是法”深入了他们骨髓里。

不管从中国共产党对党员规定的各项纪律条例也好,不管是国家一些法规法律也好,这些人与那“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的男盗女娟”之人没有区别!与反腐中的“大老虎、小苍蝇”没有区别,从他们“出事情”之前,应该就巳经从心里没有将自己纳入共产党队伍一员了,

应该将这些人从共产党组识队伍中完全彻底踢出去!

逮了这么多关了这么多处理了这么多,顶风作案的隐蔽的公开的打擦边球的还时常有。

见一規豹的“两个书记”的事件,也反映了中国国家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还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实际上一些官员是听不得、容不得批评。

他们心里自称“老子”,视人民群众为“私生子”,连“儿子”都不是。

看看现在中央的每次会议,每份文件都有“拿心去为人民服务”的精骨,也是中国政府在积极努力做的一件事。

如果老百姓寒心了,则一切归零。历史有教训。

应该感谢这无时无刻不在的互联网网络时代,而使公平与正义会常在。

华讯社:刚刚结束的中央会议把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放在了首位。 与往年历届经济会议相比,排在第一的永远都是“改革开放”四个大字。但这一次的会议不同,强化科技力量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则紧随其后,改革开放从第一位序列降到了第四位。 顺序之变,前后之别,彰显的是科技强国的决心与意志!在科技产业不断被卡脖子的窘境之下,中国正在调整战略,发起一场科技领域的卫国战争。大国需要有自己的卡位,自己的节奏! 同时,中央还首提“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居于第六的位置,甚至还排在了住房问题的前面。由此可见,反垄断与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已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 今年的报告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篇都是大白话,根本不需要过多解读,落地时不会被各级读歪了。 第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这是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中之重。 发展科技已经不是一种提法,更不是一项工作,而是一个战略,是关乎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任务! 所谓百年不遇之大变局,是定局还是出局,最终只能靠科技实力说话。

    这一部分要关注三点:
1、要抓紧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
关键词是什么?是基础研究,基础科学!这也是我们被西方科技卡脖子后的最痛领悟。
所以需要补课,需要奋起直追,三五年不行,要有板凳十年冷的决心!
2、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
希望BAT等互联网企业能有大担当、大作为,不要仅仅把眼光盯在老百姓那几斤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上,更不要把先进的算法、领先的数据用到诱导消费和AI杀熟上。
要放大格局,联合创新,开展卡脖子的技术攻关,成为国家战略科技的有生力量。你们的方向,应该是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
3,要规范科技伦理,树立良好学风和作风,引导科研人员专心致志、扎实进取。
这段话其实非常直白了,不要搞那么多水论文和假专利,抑或是“金融科技”,没有一个国家是靠论文强国的,我们需要的是扎实的科研成果,不是论文数量!该把那些沽名钓誉的伪专家们,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了,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第二,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为什么要单单把产业链拎出来,并且放到仅次于战略科技的重要位置,这背后满满的都是教训啊。
在这一部分,中央讲了3点,可谓字字千钧。
1、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
卡脖子的问题不用多说了,仅一个芯片就让我们寸步难行,更是逼着华为卖掉了荣耀断臂求生,更不要说光刻机这样顶尖的技术了。
这些卡脖子的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永远无法和美国这样的流氓国家,在世界舞台上分庭抗礼。
2、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搞出更多独门绝技。
我们不仅要发力核心技术的克难攻坚,还要在我们擅长的领域做深做细,一招鲜吃遍天,要鼓励更多的像华为、大疆这样的科技企业领跑世界。
3、要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打牢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我们不是没有产业,也不是没有产业链,而是在基础科技、基础工业方面,还有点急功近利,亟需静下心来,夯实基础打牢根基。
第三,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新一轮的金融整肃必将惊天动地。

《华讯社》北京专稿:陈一新:政法系统腐败问题要严惩不贷,政法干部要做从严治党“五种人” 1月25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秘书长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学习贯彻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政法系统腐败问题要严惩不贷,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陈一新:政法系统腐败问题要严惩不贷,政法干部要做从严治党“五种人”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五个方面”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以从政治上看“五个要求”精辟阐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以“五个交织”深刻剖析了腐败问题的新特点,以“五个重点”明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政法系统腐败严惩不贷,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决不让其再祸害百姓。这些对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警示意义。

会上,陈一新就政法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要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自我革命的开路人、善于监督的内行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严于律己的带头人。

陈一新:政法系统腐败问题要严惩不贷,政法干部要做从严治党“五种人”

一、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作了深入剖析,特别指出腐败问题“五个交织”的特征,针砭时弊,振聋发聩,给全党以极大的警醒。

“五个交织”问题在政法战线也不同程度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的对党不忠诚,成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有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形成黑色利益链、腐败共同体;有的执法办案同权钱交易深度勾联,渎职滥权与牟取私利交互作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从中攫取利益;有的耍弄特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有的作风霸道,随意执法;有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充当司法掮客;有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甚至搞“纸面服刑”。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政法干警身上,但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严重违背党的性质宗旨和宪法法律,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政法战线务必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政治责任,一刻不停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做自我革命的开路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引领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行稳致远。政法战线是捍卫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必须对标对表“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法战线自我革命。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新时代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我们要以系统观念和创新精神,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突出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任务,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根本准绳,以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为根本保障,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自觉坚定做到“两个维护”。

——突出清除害群之马。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维护好政法队伍肌体健康。

——突出整治顽瘴痼疾。聚焦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坚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真查真改,减存量与控增量双管齐下,当下治与长久立两端发力,以标本兼治举措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

——突出弘扬英模精神。把弘扬英模精神摆到更加重要位置,积极选树英模、宣传英模、学习英模,充分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

三、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做善于监督的内行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政法机关要以推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为着力点,推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具体突出“六大监督”:

——以党的领导监督为引领,发挥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作用,使执法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以上级监督为关键,增强上级政法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动性,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层级监督体系。

——以内部制约监督为根本,完善政法系统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机制,抓住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开展办案质量评查,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筑牢防范执法司法腐败的“防火墙”。

——以互相制约监督为主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既解决好政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的问题,更解决好制约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

——以社会监督为补充,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执法司法机制,确保权力行使始终处于“放大镜”和“聚光灯”下。

——以智能管理监督为支撑,完善智能化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加强执法办案流程衔接和监督,将科技优势转化为制约监督效能。

四、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要,聚焦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深入纠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化。坚持打早打小保持威力、紧盯线索精准用力、加强督导传导压力、深化源头治理接续发力,对黑恶势力及“保护伞”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再祸害百姓,切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推动加大民生领域执法司法保障力度。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依法解决民生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审理“三农”领域案件,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整治群众深恶痛绝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全面检视、靶向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

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严于律己的带头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政法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自身正、自身硬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形成“头雁效应”。

当前要重点抓“五件事”:

——规范政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促进政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用权、廉洁修身齐家。

——深入抓好巡视整改,巩固拓展巡视整改成果,完善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制度机制。

——加大管人管钱管物重要岗位干部交流力度,系统防控岗位廉政风险。

——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教育党员干部引为镜鉴、知错知止。

——积极开展党史教育,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华讯社:在美国,刑事犯罪需要铁证如山,即没有任何此人没犯罪的可能性。而本案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最为直接的、足够强有力的证据可证明李薇是100%有罪。而美国定罪的标准大原则是“宁可错放一千,不能误抓误判一个”。对于判决结果,美国刑事律师刘龙珠解读说:“李薇被判无罪释放,和她是否犯罪,是两码事。目前的判决只是说明,检方的起诉没有成功。” 这样看来,李薇的获释可以说是因为她涉嫌谋杀的证据不足。

曾因交出7000万美元(约5亿人民币)保释金而轰动一时的“美华裔女子涉嫌谋杀前男友”案,最近终于做出判决。

无业青年偶然间遇上超级“白富美”,相爱生子,“走上人生巅峰”,可随后被朋友挖墙脚,甚至还丢了性命。从该案庭审文件曝光的案件细节来看,此案涉及爱、谋杀、金钱、权力等等……情节简直就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

检方指控李薇(Tiffany Li)与现任男友合谋,在2016年谋杀了她的前男友、两个孩子的父亲格林(Keith Green),并将其抛尸荒野。

11月15日,陪审团在经过12天的闭门商议之后,最终裁定案件嫌疑人李薇无罪。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引发一片哗然。由于天价保释金背后牵出李薇的豪门背景,因此判决当天在法庭内外,现场媒体不断追问代表李家一方的辩方律师,如何看待外界有关”有钱就能买无罪”的说法。

李薇的辩护律师卡尔(Geoff Carr)对此直接反驳称,这种说法根本就是”胡说八道”(Hogwash)。

卡尔表示,李薇的无罪“跟财富没有任何关系(尽管财富能为之提供强大的律师团队),只跟这些尽职尽责的律师们做的辛苦工作有关”。

卡尔说,他并没有为李薇的这个案件做出不该做的事情,同时也说自己在这个案子上所下的工夫,并不会比在其他案子更多。

不过他也承认,李薇支付给他们的律师费用时薪的确要比其他客户”高得多”。

对于无罪的判决结果,检方表示倍感失望。地方检察官斯蒂夫·瓦格斯塔夫称,”我们相信,现有证据说明李小姐应该为这起罪案负责”。

受害人格林的母亲在离开法庭时也情绪激动,她称“李薇是有罪的。她精心策划了这一切。我认识了她6年,她对我不好,对我儿子也不好”。

在听到无罪判决之后,李薇与家人相拥而泣。离开法庭时,大批传媒追赶李薇和李薇母亲;李母在庭外简短回应KTSF电视台时表示,一直相信美国的法律是公正的。

李薇早年移居加州,继父姚刚,家中拥有两栋北京摩天大楼,全美8处豪宅

据红星新闻报导,李薇生于北京、长于硅谷,是一位神秘的中国富豪之女。

1992年,李薇和弟弟、母亲李继红和继父姚刚一起搬到了加州硅谷,2000年成为美国公民。

据悉,李薇家族在中美两国从事房地产生意。此外,李家还在资产不公开的开曼群岛、加勒比圣基茨岛都有产业。家族财富难以估计。

2009年,刚刚被赶出大学,因盗窃和欺诈犯罪历史找不到工作的失业青年格林遇上了李薇,从此他的人生被彻底改变。

时年21岁的格林和23岁的李薇认识后就迅速同居,后来还搬进了位于旧金山郊区富人区希尔斯堡价值700万美金的豪宅。

李薇在2012年和2014年生下两个女儿。女儿相继出生后,李家豪宅里满是保姆、家政和园丁,还有两人的一堆豪车。

但当格林把自己的朋友巴亚特(Kaveh Bayat)介绍给女友时,麻烦就开始了,他们俩很快就在一起了。

检察官称,2015年10月,李薇把格林赶出了豪宅,关掉了他们的联名账户,而新男友则搬进了豪宅。

2016年5月,李薇伙同新男友及非裔健身房培训师艾达拉将前男友格林一枪爆头,之后又抛尸野外,直到半个月后格林的尸体才被发现!

在警方对李薇进行抓捕的时候,先是包围了她的豪宅,用英文、普通话、广东话三语要求屋里的人出来。

没想到李薇始终不搭理,还关上豪宅大铁门拒捕。

无奈之下,一大帮全副武装的警察,出动一辆大装甲车撞开了铁门,这才抓捕了李薇和她的现男友与朋友。

案件发生3年之后,2019年9月在圣马刁郡的加州高等法院开审;因为没有确凿的人证物证,所以案情一直扑朔迷离,而且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检方认为,案发当晚李薇与格林见面之后,二人随后回到李薇的豪宅,然后李薇就和新男友一起将格林杀害。警方表示,追踪到两人的手机都回到了李家豪宅,格林的手机当晚还曾在李家连网使用。

但是辩方则炮轰地检处没有尽职,没有做到足够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大量的证据都站不住脚。

在检方的陈述中,经常使用可能性的推论,也成为辩方攻击的目标。

而且辩护律师针对格林的最后的手机信号定位称,定位的精确度仅仅只是一个区域,并不能证明当时葛林就在李薇家中。

李薇的律师马尔称,格林是在一个拙劣的绑架案中被杀的,与李薇无关。

李薇的辩护律师称,李薇在获释后计划前往中国探亲。

华讯社:美国正式迎来“拜登时代”。中美关系何去何从?今天起,美国正式迎来“拜登时代”。 在正式上任之前,拜登反复声言“美国回来了”。这昭示着拜登“重建美国”的政治意图。而美国新任当选总统正式就职,也注定引发全世界的瞩目。未来四年,拜登政府将如何调整美国的自身认识以及大国关系,尤其是中美关系,更是备受世界舆论所关注。

中美关系至关重要,也应看到,整个世界仍然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在经历了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经济衰退面前,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都经不起继续折腾。美国应该表现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样子,积极、妥善处理中美关系,并面向未来,与中国一道构建符合双方利益、符合全球利益的新型大国关系。

正如2020年11月25日,习近平主席致电拜登,祝贺拜登当选美国总统时所说:推动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而且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

习近平在贺电中指出,推动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而且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希望双方秉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聚焦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向前发展,同各国和国际社会携手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